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訴字第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仕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47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嘉聯影音有限公司、金元寶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羅仕官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出租而重製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2 人於108 年11月11日均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9 、161 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