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何煥文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孫世群律師
- 被告
- 鄭淇丞
- 選任辯護人
- 謝建弘律師
- 被告
- 新世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孝慶
- 被告
- 張宗義
- 被告
- 用心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趙士懿
- 選任辯護人
- 游晴惠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曾至楷律師
- 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勝星娛樂文創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賴怡如
-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6911號、107年度偵字第7022號、107年度偵字第21362號、107年度偵字第28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被告鄭淇丞、何煥文、張宗義及賴怡如等人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未經授權擅自以公開演出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新世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用心藝術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勝星娛樂文創有限公司則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鄭淇丞業於108 年7 月31日在本院調解成立,並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及聲請撤回告訴狀暨發還證物狀2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71-276頁,卷二第197-198頁,卷三第225-228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