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耀隆 張智陽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吳欣怡 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蕭登化 選任辯護人 鄭清妃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 22950號),嗣被告自白犯罪(104年度訴字第477號),本院認適宜而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耀隆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智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欣怡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登化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 實 一、緣中央研究院(下稱中研院)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下稱生醫所)之研究員嚴仲陽(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以「基因體醫學研究時代的小鼠診所研究計畫」(下稱計畫A,期間為民國97年5月1日至100年4月30日)向行政院國家科學研究委員會(下稱國科會)申請基因體醫學國家型科技計畫核心設施計畫補助獲准後,委託由蕭雅文(97年5月1日至100年3月,先後職稱為生醫所博士後研究員、特殊性約聘技術人員,另行判決)擔任小鼠診所主任,負責管理計畫A之日常運作、操作生物影像儀器並領導該團隊以及審核實驗室用品採購申請等業務,另聘用杜佳蓓(98年1月1日起,職稱生醫所約聘助理,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處理帳務核銷等行政業務,小鼠診所之經費核銷作業俱由杜佳蓓製作「經費支出單」並檢附黏有發票或收據之「憑證黏存單」,先交由嚴仲陽簽名、蓋章表示同意及驗收通過,再交予生醫所轉由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撥付費用。其等明知執行國科會專題計畫而核銷補助款、執行生醫所業務而核銷業務費時,有核實報銷經費之義務,若計畫屆期款項未用罄亦未辦理展期或保留時應予繳回,若購置計畫未記載之儀器、機械及資訊設備須申請研究設備費變更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授權規定為之,竟為將補助款、業務費移作非計畫期間或目的、品項等非計畫核准範圍之使用,竟與下述供應商共同為下述行為:(一)附表編號一、一-1部分 吳耀隆係信德、易新儀器有限公司(下稱信德、易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妻弟張智陽、其女吳欣怡分係信德公司之業務、會計人員(下合稱吳耀隆等三人);蕭登化係蕭雅文胞弟及秉成冷凍工程行(下稱秉成工程行)之負責人。 ⒈預放款項供後續交易部分 吳耀隆等三人與蕭雅文、嚴仲陽、杜佳蓓俱明知小鼠診所與信德、易新公司於97年11月至99年12月間並無如附表一編號一、一-1之發票所示之交易,竟意圖為小鼠診所等人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蕭雅文向張智陽提議經吳耀隆、吳欣怡同意先依指示開立發票並收取相應之預放款項,後續再依小鼠診所之實際需求扣款並交付貨品後,由信德、易新公司接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一、一-1所示之不實發票,交由杜佳蓓、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誤信並如數撥付93萬9190元至指定帳戶。前揭以不實發票核銷之經費,俱先作為小鼠診所之預放款項,由信德公司與蕭雅文不定期以客戶應收對帳明細表對帳,其中50萬6800元部分,嗣供作雙方實際交易使用,由信德公司扣款並交付如附表一編號一、一-1所示與發票品項不符之物品。 ⒉預放款項轉供兌換現金部分 緣蕭雅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欲趁前揭機會將預放款項兌換作現金使用,吳耀隆等三人就下揭⑴、⑵、⑶部分俱意圖為信德、易新公司不法所有而與其承前犯意聯絡,蕭登化就下揭⑶部分意圖為蕭雅文不法所有而與其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蕭雅文指示兌換為現金或匯款後,為如下之配合: ⑴張智陽於 97年12月11日至99年4月間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接續攜帶現金共計27萬3325元交付予蕭雅文; ⑵由吳欣怡於 99年3月間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匯款2625元至上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帳戶; ⑶由明知與信德公司無實際交易之蕭登化以秉成工程行名義開立如實際往來情形欄二、6.