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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訴字第14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怡菁王筑萱商啟泰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秋宏
選任辯護人
巫宗翰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建源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芯言律師
被告
游雅麗
被告
呂秋遠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仁俊律師
被告
李建緯
選任辯護人
李建慶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少璿律師
被告
林濟賢
被告
羅勤珍
被告
張德宇
選任辯護人
沈明欣律師
被告
葉明洲
被告
李昱岑
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051、20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建緯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呂秋宏、呂秋遠、游雅麗、林濟賢、羅勤珍、張德宇、葉明洲、李昱岑均無罪。

事實

一、李建緯係香港商速立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以下簡稱速立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速立恩公司係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租用電信設備,並為客戶建立伺服器及代為管理硬體設備為業,李建緯於民國107年1月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豬頭」之大陸籍成年男子接洽後,協議由速立恩公司向中華電信公司承租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機房內之機櫃及網路,並由速立恩公司利用上開機櫃中之B08機櫃代為架設伺服器主機(以下簡稱系爭伺服器),再由速立恩公司將系爭伺服器出租給「豬頭」使用,且倘系爭伺服器發生故障,則由速立恩公司代為維護硬體設備。李建緯依約於107年1月間將系爭伺服器架設完畢後,將帳號及密碼提供「豬頭」使用。嗣於107年3月27日,李建緯經由與「豬頭」聯絡代為維護硬體設備之Whatsapp訊息後,其可得而知「豬頭」於系爭伺服器上所重製、公開傳輸之影片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同意或授權之視聽著作,為賺取報酬,李建緯仍基於縱速立恩公司所出租系爭伺服器遭「豬頭」用於重製、公開傳輸侵害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與「豬頭」共同基於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以侵害他人著作財產之犯意聯絡,繼續將系爭伺服器出租予「豬頭」使用,而「豬頭」則將如附表一遭侵害著作權之影片欄所示之視聽著作重製,並上傳於系爭伺服器後,旋將前揭視聽著作提供給位於大陸地區之上海匯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景公司)所開發之千尋盒子數位機上盒(以下簡稱本案數位機上盒),透過系爭伺服器公開傳輸前揭視聽著作,以供本案數位機上盒之使用者觀看,並由李建緯負責維護系爭伺服器之硬體設備。

二、案經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兄弟娛樂公司及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李建緯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見108年度智訴字第14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卷二第53頁),且檢察官、被告李建緯及其辯護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三第65至91頁),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況檢察官、被告李建緯及其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李建緯雖坦承確有以速立恩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公司租用機房內之機櫃,並由其及速立恩公司工程師張德宇於上開機房內架設伺服器,將該伺服器交由綽號為「豬頭」之人使用等情,惟矢口否認涉犯上開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其辯稱:伊是速立恩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速立恩公司主要的業務是主機代管,都是找比較大型的客戶,由速立恩公司向中華電信公司租用網路及機房中的機櫃,再由速立恩公司租出去給客戶使用。在本案之前伊從來沒有聽過本案數位機上盒這個產品,伊只是將伺服器出租給客戶,伊不會知道客戶利用伺服器傳輸檔案的內容,本案的網段伊是出租給一個暱稱為「豬頭」的人,也就是伊手機中暱稱為「菲律賓豬頭」的人,大約是從本案被查獲前約半年,也就是107年1月左右開始出租,當時「豬頭」是透過網路向伊表示想要承租,但伊與「豬頭」並沒有簽書面合約。「豬頭」雖然有傳訊息向伊反應他所上傳的影片不能播放,但伊不知道該影片是侵權的影片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4至53頁)。經查:

㈠、就被告李建緯係速立恩公司實際負責人,速立恩公司確有向中華電信公司租用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機房內機櫃,並於上開機櫃中之B08機櫃內架設系爭伺服器,旋將系爭伺服器提供給綽號「豬頭」之大陸籍男子使用,嗣「豬頭」未經附表一著作權人欄所示之著作權同意或授權,將如附表一侵害著作權之影片欄所示影音著作重製後,將之上傳於系爭伺服器中,旋匯景公司所開發之本案數位機上盒透過系爭伺服器將上開影視著作公開傳輸予用戶收看等情,業據證人羅勤珍、林濟賢、張德宇、葉明洲、羅渝喬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7年度偵字第20430號卷,以下簡稱偵20430卷,卷一第185至191頁、第241至247頁、第249至253頁;107年度偵字第15051號卷,以下簡稱偵15051卷,第63至71頁、第75至79頁、第83至86頁、第109至114頁、第119至123頁),經核與證人莊明雄於本院審理中所為證述相符(見本院卷二第229至244頁),另與證人何明達、廖凱偉、戴智權、朱程吾於偵查中所為證述相符(見107年度他字第5816號卷,以下簡稱他卷,卷一第37至41頁、第149至153頁;偵15051卷第277至278頁;偵20430卷三第5至6頁、第11至14頁、第23至25頁、第35至39頁、第83至86頁),復有被告李建緯與「豬頭」之Whatsapp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二第287至323頁)、中華電信公司機房進出紀錄(見偵20430卷一第171頁)、速立恩公司登記資料(見他卷二第149至151頁)、中華電信公司所提供通訊資料查詢(見他卷二第185至187頁)、中華電信公司所提供速立恩公司租用本案設備之契約及相關資料(見他卷二第193至201頁)、本院勘驗扣案被告李建緯所有筆記型電腦之檔案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3至21頁)等為證,足認上情應屬真實。

