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賽恩威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大倫 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律師 被 告 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偉 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律師 被 告 臻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子芸 被 告 馮薇螢 被 告 綠生鑫實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洪紹桓 兼 代表人 陳致謀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長文律師 被 告 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鐘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菁 陳茗蓁 被 告 三麟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仁鈞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被 告 洪維志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被 告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法定事由,爰命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