所示之不實發票予信德公司後,推由吳欣怡匯款發票金額之10萬5525元予秉成工程行,再由蕭登化將款項如數轉匯至蕭雅文帳戶內。 信德公司就前揭兌換作現金及匯款之38萬1475元部分,分別加計12至20%之費用後,自小鼠診所之信德公司預放款項中扣除共計43萬2390元,藉此獲取費用利益共計5萬915元。 (二)附表編號二部分 胡文雄慧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匯安儀器有限公司(下稱慧眾、匯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樹熙係該公司之業務人員(下合稱胡文雄等二人,另經本院判決有罪)。 ⒈預放款項供後續交易或直接供不實品項交易部分 蕭雅文、嚴仲陽、杜佳蓓及胡文雄等二人俱明知慧眾及匯安公司與小鼠診所於 98年4至12月間並無如附表一編號三憑證77至83號所示之交易,於98年6月至99年4月間實際交易品項、金額與附表一編號三憑證84至86號之發票內容俱不相符,竟意圖為小鼠診所等人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蕭雅文聯繫林樹熙徵得胡文雄同意先依指示開立發票並收取相應之預放款項,後續再依小鼠診所實際需求扣款並交付貨品,並以客戶交易明細表不定期對帳,由慧眾、匯安公司接續依蕭雅文指示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三憑證77至86號所示之不實發票,交由杜佳蓓、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誤信並如數撥付共56萬3236元至指定帳戶。前揭以不實發票核銷之經費,其中15萬5423元部分作為小鼠診所之預放款項,於雙方實際交易時扣款及交付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貨品,其中6萬元部分則由 慧眾公司直接如附表一編號三憑證84至86號所示交付與發票品項相符或不符之貨品。 ⒉預放款項轉供兌換現金部分 緣蕭雅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欲趁前揭機會將預放款項兌換作現金使用,胡文雄等二人俱意圖為慧眾、匯安公司不法所有而與其承前犯意聯絡,蕭登化則意圖為蕭雅文不法所有而與其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蕭雅文指示慧眾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三實際往來情形欄所示收受由蕭登化以秉成工程行名義所開立之不實發票2張,依發票面額分別匯款11萬250元、14萬7000元予秉成工程行,經蕭登化收受款項再依蕭雅文指示如數轉匯至指定帳戶內,慧眾公司則就前揭兌換為匯款部分(共25萬7250元)經加計25至43%之費用後,自小鼠診所之預放款項中扣除共計34萬7813元,藉此從中獲取費用利益共9萬563元。 二、案經中研院政風處訴由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吳耀隆、張智陽、吳欣怡、蕭登化(下稱被告吳耀隆等四人)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經審酌其等參與之情節,並詢問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前開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吳耀隆等四人俱坦承不諱(見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477號卷(七)第106-108頁),經核,與證人兼被告蕭雅文、胡文雄、林樹熙、證人嚴仲陽、杜佳蓓、吳國鏞之證述,證人即國科會祕書許嘉文、同會企劃處科員林延旭、生醫所行政室主任陳佩玲、同室會計組組員胡彩雪之證述、證人即小鼠診所研究助理黃雅倫、呂淑芬之證述、證人即信德公司之助理鄭祺縈、慧眾公司之行政人員吳琼英之證述俱屬相符,並有黏貼如附表所示會計憑證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及相應證據欄所示之書證、物證,計畫A之申請書、補助合約書、經費核定清單、中研院生醫所聘用契約書、TMC申購及核銷流程說明文件、中研院採購、國科 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等作業要點及相關資料可稽。