㈡、至就被告李建緯於107年3月27日經由與「豬頭」之對話後,已可得而知「豬頭」向速立恩公司所承租之系爭伺服器係使用於重製及公開傳輸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之視聽著作此情,有被告李建緯與「豬頭」之Whatsapp對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二第315至316頁),質以上開對話紀錄中107年3月27日晚間11時53分至57分許,「豬頭」透過通聯軟體Whatsapp傳送訊息向被告李建緯反應網路頻寬遭大量佔用,而被告李建緯則回稱「你量大」、「熱門片」、「環太平洋2」等語,足徵被告李建緯此時已知悉「豬頭」租用系爭伺服器係用與傳輸影片供人觀賞。又佐以上開時間對話中所提及之電影「環太平洋2」,其DVD發行時間係於同年6月19日始發行,在被告李建緯與「豬頭」對話當時根本無合法來源取得上開影片之電子檔,自此時起被告李建緯當已可預見「豬頭」利用系爭伺服器所傳輸之影片應含有大量未經授權而重製之視聽著作。且依照被告李建緯與「豬頭」之上開對話內容,「豬頭」係向被告李建緯反應頻寬遭大量佔用,而被告李建緯則回稱「熱門片」等語,足見被告李建緯應知悉「豬頭」利用系爭伺服器公開傳輸影片供人觀賞,是被告李建緯自斯時起仍繼續出租系爭伺服器給「豬頭」使用,並為其維護系爭伺服器硬體設備,其主觀上應具有縱「豬頭」將速立恩公司所出租之系爭伺服器使用於重製、公開傳輸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之視聽著作,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自明。甚且,被告李建緯自陳:伊與「豬頭」沒有簽合約等語,而衡以一般公司之經營常態,與客戶間就設備之租用,為明確雙方之權利義務,勢必會簽訂契約以避免日後存有糾紛,而被告李建緯於偵查中自承:「豬頭」每月需給付速立恩公司折合新臺幣約56萬元之租金等語(見偵20430卷一第143頁),然以雙方租金金額如此高昂,竟完全沒有簽訂相關契約,則被告李建緯自應心生懷疑「豬頭」係利用系爭伺服器從事不法活動始未與速立恩公司簽立契約之理。

㈢、至被告李建緯之辯護人雖以: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扣案之硬碟中存有侵害著作權之違法重製影片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5頁)。然查,依據證人即承辦本案之電信偵查大隊隊長莊明雄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件是告訴人提告後,由告訴人自行在網路上購買本案數位機上盒,然後直接寄到伊所屬單位,由伊對該數位機上盒進行採證,所以該數位機上盒完全沒有經過告訴人之手。伊收到該數位機上盒後就針對該數位機上盒的封包進行側錄,伊在播放該數位機上盒所提供影片時,同時透過側錄軟體追溯該影片提供者的IP。本案數位機上盒係利用CDN的技術,全名是content delivery network,也就是反向代理技術,這個技術與傳統透過單一伺服器之一對一傳輸有所不同。經由CDN的技術,可以由多台電腦對應一台主機,即透過多台電腦提供相同的檔案,在使用者連入時可以加快傳輸的速度,因為傳輸影像需要大量的流量,而CDN技術可以由架設者自行決定要架設多少台,目前不管是合法或非法的業者,很多都是採用CDN技術來傳輸,很少使用傳統單點的伺服器。如同伊所製作的網路暨封包調查報告所載,伊在107年4月10日勘查本案數位機上盒,透過一邊播放錄影片、一邊側錄之方式來尋找影片提供者的IP位置。而伊在側錄封包時有看到本案涉案網址DNS,伊把IP組回原本的網址,舉例來說,原本數位機上盒所提供的網址及IP是散的,伊便搜集這些資訊後將之組起來,透過電腦連入上開重組後的網址即可下載本案的侵權影片,證實上開報告中所提到的這些中華電信公司IP位址裡面存有涉案的檔案。當時伊有透過資安的技術反向查知該主機存有目錄檔,經由伊點擊目錄檔進去看以後有發現有影片連結。後來經由向電信業者調閱資料後,察知上開IP是本案的速立恩公司向中華電信公司所承租,而偵辦當時所搜索之地點也就是該IP所設立的地址。在本案查扣扣案之主機時,伊也有現場登入主機查看,當時伊有看到一些大陸劇、韓劇的影片,而在搜索機房時有從機房裡面直接連IP現場直接勘驗,並摘錄一些片段的影片。至於扣案之48台主機都是設定本案提供數位機上盒影片來源的7個網域,也就是如偵15051卷第191頁下方照片開頭為zuikzy之網域名稱,扣案的48台電腦都有這樣的網域設定,當時也有提供給李建緯確認後才扣案,因為網域可以由任何人去申請,所以伊只關心該網域的實際使用人是誰。而在本案的勘查過程中已經將封包僅係從系爭伺服器通過而轉給使用者觀看的情形排除,因為伊是使用側錄軟體,只會追溯到最原始的IP,而在本案勘查的過程中伊也沒有發現有透過跳轉的方式來提供給用戶收視的情形,況且依照經驗這樣也太浪費資源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9至245頁),質以證人莊明雄之上開證述可知,其不僅於告訴人提告後,透過本案數位機上盒之封包側錄,查悉被告李建緯所屬速立恩公司向中華電信公司承租之機房網路位址有傳輸侵害著作權之視聽著作,此有追溯IP過程之截圖為證(見他卷一第9至12頁);甚且證人莊明雄更透過重組網址之方式進入系爭伺服器主機,並發現該伺服器內存有多數目錄,其中更有影片可直接下載,此亦有照片為證(見他卷一第16頁下方照片),又證人莊明雄於前往中華電信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機房之速立恩公司所承租機櫃搜索時,更有現場直接連入該機櫃所在IP位置確認扣案之主機硬碟中確有存在侵害著作權之影片,甚且被告李建緯於警詢時經警方提示警方107年5月18日蒐證系爭伺服器內之影片畫面截圖(見偵20430卷一第147至153頁)供其確認後,被告李建緯陳稱:B08機櫃裡面的主機是客戶所有,伊負責代管該主機,經過伊檢視確認確時是伊客戶主機內的影像內容,伊有簽名確認等語(見偵20430卷一第139至140頁),是被告李建緯於警詢中亦經承辦員警提示確認系爭伺服器中確存有上開影像,由此足見如附表一所示視聽著作確實係由速立恩公司向中華電信公司所承租之機房內架設系爭伺服器所傳出。是被告李建緯之辯護人以前詞為被告李建緯置辯自不足採。

