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智附民字第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 年度智附民字第8 號原 告 台灣中科生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任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高瑞瑤律師 被 告 昇上宏貿易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許富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8 年度智易字第1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台灣中科生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昇上宏貿易有限公司及許富強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刑事部分繫屬本院期間,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惟該刑事部分,因本院無管轄權,而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揆諸首開規定,併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