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璦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51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靜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柯璦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至74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