㈣、至起訴書雖認附表三所示之視聽著作均係自系爭伺服器所上傳並傳輸至本案數位機上盒供收視戶觀看等情,然依據卷內資料僅存有承辦員警透過勘查數位機上盒封包,得出附表一所示視聽著作係由系爭伺服器所傳送此情,有截圖照片為證(見他卷一第12至13頁;偵20430卷一第147至159頁),至於其餘視聽著作,則未見卷內有何證據佐證,本院自無從僅以告訴人等自本案數位機上盒內所截取之影片播放截圖,即認定附表三所有的影片均係由系爭伺服器所傳送(詳細理由詳後不另為無罪部分說明),是本院僅能依證人即承辦員警莊明雄所提供其追溯IP時,於系爭伺服器主機內發現之視聽著作,認定係由系爭伺服器所傳送之視聽著作。又附表一編號4所示戲劇「姊的時代」雖不在告訴人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所整理之遭侵權戲劇中,然告訴人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已就遭侵害之戲劇「我的男孩」提出告訴,且上開2部戲劇遭被告李建緯侵害其著作權係屬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關係(詳後述),而卷內存有被告李建緯侵害上開2部戲劇著作權之相關證據,基於告訴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就戲劇「姊的時代」著作權遭侵害之犯罪事實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李建緯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被告李建緯上開所辯自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建緯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李建緯自107年3月27日起至同年6月14日為警搜索機房而查獲之日止,與綽號「豬頭」之人多次在網路上公開傳輸如附表一所示視聽著作,因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就各著作財產權人而言,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實施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數舉動,侵害同一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起訴書雖認被告李建緯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然被告李建緯係將系爭伺服器之設備出租予暱稱「豬頭」之人並負責維護,雖被告李建緯就「豬頭」所重製、公開傳輸之影片係侵害著作權之非法影片此節主觀上有不確定故意,因而與「豬頭」具有犯意聯絡,但被告李建緯並無參與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分工,且卷內資料亦無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李建緯知悉附表一所示視聽著作提供給收視戶觀看可收取報酬此情;而依現今網路生態,免費提供影片供人觀覽以賺取廣告商對該網站投放廣告之利潤此情所在多有,自難認被告李建緯主觀上知悉「豬頭」係以銷售或出租之意圖而重製附表一所示影片,故本院僅能認定被告李建緯所犯係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然因此犯行與起訴之事實間,兩者之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至起訴書雖認被告李建緯就著作權法第92條所犯之行為態樣為「公開播送」,然經公訴檢察官於審理中當庭更正為「公開傳輸」(見本院卷三第121頁),且上開兩者係屬同條項,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本院亦得審理之,附此敘明。

㈡、被告李建緯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豬頭」之人,就事實欄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李建緯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上開方式侵害各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應認係以一行為侵害多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李建緯將如附表一所示視聽著作重製後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上傳至伺服器,使特定之人得以經由網路透過本案數位機上盒瀏覽,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以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建緯前已有因著作權法案件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之前案紀錄(因上開緩刑未經撤銷而本案不構成累犯),其於前案緩刑期間不僅未謹言慎行,反犯下性質相似之本案,且被告李建緯無視電影、戲劇節目製作所需花費大量金錢及時間,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等之著作財產權,所為顯不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是被告李建緯誠屬不該,惟念被告李建緯並非本案之核心角色,僅係出租伺服器並負責硬體維護,且附表一所示之戲劇節目、電影數量非鉅,兼衡被告自述學歷為大學畢業,目前待業中,要扶養一名87歲的父親及一名未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卷三第103頁),復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所生損害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雖有明文,然本案被告所犯法條並非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即無適用著作權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應回歸適用現行刑法,先予敘明。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位於B08機櫃之伺服器主機,均係被告李建緯所提供予「豬頭」用於本案違反著作權法犯行之物,此有證人莊明雄所提供其追溯IP之截圖照片(見他卷一第12至13頁;偵20430卷一第147至159頁),而雖扣案之伺服器主機多達48台,然依據證人莊明雄所出具之報告及截圖畫面,附表一所示之影片來源IP位置係於B08機櫃中,是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位於B08機櫃中之主機確係被告李建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另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蘋果廠牌IPHONE行動電話1支,屬被告李建緯所有,且該行動電話有用於與「豬頭」聯絡,此有翻拍照片為證(見本院卷二第303至323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機櫃中之主機,雖係被告李建緯所有,且與B08機櫃中主機設定有相同網域,然無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有以上開主機為本案犯行,自無庸宣告沒收。另其餘扣案物皆與本案無關,自無庸一併宣告沒收。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建緯係速立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向中華電信申租電信機房,並架設伺服器存放或連結侵權及色情影片,以供系爭機上盒用戶經由該伺服器收視影片內容,被告李建緯與呂秋宏、游雅麗、呂秋遠、林濟賢、羅勤珍、張德宇、葉明洲、李昱岑等人明知設置機房所擷取之影音數位訊號,乃源自附表三著作權人欄所示公司,為該等公司所製播而擁有視聽著作權、音樂著作權,均係透過無線或地區有線電視頻道公開播送予消費者收視,詎被告李建緯為獲得豐厚利益,竟共同意圖透過系爭機上盒銷售渠等所擅自擷取重製前開國、內外之電視公司視聽著作,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犯意聯絡,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7年6月期間,透過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中華電信代管機房(下稱東六機房)、新北市○○區○○街0號2樓台亞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機房(下稱台亞機房),並將電腦主機、伺服器、編碼器、解碼器、路由器、HUB(集線器)及電視盒等機具安裝於機房,管理運作上開2機房。速立恩公司與快樂公司透過承租架設上開2機房,用以接收相關侵權或攔截電視頻道訊號源,將數位訊號編碼轉碼並暫存後,瞬間便能傳送雲端伺服器,快樂公司用戶或千尋影音用戶即可利用中華電信CDN光世代網路或APP程式,便能觀看瀏覽上開影音,其侵害之視聽著作詳如附表三所示。因認被告李建緯就附表三之影片認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另就附表一、附表三之影片認另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之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罪嫌。