是依上開卷附之各項供述、文書、證物等補強證據,足資擔保其等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本件事證既明,被告吳耀隆等四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吳耀隆等四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經修正並於103年6月20日公布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同條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非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斷。 四、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另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抑或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均該當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 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3145號、86年臺上字第346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應依公司 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10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定之;而商業 登記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獨資組 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再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雖以行為人具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為其要件,但未具上述身分之人,若與具有上述身分之人共同實行該項犯罪者,依修正前刑法第 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經查,被告吳耀隆係信德、易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吳欣怡係信德公司之會計人員,被告蕭登化係秉成冷凍工程行(下稱秉成工程行)之負責人,被告張智陽則因與被告吳耀隆、吳欣怡共同犯之,揆諸前揭說明,仍以正犯或共犯論,是被告吳耀隆等四人前揭所為,俱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五、核被告所為,吳耀隆、吳欣怡、張智陽就事實(一)所示部分,蕭登化就事實(一)2.(3)、事實(二)2.部分,俱係犯修正 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 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吳耀隆等三人就事實(一)1.至2.(2)部分與蕭雅文、嚴仲陽、杜佳蓓,就事實(一)2.(3)部分與蕭雅文、杜佳蓓及被告蕭登化,被告蕭登化則就事實(二)2.部分與蕭雅文、胡文雄及林樹熙,均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處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吳耀隆等三人就事實(一)部分、被告蕭登化就事實(三)部分,分別基於同一犯罪意思,藉由客觀上同一或相近之機會於緊接時間、空間接續為前揭行為,各應僅論以一罪;被告吳耀隆等三人如事實(一)所示,被告蕭登化如事實(一)2.(3)、 (二)2.部分所示,為配合小鼠診所、蕭雅文向國科會詐取計畫A之補助款而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俱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分別從一重處斷,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蕭登化所犯之上開填製不實憑證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爰審酌被告吳耀隆身為公司負責人、被告吳欣怡係辦理會計事務之人,被告張智陽係業務人員,其等為配合業務往來之小鼠診所蕭雅文所提出需求,被告蕭登化係同案被告蕭雅文之弟兼秉成工程行之負責人,為配合其姊提出之需求,共同如上所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且均有配合蕭雅文將預放款項套取現金之行為,損及國科會對研究計畫經費補助管理及生醫所對預算經費管理之正確性,而被告吳耀隆等三人為信德公司及蕭雅文詐取不法利益,被告蕭登化為蕭雅文詐取不法利益,所為俱屬非是,惟念及其等個人未因此獲得不法利益,對於蕭雅文取得款項後供作私用亦未有明確認知,且