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 年度智附民字第8 號
- 原告
- 台灣中科生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佑任
- 訴訟代理人
- 邊國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瑞瑤律師
- 被告
- 昇上宏貿易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許富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8 年度智易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台灣中科生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昇上宏貿易有限公司及許富強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刑事部分繫屬本院期間,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惟該刑事部分,因本院無管轄權,而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揆諸首開規定,併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