二、經查:

㈠、就起訴書認附表三之影片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之部分:查本件起訴書就附表三所示視聽著作認被告李建緯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之罪,其最主要之依據係經由附表三所示各著作權人之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自行購買本案數位機上盒後,撥放其中之影片並進行截圖提告,此觀上開著作權人之告訴代理人等於偵查中所提出之告訴狀附件即可得而知。然查,縱本案數位機上盒內有傳送附表三所示影片予購買者觀看,然尚不能以此即推論該數位機上盒所撥放之全部影片均係源自被告李建緯所出租予「豬頭」之系爭伺服器。查證人莊明雄於偵查中證稱:本案數位機上盒有提供直播功能,但在系爭伺服器及被告李建緯向中華電信公司租用的機房中,並沒有查到有主機擷取有線電視訊號源的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5頁、第241頁),是由此可之本案數位機上盒顯然不只有一個機房對其提供影片及節目的檔案來源,故本案起訴書所稱擷取頻道訊號播送透過本案數位機上盒傳送給收視戶觀看此部分(即附表三遭侵害著作權之影片欄內頻道名稱部分),顯然已非被告李建緯所為,又檢察官就此部分並無舉證被告李建緯與實際為上開行為之人有犯意聯絡,此部分已難令被告李建緯負共犯之責。另就其餘戲劇、電影等視聽著作,依據證人莊明雄前揭證述(見理由欄貳、

一、㈢所示),CDN技術本係透過多點傳輸,由多台主機提供給各使用者檔案,以此方式減少使用者下載影音檔案時對於伺服器之網路頻寬所造成之負擔。是本案數位機上盒之設計者,在建製其所提供影片之伺服器時,為求網路下載順暢,自會多建不同之伺服器,以此方式分散下載流量、避免網路塞車,故附表三所示之影片未必均係來自被告李建緯向中華電信公司承租而建置之系爭伺服器內。又經本院遍閱全卷亦查無就附表三所示視聽著作係出自於系爭伺服器之相關證據,基於有疑為利被告之精神,本院僅能就證人莊明雄於側錄封包時有截圖如附表一所示之視聽著作,認係源自被告李建緯所建置之系爭伺服器提供,至其餘如附表三所示之視聽著作,則做對被告李建緯有利之認定。