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及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詐得金額及智識程度、生活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7號卷七第10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末查被告蕭登化之素行良好,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受姊姊蕭雅文央託,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於犯罪後業已表達悔意,並參酌其犯罪情節非重,堪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為緩刑諭知。惟其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使彌補過錯,並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金額之公益捐,期使其等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 條前段、第216條、第215條、第31條第1項、第2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秀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少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廠商 │不實核銷類型│憑證│廠商 │日期 │號碼 │金額 │品項 │實際往來情形 │證據(編號同非供述│ │ │ │ │編號│ │ │ │ │ │ │證據卷) │ ├──┼─────┼──────┼──┼───┼───┼─────┼───┼───────────────┼────────────┼─────────┤ │一 │信德公司、│預放款項 │ 21│信德 │980225│EA00000000│82,900│刀片*10盒、PE管PE20*5盒、PE管 │小鼠診所於信德公司預放款│證19、 │ │ │易新公司 │670,090元 │ │ │ │ │ │PE50*5盒、鉻化腸線*5盒、拋棄式│項,計核銷國科會補助款 │杜佳蓓電子鄄件及信│ │ │吳耀隆 │ │ │ │ │ │ │餵食針*2盒、電燒筆*6支 │670,090元(憑證21至36)生 │德公司客戶應收對帳│ │ │張智陽 │ ├──┼───┼───┼─────┼───┼───────────────┤醫所經費269,100元(憑證 │明細表1份。 │ │ │吳欣怡 │剩餘3,615元 │ 22│易新 │980227│EA00000000│83,500│採血針*5盒、縫合夾*4盒、餵食針│180至183),共計939,190元│證20、 │ │ │ │ │ │ │ │ │ │5m/m*20支、餵食針7m/m*20支、餵│(使用情形詳如證18),分述│信德公司銷貨單(信 │ │ │ │ │ │ │ │ │ │食針8m/m*20支 │如下: │德公司單據1-74)。 │ │ │ │ ├──┼───┼───┼─────┼───┼───────────────┤一、實際交付物品價值: │證21、 │ │ │ │ │ 23│信德 │980911│JA00000000│69,100│夾克袖實驗衣(S、M、XL)*25、縫 │ 506,800元,詳杜佳蓓 │蕭雅文筆記本1頁及 │ │ │ │ │ │ │ │ │ │合夾*10盒、腳踏黏墊24*36"*3盒 │ 101年5月1日供述「使 │小鼠診所採購儀器一│ │ │ │ │ │ │ │ │ │、抽血固定夾3cm、6cm*6個 │ 用信德公司寄款交付不│批相關憑證資料。 │ │ │ │ ├──┼───┼───┼─────┼───┼───────────────┤ 可核銷項目」 │證22、 │ │ │ │ │ 24│易新 │980914│JA00000000│80,900│方型冰盒*10個、圓型冰桶*10個、│1.與發票品項不符且不可核│信德公司現金支出傳│ │ │ │ │ │ │ │ │ │動物用採血針*4bx、引細管*2bx、│ 銷物品,計259,400元。 │票1張(扣押物編號 │ │ │ │ │ │ │ │ │ │採血管10ml*8bx、滅菌袋(大)*5CN│2.與發票品項不符但可以核│D- 37)、鄭祺縈筆記│ │ │ │ ├──┼───┼───┼─────┼───┼───────────────┤ 銷物品,計247,400元。 │本4頁(扣押物編號D-│ │ │ │ │ 25│易新 │990121│LA00000000│68,050│蛋白膠玻片*20盒、不織布鞋套*3 │二、蕭雅文兌換現金: │14、D-15、D-18)。 │ │ │ │ │ │ │ │ │ │箱、不織布圓帽*3箱、消毒管袋( │ 432,390元,含蕭雅文 │證23、 │ │ │ │ │ │ │ │ │ │12")*15捲、胰島空針(1ML)*15盒 │ 取回現金275,950元、 │杜佳蓓100年4月18日│ │ │ │ │ │ │ │ │ │、餵食針( 5CM)*20支、餵食針( │ 指示匯付105,525元, │書面陳述㈡。 │ │ │ │ │ │ │ │ │ │7cm)*17支 │ 信德公司獲取費用 │證24、 │ │ │ │ ├──┼───┼───┼─────┼───┼───────────────┤ 50,915元 │信德公司99年4月6日│ │ │ │ │ 26│信德 │990129│LA00000000│82,100│腳踏黏墊*4盒、橡膠無粉手套*4箱│1.97年12月11日「取回現金│第一商業銀行匯款查│ │ │ │ │ │ │ │ │ │、塑膠檢診手套*10箱、切片刀片 │ 」扣預放款項4萬8,000元│詢紀錄1張。 │ │ │ │ │ │ │ │ │ │*6盒、彩色膠帶*3組、PE動物插管│ ,蕭雅文取回4萬元。 │證25、 │ │ │ │ │ │ │ │ │ │(PE20)*4捲 │2.98年1月16日「取回現金 │秉成工程行98年3月 │ │ │ │ ├──┼───┼───┼─────┼───┼───────────────┤ 」扣預放款項10萬元,蕭│11日EU00000000號發│ │ │ │ │ 27│信德 │990415│MA00000000│31,900│蛋白膠玻片*20盒、消毒管袋 │ 雅文取回10萬元。 │票1張(買受人信德公│ │ │ │ │ │ │ │ │ │12"*10捲、腳踏黏墊(小)*4盒 │3.99年2月5日「貨款」扣預│司、金額105,525元 │ │ │ │ ├──┼───┼───┼─────┼───┼───────────────┤ 放款項8萬5,590元(銷貨 │) (扣押物編號I-5) │ │ │ │ │ 28│易新 │990416│MA00000000│68,100│零蛋白質手套*4箱、迴轉式記號鉗│ 0000000000),蕭雅文取 │、信德公司98年3月 │ │ │ │ │ │ │ │ │ │*1支、不織布圓帽*4箱、不織布鞋│ 回7萬1,325元。 │30日臺北第九信用合│ │ │ │ │ │ │ │ │ │套*4箱、解剖器材七品組*2組、胰│4.99年6月28日「耗材」扣 │作社匯款單1張。 │ │ │ │ │ │ │ │ │ │島素空針*3箱、小鼠餵食針*20支 │ 預放款項4萬3,200元(銷 │證26至證32、 │ │ │ │ ├──┼───┼───┼─────┼───┼───────────────┤ 貨00000000000),蕭雅文│小鼠診所空調工程標│ │ │ │ │ 29│信德 │980420│FA00000000│14,800│冷凍紙盒架3*3*1個、3*4 *4個、 │ 取回3萬6,000元。 │案資料及小型工程相│ │ │ │ │ │ │ │ │ │PE動物插管PE50*1盒、PEl90*l盒 │5.99年3月12日車資扣預放 │關資料。 │ │ │ │ ├──┼───┼───┼─────┼───┼───────────────┤ 款項3000元(銷貨0000000│ │ │ │ │ │ 30│信德 │981013│JA00000000│ 1,100│真空採血管-紫1ml*1包 │ 019)由信德匯款2,625元 │ │ │ │ │ ├──┼───┼───┼─────┼───┼───────────────┤ 予車行,供蕭雅文99年2 │ │ │ │ │ │ 31│信德 │981104│KA00000000│ 2,000│玻片紙夾20片*7本 │ 、3月間前往桃園弔唁生 │ │ │ │ │ ├──┼───┼───┼─────┼───┼───────────────┤ 醫所研究員潘慧如。 │ │ │ │ │ │ 32│信德 │990308│MA00000000│50,000│12"消毒管帶*10、彩色膠帶*2組、│6.秉成工程行開立金額105,│ │ │ │ │ │ │ │ │ │ │不織布圓帽*3箱、不織布鞋套*3箱│ 525元發票(98年3月11日 │ │ │ │ │ │ │ │ │ │ │、腳踏黏墊*3盒、縫合夾*1盒 │ EZ000000000聯式發票) │ │ │ │ │ ├──┼───┼───┼─────┼───┼───────────────┤ 予信德公司,信德公司於│ │ │ │ │ │ 33│信德 │980810│HA00000000│ 1,800│動物用採血針*2盒 │ 98年3月30日由臺北九信 │ │ │ │ │ ├──┼───┼───┼─────┼───┼───────────────┤ 將發票金額匯款至高雄銀│ │ │ │ │ │ 34│信德 │980902│JA00000000│ 1,740│巴斯特滴管9"*1箱、蓋玻片*2小盒│ 行明誠分行秉成工程行( │ │ │ │ │ ├──┼───┼───┼─────┼───┼───────────────┤ 負責人蕭登化)帳戶內, │ │ │ │ │ │ 35│信德 │991210│RA00000000│ 6,100│活性碳口罩*7盒、橡膠無粉手套 │ 蕭登化再將錢匯回予蕭雅│ │ │ │ │ │ │ │ │ │ │*10盒、消毒水4L* 2桶 │ 文,信德公司加計發票金│ │ │ │ │ ├──┼───┼───┼─────┼───┼───────────────┤ 額約20%為126,600元於寄│ │ │ │ │ │ 36│信德 │990407│MA00000000│26,000│不織布鞋套*2箱、活性碳口罩*10 │ 款中扣款,信德公司自此│ │ │ │ │ │ │ │ │ │ │盒、不織布圓帽*2箱、橡膠無粉手│ 交易抽佣2萬1,075元。 │ │ │ │ │ │ │ │ │ │ │套*3箱 │7.憑證36號未實際購買,直│ │ ├──┼─────┼──────┼──┼───┼───┼─────┼───┼───────────────┤ 接套取現金26,000元 │ │ │一-1│同上 │預放款項 │ 180│信德 │971113│CZ00000000│69,600│96孔平底盤5箱、血球計算盤2片、│ │ │ │ │ │269,100元 │ │ │ │ │ │彩色膠帶20捲、吸引瓶2L*3個,藥│ │ │ │ │原附表編號│ │ │ │ │ │ │品槽100ML*3箱、3MM分析濾紙3盒 │ │ │ │ │十七部分 │ │ │ │ │ │ │、玻璃量瓶250ML*2個 │ │ │ │ │ │ ├──┼───┼───┼─────┼───┼───────────────┤ │ │ │ │ │ │ 181│易新 │971114│CZ00000000│80.400│玻璃吸管5ML*500支、玻璃吸管 │ │ │ │ │ │ │ │ │ │ │ │10ML*400支、玻璃吸管20ML*300支│ │ │ │ │ │ │ │ │ │ │ │、棉花條2包 │ │ │ │ │ │ ├──┼───┼───┼─────┼───┼───────────────┤ │ │ │ │ │ │ 182│信德 │971201│CZ00000000│90,700│玻璃刻度吸管5WL*400支、玻璃刻 │ │ │ │ │ │ │ │ │ │ │ │度吸管10ML*400支、玻璃刻度吸管│ │ │ │ │ │ │ │ │ │ │ │20ML*200支、棉花棬3捲、零蛋白 │ │ │ │ │ │ │ │ │ │ │ │質手套3箱、染色壺10個 │ │ │ │ │ │ ├──┼───┼───┼─────┼───┼───────────────┤ │ │ │ │ │ │ 183│易新 │971203│CZ00000000│28,400│玻璃滴管9"6箱、三方活栓4盒、玻│ │ │ │ │ │ │ │ │ │ │ │片盒100片12個、玻璃吸引瓶4L*3 │ │ │ │ │ │ │ │ │ │ │ │個、彩色膠帶大2組 │ │ │ │ │ ├──────┴──┴───┴───┴─────┴───┴───────────────┴────────────┴─────────┤ │ │ │編號一、一-1部分:發票總金額939,190元(其中432,390元部分用於兌換現金,其中259,400元部分用於購買不可核銷物品) │ ├──┼─────┼──────┬──┬───┬───┬─────┬───┬───────────────┬────────────┬─────────┤ │二 │慧眾、匯安│預放款項 │ 77│慧眾 │980429│FA00000000│83,360│l00ul、200ul、1000ul Tips微量 │小鼠診所於慧眾公司預放款│證35、 │ │ │公司 │403,060元 │ │ │ │ │ │吸管尖*2、1ml、5m1 Pipet塑膠吸│項,計核銷國科會補助款 │慧眾公司客戶交易明│ │ │胡文雄 │ │ │ │ │ │ │管*2、10ml Pipet塑膠吸管*1 │403,060元(憑證77-83)及浮│細表對1份、慧眾公 │ │ │林樹熙 │ ├──┼───┼───┼─────┼───┼───────────────┤報之金額100,176元(憑證84│司送發票收據4張、 │ │ │ │ │ 78│慧眾 │980515│GA00000000│71,000│6、12、24well細胞培養盤*5、18 │-86),共503,236元,使用 │銷貨單編號1-15。 │ │ │ │ │ │ │ │ │ │ 孔冷凍盒*4 │情形詳慧眾公司對帳單及銷│證36、 │ │ │ │ ├──┼───┼───┼─────┼───┼───────────────┤貨單(證35),分述如下: │慧眾公司玉山銀行匯│ │ │ │ │ 79│匯安 │980521│GA00000000│88,000│Protern Ladder蛋白標記*20、40%│一、實際交付物品價值: │款單及銷貨單、秉成│ │ │ │ │ │ │ │ │ │Aery/Bis 29:1緩衝液*10、Tris │ 155,423元 │工程行發票各2張。 │ │ │ │ │ │ │ │ │ │胺基甲烷三甲醇*2、Glycine甘胺 │1.與發票品項不符,且不可│ │ │ │ │ │ │ │ │ │ │酸*2 │ 核銷物品,計84,000元:│ │ │ │ │ ├──┼───┼───┼─────┼───┼───────────────┤ ⑴98/05/25電源供應器及│ │ │ │ │ │ 80│慧眾 │980817│HA00000000│56,200│10ml塑膠吸管*2、微量吸管( │ 半乾式膠片轉漬槽74, │ │ │ │ │ │ │ │ │ │ │l0ul*2、200ul*6、1ml*2)、1.5ml│ 000元 │ │ │ │ │ │ │ │ │ │ │離心管*2、0.6cc避光離心管*2 │ ⑵99/03/04微量吸管 │ │ │ │ │ ├──┼───┼───┼─────┼───┼───────────────┤ 10,000元等。 │ │ │ │ │ │ 81│匯安 │980918│JA00000000│ 5,500│試藥 SDS(500g)*2 │2.與發票品項不符,但可以│ │ │ │ │ ├──┼───┼───┼─────┼───┼───────────────┤ 核銷物品, │ │ │ │ │ │ 82│慧眾 │981126│KA00000000│50,000│Flcoll Paque Premium細胞分離溶│ 計71,423元。 │ │ │ │ │ │ │ │ │ │ │液*10 │二、蕭雅文兌換現金: │ │ │ │ │ ├──┼───┼───┼─────┼───┼───────────────┤ 347,813元蕭雅文取得 │ │ │ │ │ │ 83│匯安 │981126│KA00000000│49,000│BSA胎牛蛋白*1、40%AcrylBis │ 257,250元,慧眾公司 │ │ │ │ │ │ │ │ │ │ │37.5:1蛋白質電泳試劑*5、 │ 取得費用90,563元,尚│ │ │ │ │ │ │ │ │ │ │Protein Ladder蛋白質標準品*2 │ 餘1,923元 │ │ │ │ │ │ │ │ │ │ │ │1.慧眾公司收取蕭登化以秉│ │ │ │ │ │ │ │ │ │ │ │ 成工程行名義開立、金額│ │ │ │ │ │ │ │ │ │ │ │ 110,250元、147,000元發│ │ │ │ │ │ │ │ │ │ │ │ 票2張(98年5月20日買受 │ │ │ │ │ │ │ │ │ │ │ │ 人慧眾公司、98年6月29 │ │ │ │ │ │ │ │ │ │ │ │ 日買受人匯安公司,品名│ │ │ │ │ │ │ │ │ │ │ │ 俱空調設備)後,於98年7│ │ │ │ │ │ │ │ │ │ │ │ 月7日及99年1月28日匯款│ │ │ │ │ │ │ │ │ │ │ │ 發票金額至秉成工程行之│ │ │ │ │ │ │ │ │ │ │ │ 高雄銀行明誠分行帳戶,│ │ │ │ │ │ │ │ │ │ │ │ 由蕭登化將該款項轉帳予│ │ │ │ │ │ │ │ │ │ │ │ 蕭雅文高雄三塊厝郵局帳│ │ │ │ │ │ │ │ │ │ │ │ 戶內。 │ │ │ │ │ │ │ │ │ │ │ │2.慧眾公司以前述金額各加│ │ │ │ │ │ │ │ │ │ │ │ 計約25%、43%之費用後,│ │ │ │ │ │ │ │ │ │ │ │ 自預放款項分別扣款 │ │ │ │ │ │ │ │ │ │ │ │ 137,813元及210,000元製│ │ │ │ │ │ │ │ │ │ │ │ 作銷貨單。 │ │ │ │ ├──────┼──┼───┼───┼─────┼───┼───────────────┼────────────┤ │ │ │ │發票與實際購│ 84│慧眾 │980604│GA00000000│72,276│RAPID Stain蛋白染劑*7、 │實際購買不得核銷之MIGHTY│ │ │ │ │買品項不符等│ │ │ │ │ │Stripping Buffer探針清洗液*7、│SMALL蛋白質電泳槽28,000 │ │ │ │ │60,000元 │ │ │ │ │ │ALBUMIN白蛋白*1 │元,浮報44,276元歸入前揭│ │ │ │ │ │ │ │ │ │ │ │預放款項。 │ │ │ │ │ ├──┼───┼───┼─────┼───┼───────────────┼────────────┤ │ │ │ │預放款項 │ 85│慧眾 │990407│MA00000000│45,000│Flcoll Paque Premium6x500ml細 │實際購買品項不同dNTP mix│ │ │ │ │100,176元 │ │ │ │ │ │胞分離溶液*1、Prestain Protein│、RBC Lys Buffer等耗材1 │ │ │ │ │(浮報部分)│ │ │ │ │ │Ladder蛋白標記*8 │批3,500元,浮報41,500元 │ │ │ │ │ │ │ │ │ │ │ │歸入前揭預放款項。(證35 │ │ │ │ │ │ │ │ │ │ │ │、銷貨單-11) │ │ │ │ │ ├──┼───┼───┼─────┼───┼───────────────┼────────────┤ │ │ │ │ │ 86│慧眾 │981204│KA00000000│42,900│可調速電動吸取器*3台 │實際購買品項相同調速式充│ │ │ │ │ │ │ │ │ │ │ │電吸管輔助器3台28,500元 │ │ │ │ │ │ │ │ │ │ │ │,浮報之14,400元歸入前揭│ │ │ │ │ │ │ │ │ │ │ │預放款項。(證35、銷貨單 │ │ │ │ │ │ │ │ │ │ │ │-7) │ │ │ │ ├──────┴──┴───┴───┴─────┴───┴───────────────┼────────────┴─────────┤ │ │ │發票總金額563,236元(其中347,813元部分用以兌換現金,其中11,2000元部分用以用於購買不得 │ │ │ │ │核銷之物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