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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蘇珍芬
  • 法定代理人
    譚大倫、杜修偉、馮子芸、洪紹桓、陳致謀、陳朝鐘、楊仁鈞

  • 原告
    賽恩威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臻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馮薇螢綠生鑫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三麟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維志林文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賽恩威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大倫 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律師 被   告  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偉 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律師 被   告  臻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子芸 被   告  馮薇螢 被   告  綠生鑫實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洪紹桓 兼 代表人  陳致謀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長文律師 被   告  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鐘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菁 陳茗蓁 被   告 三麟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仁鈞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被   告 洪維志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被   告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法定事由,爰命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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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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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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