㈡、就檢察官起訴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之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罪嫌部分:查本案被告李建緯所涉建置系爭伺服器,將之提供給「豬頭」重製、公開傳輸附表一所示之侵害著作權人之視聽著作,且為「豬頭」維護系爭伺服器等情,已經本院認定如前。然被告李建緯所知僅係「豬頭」有利用系爭伺服器重製、公開傳輸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之影片此情,至就該影片是透過何一程式、管道提供給收視戶觀看此節,被告李建緯於本院審理中辯稱:伊在本案之前沒有聽過本案數位機上盒等語已如前所述,核與證人呂秋遠、呂秋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速立恩公司與遠瀚公司、五元素公司並無業務往來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二第374業、第383至384頁)。是就被告主觀上知悉「豬頭」有利用本案數位機上盒內之電腦程式將上開違法影片提供收視等情,自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然經本院遍閱全卷,亦查無相關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李建緯主觀上知悉此情。而衡以現今網路生態,提供影片供人公開傳輸之行為,未必一定要另行撰寫電腦程式始得提供予公眾,縱利用日常所使用之雲端或現存之檔案傳輸軟體供人連入下載之情況亦頗為常見,故本院無從以被告李建緯知悉「豬頭」有利用系爭伺服器重製、公開傳輸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之電視節目影片及電影等情,即認定被告李建緯必然知悉「豬頭」係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此情為真,是就此部分自應做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三、是就檢察官認:①上開附表三所示影片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部分及②上開附表一、附表三所示影片違反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部分,均因被告李建緯欠缺主觀犯意,從而被告李建緯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本應判決無罪,惟此部分如可成罪,因與上述論罪部分具有接續犯(即上開①部分)、想像競合犯(即上開②部分)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呂秋宏係五元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元素公司)之負責人,其得知匯景公司參與之數位侵權犯罪集團從事生產製造及營運本案數位機上盒業務,欲拓展臺灣地區市場,而亟需大量影音內容,以滿足購買或承租機上盒消費者之收視要求,故必須在臺灣地區設置機房,第一時間擷取內容業者發送之數位訊號,快速傳送臺灣地區消費者及境外雲端伺服器,可免發生收視戶收視滯後(lag)現象,提高消費者租買機上盒意願,隨即與匯景公司簽約進口系爭機上盒;被告游雅麗及呂秋遠分別為遠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瀚公司)之負責人及業務,與五元素公司共同處理本案數位機上盒在臺銷售事宜;被告林濟賢、羅勤珍、張德宇、葉明洲分別係速立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會計、網管工程師、工程師,速立恩公司前開4人共同向中華電信申租電信機房,並架設伺服器存放或連結侵權及色情影片,以供系爭機上盒用戶經由該伺服器收視影片內容;被告李昱岑為快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樂公司)之負責人,負責提供臺灣影視頻道內容予匯景公司,以供系爭機上盒用戶收視。被告呂秋宏、游雅麗、呂秋遠、林濟賢、羅勤珍、張德宇、葉明洲、李昱岑等人(以下簡稱被告等8人)明知設置機房所擷取之影音數位訊號,乃源自附表四所示公司,為各大電視公司所製播而擁有視聽著作權、音樂著作權,均係透過無線或地區有線電視頻道公開播送予消費者收視,詎被告等8人為獲得豐厚利益,竟共同意圖透過本案數位機上盒銷售渠等所擅自擷取重製前開國、內外之電視公司視聽著作,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犯意聯絡,於106年11月至107年6月期間,透過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中華電信代管機房、新北市○○區○○街0號2樓台亞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機房,並將電腦主機、伺服器、編碼器、解碼器、路由器、HUB(集線器)及電視盒等機具安裝於機房,管理運作上開2機房。被告等8人自106年11月間起,未經上開各大電視公司授權或同意,先由五元素和遠瀚公司負責簽約、進口及販售本案數位機上盒,再由速立恩公司、快樂公司透過承租架設上開2機房,用以接收相關侵權或攔截電視頻道訊號源,將數位訊號編碼轉碼並暫存後,瞬間便能傳送雲端伺服器,快樂公司用戶或千尋影音用戶即可利用中華電信CDN光世代網路或APP程式,便能觀看瀏覽上開影音,其侵害之視聽著作詳如附表四所示。因認被告等8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92條之擅自公開播送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第93條第4款之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他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此外,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台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等8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第93條第4款之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同案被告等9人於偵查中所為證述、告訴代理人何明達、廖凱偉、戴智權、朱程吾於偵查中所為證述及其等所提供之遭侵權影像擷取畫面、證人周佩嫆、羅渝喬、劉千嘉、謝啟耀、林雲中、閔全、陳柏旭於偵查中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107年5月17日網路暨封包調查報告、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等8人均堅詞否認犯行,被告呂秋宏、游雅麗、呂秋遠均辯稱:伊不知道本案數位機上盒所撥放的影片中含有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影片。五元素公司是一人公司,與遠瀚公司的行政資源是共通的,平時都是由遠瀚公司的員工幫忙處理五元素公司的事務。當時是拜託呂秋遠前往大陸地區與匯景公司洽談,因為呂秋遠對大陸比較熟悉,所以由呂秋遠前往大陸與匯景公司洽談代理本案數位機上盒來臺販售。在赴大陸洽談代理之前呂秋宏有先試用過本案數位機上盒,過程中並沒有發現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而在與匯景公司洽談的過程中,匯景公司有提供快樂公司的授權合約書,並且說裡面的影片內容都是合法的,當時因為有些智慧型電視都有安裝千尋的軟體,所以其等都沒有懷疑本案數位機上盒內容有違反著作權法,五元素只是代理銷售本案數位機上盒,並沒有為本案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2至207頁、第392至398頁);被告林濟賢則辯稱:伊只是速立恩公司的名義上負責人,在106年11月之前伊就已經與速立恩公司拆夥了,伊一開始是要跟李建緯合資做成人影片的網站,但在105年間因為日方的版權費要求過高,所以沒有談成,之後就沒有進行下去,伊有請李建緯將公司過戶,不要再用伊的名字,後來伊就沒有參與速立恩公司的業務了,伊平常都在高雄生活,沒有來台北,也不知道速立恩公司後來在從事甚麼業務。就本案伊完全不知情,伊不懂為何會被起訴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61至367頁);被告羅勤珍辯稱:伊在速立恩公司負責會計的工作,也就是在處理帳款有沒有收進來,另外有沒有營運費用要支付,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李建緯。而速立恩公司於本案發生時的業務是主機代管,速立恩公司將主機交出去給客戶使用之後就沒有權限了,實際上就是由向速立恩公司租用主機的客戶操作,本案的IP當時是出租給一個叫「豬頭」的人,但伊不知道他的本名,伊不知道「豬頭」將系爭伺服器做什麼使用,因為伊沒有在管業務,都是李建緯負責跟「豬頭」聯繫,伊也不知道系爭伺服器裡有侵害著作權的影片。就系爭伺服器伊也沒有在管理,因為伊是外行人,是由李建緯在管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61至365頁);被告張德宇則辯稱:伊是速立恩公司的工程師,在公司內負責網路管理、主機安裝,伊無從得知老闆跟誰往來、聯絡,而伊所架設的主機在安裝完畢後,就會將帳號、密碼交給客戶,之後伊就沒有管理權限了。速立恩公司主要的業務是雲端平台,客戶會跟速立恩公司承租主機、網路,由速立恩公司提供網路空間給客戶放資料,至於放什麼資料伊不清楚。伊雖然有經常進入機房更換壞掉的硬碟,但伊不會去查看壞掉的硬碟內容,因為硬碟如果壞掉在機架上會出現故障燈號,伊將壞掉的更換下來後並不會再接上電腦測試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至19頁);被告葉明洲則辯稱:伊在速立恩公司裡擔任資訊工程師,伊的工作內容就是網頁開發,伊要開發的是一個類似於YOUTUBE的平台,但根本還沒有上線,現在仍在開發中,目前暫定名為KUAIBO2,而伊開發的平台也跟本案數位機上盒沒有關係。本案這些事情跟伊的工作內容無關,伊也沒有參與提供網路空間給客戶使用的業務,伊在速立恩公司所負責的業務就是負責開發上開平台,其他的都跟伊的業務無關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至22頁);被告李昱岑則辯稱:伊是快樂公司的負責人,但伊沒有出資快樂公司,是九太公司的副總李自明派伊去快樂公司擔任負責人,快樂公司只有有事情的時候才會找伊過去,伊沒有管事,實際上的業務都是由謝啟耀負責。伊不清楚快樂公司的營業內容為何,快樂公司也沒有給伊薪水,105年間伊在擔任家庭主婦,沒有在外工作,伊對於資訊產業完全不清楚,伊的最高學歷是高職,當時學的是美髮,畢業後有在濾水器公司工作過,伊沒有管理工程師進行程式開發的經驗,也不會架設網路平台或寫APP,伊把伊的印章放在快樂公司給他們保管,卷內授權合約書及契約上伊的印章都不是伊親自蓋印,伊總共只去過快樂公司的辦公室兩次,伊只是人頭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0至52頁、第86至91頁)。

