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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8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黃怡菁林尚諭王筑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仕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47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嘉聯影音有限公司、金元寶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羅仕官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出租而重製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2 人於108 年11月11日均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9 、161 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王筑萱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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