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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蘇珍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原告
賽恩威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大倫
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律師
被告
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偉
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律師
被告
臻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子芸
被告
馮薇螢
被告
綠生鑫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清 算 人 洪紹桓
兼代表人
陳致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長文律師
被告
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鐘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菁
訴訟代理人
陳茗蓁
被告
三麟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楊仁鈞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被告
洪維志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被告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法定事由,爰命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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