五、經查:

㈠、被告呂秋遠、呂秋宏、游雅麗部分:被告呂秋宏為五元素公司負責人,其雖於106年11月間,確有委託被告呂秋遠前往大陸上海地區,以五元素公司之名義與大陸上海匯景公司簽約,嗣由五元素公司在臺灣代理銷售本案數位機上盒等情,此據被告呂秋遠、呂秋宏、游雅麗自承在卷。然上開被告3人僅係在台銷售本案數位機上盒,惟依據證人莊明雄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於五元素公司、遠瀚公司除查扣本案數位機上盒外,並無發現有網路設備(見本院卷二第236至237頁),是被告呂秋遠、呂秋宏、游雅麗並無參與重製、公開傳輸侵害著作財產權視聽著作之客觀行為。至就被告呂秋遠、呂秋宏、游雅麗主觀上是否知悉本案數位機上盒所公開傳輸之內容中含有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之違法影片,而與上開犯行之實際行為人負共同正犯之責此節,則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然經本院查閱本案之卷證,除上開被告3人確有在臺銷售本案數位機上盒之事實外,就主觀犯意部分,則未見檢察官加以舉證。又被告3人提出五元素公司與匯景公司簽約時,由匯景公司所提供之快樂公司授權合約書(見本院卷一第165至170頁),是被告3人於與匯景公司簽約時匯景公司明確出示其所公開傳輸之視聽著作之權利來源,則被告3人因相信匯景公司所出具之合約書,認其所公開傳輸之影片內容屬合法影片,實屬可能。就被告3人主觀上知悉其等所銷售之本案數位機上盒內所公開傳輸之影片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重製此節,檢察官舉證尚有不足,自應做對被告呂秋遠、呂秋宏、游雅麗有利之認定。

㈡、被告林濟賢、羅勤珍、張德宇、葉明洲部分:

⒈查被告林濟賢、羅勤珍、張德宇、葉明洲於案發時雖分別係速立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公司會計、工程師此情,業據上開被告等自承在卷,惟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就上開被告等人所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應由檢察官就上開被告等主觀上與被告李建緯、「豬頭」具有犯意聯絡,客觀上與被告李建緯、「豬頭」具有行為分擔負舉證責任,尚不能僅以上開被告等人與被告李建緯同屬速立恩公司即認其等應負共犯之責。

⒉查證人李建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速立恩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因為伊信用有問題,所以伊請朋友林濟賢掛名擔任負責人,林濟賢之前雖然有出資,但不是做本案主機代管的業務,之前伊與林濟賢有合作網路業務,就是做成人影片的網站;羅勤珍則係會計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09至517頁),另證人張德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只有在公司內見過林濟賢1、2次,林濟賢在公司裡沒有常設的座位,也沒有對伊下過指示;羅勤珍則是公司的財務,也身兼會計及出納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17至518頁),證人葉明洲亦證稱:伊不常見到林濟賢,他在公司沒有固定的位子,伊不清楚林濟賢在公司做何事;羅勤珍在公司裡負責會計,公司就只有她一位會計人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19至521頁)。衡以證人等上開所述均與被告林濟賢、羅勤珍之前開辯解相符,足認被告林濟賢、羅勤珍確實與速立恩公司之代管主機業務無涉,況經本院遍閱全卷亦查無相關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林濟賢、羅勤珍主觀上知悉且有參與被告李建緯所為前揭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自不能僅以被告林濟賢、羅勤珍屬速立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會計,即認其等應就被告李建緯所為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

⒊至就被告張德宇、葉明洲部分,雖其2人係速立恩公司之工程師,甚且被告張德宇有協助建置伺服器主機等情,然倘若其等主觀上不知悉其所建置之主機係遭人使用於重製、公開傳輸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之視聽著作,則難認被告張德宇、葉明洲與被告李建緯有犯意聯絡,自不能令其等負共同正犯之責。而證人李建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豬頭」這個客人是由伊招攬,而「豬頭」如果反應網路流量有問題,沒有辦法觀看影片時,速立恩公司的其他工程師也不用幫忙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12頁、第515頁),此與同案被告羅勤珍之陳述:當時是由李建緯負責跟「豬頭」接洽業務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一第364頁),且依據卷內之資料亦僅有被告李建緯透過Whatsapp與「豬頭」聯絡,則就被告張德宇、葉明洲主觀上知悉被告李建緯所為本案犯行,且與之有犯意聯絡此節,完全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自僅能做對被告張德宇、葉明洲有利之認定。

