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前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108 年度執聲字第31號、107 年度執字第93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前均犯如附表所列之罪,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前均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