⒋是被告林濟賢、羅勤珍、張德宇、葉明洲就被告李建緯之犯行,欠缺犯意聯絡,自無從認其等應負共犯之責。

㈢、被告李昱岑部分:被告李昱岑雖係快樂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亦應視其就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是否知悉且具有犯罪之故意而定。查被告李昱岑雖為快樂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證人即快樂公司實際負責人謝啟耀於偵查中證稱:伊是快樂公司的執行長,快樂公司的負責人是李昱岑,但她比較少進公司等語(見偵20430卷一第293頁),另證人即快樂公司工程師劉千嘉於偵查中證稱:快樂公司營業登記證上記載的負責人是李昱岑,但伊很少見到她,伊都是跟謝啟耀接洽等語(見偵15051卷第153頁、第165頁),是由上開證人等之證述可知被告李昱岑平時甚少進入快樂公司等情,此與被告李昱岑上開辯解相符,又依據快樂公司之登記資料(見他卷二第137至139頁),被告李昱岑雖係擔任快樂公司之董事長,但其持股竟為0股,此實與一般中小企業由持股比例較高之人擔任公司最高負責人之常情有違,由此更足令人心生懷疑被告李昱岑應係為快樂公司擔任人頭負責人。尤有甚者,依據本院查詢被告李昱岑之勞保投保資料(見本院卷二第71頁),被告李昱岑於本案發生期間完全沒有投保資料,此與被告李昱岑所稱案發期間伊擔任家庭主婦,沒有工作等情相符,由此均足徵被告李昱岑應係快樂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其就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是否知情實大有疑問。更遑論依據被告李昱岑所述,其最高學歷為高職美髮科畢業,足見被告李昱岑毫無資訊、傳播媒體之相關背景,自無擔任快樂公司負責人領導該公司旗下工程師從事本案犯行之能力。更遑論經本院當庭詢問被告李昱岑快樂公司之業務內容、員工數量等節,被告李昱岑均無法回答(見本院卷二第51至52頁),另經本院提示證人即快樂公司工程師劉千嘉所提供之CDN傳輸架構圖給被告李昱岑,請其說明相關內容(見本院卷二第88頁),被告李昱岑亦無從回答,綜合上述種種情節,應足推知被告李昱岑顯係擔任快樂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其本身並無能力、亦不知悉快樂公司之業務內容,故被告李昱岑主觀上是否具有起訴書所稱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大有疑問。基此,本院實難僅憑被告李昱岑擔任快樂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認被告李昱岑涉犯本案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

㈣、公訴意旨認被告等8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第93條第4款之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等罪嫌,其所舉之上開證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8人與被告李建緯、「豬頭」具有犯意聯絡,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等8人之認定,自應為被告等8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2條,刑法第11條本文、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慧玲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著作權人 遭侵害著作權之影片 傳輸IP 卷證出處 1 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 正義之凜 00.000.00.000 (源自B08機櫃) 偵15051卷第181頁 2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翻牆的記憶 00.000.00.000 (源自B08機櫃) 偵15051卷第187頁 3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獅子王強大 00.000.00.000 (源自B08機櫃) 他卷一第12頁;偵15051卷第187頁 4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我的男孩、姊的時代 00.000.00.000 (源自B08機櫃) 偵15051卷第183頁 5 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氣象戰(全球風暴)Geostorm 00.000.00.000 (源自B08機櫃) 偵15051卷第181頁 
附表二(應沒收之物):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JDRHF3X 共19台 李建緯 見偵15051卷第213頁,備註欄B08-1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5ZGCZX1   見偵15051卷第213頁,備註欄B08-2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6YQRS72   見偵15051卷第213頁,備註欄B08-3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27LP002   見偵15051卷第213頁,備註欄B08-4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D4VD762   見偵15051卷第213頁,備註欄B08-5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6Z4YS72   見偵15051卷第213頁,備註欄B08-6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5X2KY02   見偵15051卷第213頁,備註欄B08-7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BZLRXBX   見偵15051卷第213頁,備註欄B08-8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5R9Z4X1   見偵15051卷第213頁,備註欄B08-9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D5VD762   見偵15051卷第213頁,備註欄B08-10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8X2KY02   見偵15051卷第214頁,備註欄B08-11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4W7KY02   見偵15051卷第214頁,備註欄B08-12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25VD762   見偵15051卷第214頁,備註欄B08-13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41MP002   見偵15051卷第214頁,備註欄B08-14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1FRHF3X   見偵15051卷第214頁,備註欄B08-15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6Y9SS72   見偵15051卷第214頁,備註欄B08-16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6QSNYBX   見偵15051卷第214頁,備註欄B08-17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   見偵15051卷第214頁,備註欄B08-18  B08機櫃中伺服器主機   見偵15051卷第214頁,備註欄B08-19 2 蘋果廠牌行動電話 1支 李建緯 見本院卷二第303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附表三(被告李建緯應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
所示影片扣除上開附表一有罪部分之影片後,剩餘之部分):
編號 著作權人 遭侵害著作權之影片 1 科科電速股份有限公司 雲畫的月光、醫療船、W-兩個世界、花郎、七日的王妃、我家也有大明星(明星伙伴),共6部。 2 株式會社TBS電視台 陸王、法醫女王、99.9不可能的翻案、99.9不可能的翻案2、你已藏在我心底、半澤直樹、月薪嬌妻、花過天晴、黑色止血鉗,共9部。 3 富士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 總覺得鄰家更幸福、空中急診英雄、朝5晚9-愛上我的帥和尚、上鎖的房間、民眾之敵、貴族偵探、醫龍4、行騙天下JP(信用詐欺師)、基度山伯爵-華麗的復仇,共9部。 4 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 隱匿於冬解救家庭危機、過度保護的加穗子、anone、東京白日夢女、校對女王、岌岌可危酒店、人事美魔女.椿真子、花牌情緣維系,共8部。 5 株式會社WOWOW 春天來了、再見黑鳥、無罪之日(清白的日子)、暗之伴走者2:主編的條件,共4部。 6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塔公主15集、1006的房客26集、東森亞洲(頻道名稱)、東森新聞(頻道名稱) 7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八大綜合(頻道名稱)、八大第一(頻道名稱) 8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緯來電影(頻道名稱)、緯來娛樂(頻道名稱)、緯來戲劇(頻道名稱)、緯來綜合(頻道名稱)  9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噗通噗通我愛你17集、一家人120集、集品絕配22集、我的愛情不平凡19集、我的未來男友10集、獨家保鏣65集、後菜鳥的燦爛時代17集、有愛一家人72集、真愛趁現在72集、真愛找麻煩84集、我的寶貝四千金84集、真愛黑白配21集、愛上巧克力80集、剩女保鏢82集、雨夜花21集、阿爸的願望30集、孤戀花23集、命中注中愛上你24集、放羊的星星20集、王子變青蛙30集、就是要愛上我21集、愛上兩個我16集、喜歡一個人22集、愛情女僕67集、美味的想念68集、女人30情定水舞間76集、幸福兌換卷74集、下一站幸福21集、莫非這就是愛情19集、天國的嫁衣29集、戲說台灣-白蛇外傳40集、薰衣草15集、敗犬女王21集、鬥牛要不要26集、阿母25集、媽咪的男朋友70集、波麗士大人53集、再說一次我願意20集、戲說台灣-福星土地公39集、紫色大稻埕22集、愛情魔髮師34集、愛回來23集、偷心大聖PS男34集、紫禁之巔26集、千金百分百40集、比賽開始40集、格鬥天王30集、那一年的幸福時光21集、住左邊往右邊36集、無敵珊寶妹30集、雪天使23集、倪亞達32集、思慕的人15集、狼王子,共54部;以下為綜藝節目:綜藝玩很大、綜藝大熱門、國光幫幫忙、愛玩客、型男大主廚、完全娛樂、寶島漁很大、超級偶像、超級接班人、王牌大賤諜、國光幫幫忙、女人好犀利,共12部,總計66部。 10 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移動迷宮The Maze Runner  11 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可可夜總會Coco 12 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怒火特攻隊Fury 13 新線製作有限公司 厲陰宅The Conjuring 14 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特種部隊2正面對決G.I.Joe:Retaliation、阿甘正傳Forrest Gump、鋼鐵人3(鋼鐵俠3)Iron Man3,共3部。 15 環球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格雷的五十道陰影:束縛(五十度黑)Fifty ShadesDarker、亡命關頭6(速度與激情6)Furious6,共2部。 
附表四(被告等8人應予無罪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所示):
編號 著作權人 遭侵害著作權之影片 1 科科電速股份有限公司 雲畫的月光、醫療船、W-兩個世界、花郎、七日的王妃、我家也有大明星(明星伙伴),共6部。 2 株式會社TBS電視台 陸王、法醫女王、99.9不可能的翻案、99.9不可能的翻案2、你已藏在我心底、半澤直樹、月薪嬌妻、花過天晴、黑色止血鉗,共9部。 3 富士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 總覺得鄰家更幸福、空中急診英雄、朝5晚9-愛上我的帥和尚、上鎖的房間、民眾之敵、貴族偵探、醫龍4、行騙天下JP(信用詐欺師)、基度山伯爵-華麗的復仇,共9部。 4 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 隱匿於冬解救家庭危機、過度保護的加穗子、anone、東京白日夢女、校對女王、正義之凜、岌岌可危酒店、人事美魔女.椿真子、花牌情緣維系,共9部。 5 株式會社WOWOW 春天來了、再見黑鳥、無罪之日(清白的日子)、暗之伴走者2:主編的條件,共4部。 6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翻牆的記憶15集 7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塔公主15集、1006的房客26集、獅子王強大16集、東森亞洲(頻道名稱)、東森新聞(頻道名稱) 8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我的男孩20集、八大綜合(頻道名稱)、八大第一(頻道名稱) 9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緯來電影(頻道名稱)、緯來娛樂(頻道名稱)、緯來戲劇(頻道名稱)、緯來綜合(頻道名稱)  10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噗通噗通我愛你17集、一家人120集、集品絕配22集、我的愛情不平凡19集、我的未來男友10集、獨家保鏣65集、後菜鳥的燦爛時代17集、有愛一家人72集、真愛趁現在72集、真愛找麻煩84集、我的寶貝四千金84集、真愛黑白配21集、愛上巧克力80集、剩女保鏢82集、雨夜花21集、阿爸的願望30集、孤戀花23集、命中注中愛上你24集、放羊的星星20集、王子變青蛙30集、就是要愛上我21集、愛上兩個我16集、喜歡一個人22集、愛情女僕67集、美味的想念68集、女人30情定水舞間76集、幸福兌換卷74集、下一站幸福21集、莫非這就是愛情19集、天國的嫁衣29集、戲說台灣-白蛇外傳40集、薰衣草15集、敗犬女王21集、鬥牛要不要26集、阿母25集、媽咪的男朋友70集、波麗士大人53集、再說一次我願意20集、戲說台灣-福星土地公39集、紫色大稻埕22集、愛情魔髮師34集、愛回來23集、偷心大聖PS男34集、紫禁之巔26集、千金百分百40集、比賽開始40集、格鬥天王30集、那一年的幸福時光21集、住左邊往右邊36集、無敵珊寶妹30集、雪天使23集、倪亞達32集、思慕的人15集、狼王子,共54部;以下為綜藝節目:綜藝玩很大、綜藝大熱門、國光幫幫忙、愛玩客、型男大主廚、完全娛樂、寶島漁很大、超級偶像、超級接班人、王牌大賤諜、國光幫幫忙、女人好犀利,共12部,總計66部。 11 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氣象戰(全球風暴)Geostorm 12 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移動迷宮The Maze Runner  13 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可可夜總會Coco 14 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怒火特攻隊Fury 15 新線製作有限公司 厲陰宅The Conjuring 16 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特種部隊2正面對決G.I.Joe:Retaliation、阿甘正傳Forrest Gump、鋼鐵人3(鋼鐵俠3)Iron Man3,共3部。 17 環球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格雷的五十道陰影:束縛(五十度黑)Fifty ShadesDarker、亡命關頭6(速度與激情6)Furious6,共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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