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37號
- 聲請人
- 即告訴人
- 南國熙
- 代理人
- 呂月瑛律師
- 代理人
- 黃雨柔律師
- 被告
- 蔡玉真
胡忠信
黃琴雅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8年1月21日所為108年度上聲議字第731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760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壹、聲請不合法: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法院交付審判案件,必以告訴人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後,因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再議之處分者為限,若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並經再議無理由之案件,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者,其聲請程序自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查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主張被告黃琴雅以「晶島購物案」、「大盛工業與森電機借款案」及「高振順炒股案」等不實指控妨害其名譽,所涉加重誹謗而請求交付審判部分(詳如附件所示之㈠第6行至第10行部分),因該部分原非本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對象(聲請人再議者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7605號不起訴處分《下稱本案不起訴書》),且為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108年度上聲議字第731號處分書(下稱本案再議處分書)認非屬再議審酌範圍等情,此有本案不起訴書及再議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高檢署108年度上聲議字第731號卷《下稱聲議卷》第47頁至第52頁、第57頁至第59頁)。考以交付審判制度設計係為檢察機關之外部監督機制,該等部分事實既未經再議審查,即非「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不符,是此部分之聲請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貳、聲請無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新增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2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此徵諸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點規定: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否則,不宜率予裁定交付審判,益顯明白。再按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倘經法院調查之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回。
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南國熙(下稱聲請人)以被告蔡玉真、胡忠信及黃琴雅(下合稱被告蔡玉真等3人)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言論妨害其名譽,涉犯加重誹謗罪嫌,向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以本案不起訴書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高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而於108年1月21日以本案再議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該處分書於同年2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由聲請人受僱人收受),聲請人並於法定期間10日內之同年2月21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等情,有本案不起訴書、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含其上本院收狀戳)及刑事委任狀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聲判卷第37號卷第5頁至第11頁、聲議卷第61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確認無誤,故此部分聲請程序合法,合先敘明。
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玉真等3人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故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蔡玉真於105年9月10日、同月12日、同月24日,分別在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視)所屬「政經看民視」電視節目(下稱本案政經節目)中,以來賓身分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與事實不符之言論。又被告胡忠信於同年9月21日、同月22日、同月23日、同月24日,在本案政經節目中,亦以來賓身分發表如附表二所示與事實不符之言論。被告蔡玉真及胡忠信上開言論,指摘聲請人與山口組關係匪淺,幫助山口組洗錢,並於上開節目在電視公開播送後,並上傳至網際網路供人免費瀏覽,以此方式散布上開節目之電磁紀錄,足以詆毀聲請人之名譽。
㈡被告黃琴雅為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記者,分別在105年9月21日、同月30日出刊之新新聞週刊第1542期及第1543期,撰寫並刊載如附表三所示與事實不符之報導,指摘聲請人為山口組洗錢之關鍵人,與中日企業間均有不正常金流關係,而散布之,足以詆毀聲請人之名譽。因認被告蔡玉真等3人分別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
經查: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參照)。次按所謂「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又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必須適用「真實惡意原則」及「合理評論原則」。再按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從一般社會之客觀標準加以判斷,非以當事人主觀感受為認定標準,其指摘或傳述之相對人,倘為政府官員、公眾人物、大型企業或公益組織,因彼等得掌握社會較多權力或資源分配,且較有能力澄清事實,其所為言行,亦動輒與公共利益攸關,是衡之彼等間之身分差異、言論內容對於相對人名譽及公益影響之程度,上開類型之相對人對於相對弱勢者之意見表達,應受到較大程度之公眾檢驗或民主機制之制衡,以維護公共論壇與言論自由之市場運作於不墜(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94號、第1575號、第2200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蔡玉真等3人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日期,在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媒體分別發表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言論(下稱附表一至三言論),經由電視、網路及週刊等平台公開對外發送等情,固為蔡玉真等3人於偵查中均供承不諱(見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3235號卷《下稱第3235號卷》㈠第70頁至第75頁、第115頁至第117頁),並有新新聞週刊第1542期報導、105年9月30日新新聞週刊新聞網頁、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105年9月21日105昊鼎字第09001號、第09002號函、106年2月3日106昊鼎北字第0201號、第0202號及第0203號函附卷可稽(見第3235號卷㈠第40頁至第42頁反面、第46頁至第47頁反面、第50頁至第56頁),堪認上情屬實。
㈢聲請人所指被告蔡玉真等3人之附表一至三言論,經核兼具「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性質。其中,關於「南國熙跟伍必霈所共同成立的公司幫山口組洗錢是日本東京法院裡頭查出來的」、「聯絡人是山根敬,就是山口組幫忙洗錢被查到整個洗錢脈絡」(見附表一編號2)、「AsiaVest裡頭有一部份有這個大概14億左右的這個日圓,被查出來是跟山口組洗錢有關的」、「南國熙確實他的AsiaVest這個公司,在這個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裡頭被查出來,是跟山口組的資金是有關係的」(見附表一編號3)、「這叫做山口組洗錢」(見附表二編號1)、「山根敬先生是洗錢」(見附表二編號2)、「山根敬於2003年11月2日將洗錢不法所得1,166萬5,206歐元(相當於14億7,200萬日圓)匯入AsiaVest Capital Management公司於新加坡之銀行帳戶,山根敬並與AsiaVest Capita1 Management經營者M簽訂信託合約,為東京地方法院判決認定之事實,而M即為南國熙」(見附表二編號4)、「AsiaVest投資管理公司,跟臺灣人有關,伍必霈只是董事之一」(見附表三編號1)、「山根敬把山口組放在瑞士信貸的錢,交給南國熙的AsiaVest基金公司管理」、「山根敬在香港帳戶中的14億日圓,是轉到Asia Vest在新加坡的某銀行帳戶」(見附表三編號2)等部分,均係被告蔡玉真等3人作為意見表達基礎之一定事實陳述。對此,被告蔡玉真等3人辯稱:其等依據日本東京地方法院(下稱東京地院)95年3月22日平16(特WA)3726號、4318號判決(下稱東京地院95年3月22日判決)原文、中譯節本及相關公司公開資料而為上揭言論等語。觀諸東京地院95年3月22日判決原文及中譯本所示,該地院依據卷內證據認定,山根敬為該案涉嫌違反《組織犯罪處罰及犯罪收益管制規定相關法》之共同被告,自92年間起仲介從事地下金融業之第三人開立帳戶或將自己帳戶出借予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可透過購買折價金融債券方式,於不具名情況下完成匯款作業,從中獲取手續費之利益;山根敬將上述手續費,再以購買折價金融債券方式匯入其在香港的銀行帳戶,再將香港銀行帳戶內總額1,166萬5,206歐元(約相當於14億7,200日圓)匯入其所申設之新加坡Asiavest Capital Management公司(下稱Asiavest公司)帳戶內,以該款項為基礎,與Asiavest公司之經營者簽訂信託契約,供作委託人山口敬之基金使用等節,此有前開判決原文、中譯本及節本附卷可稽(見3235號卷㈠第130頁至第139頁、卷㈡第7頁至第46頁)。又Asiavest公司之臨時投資經辦於86年間組成,由聲請人全資實益擁有,該臨時投資管理之執行董事包括聲請人及第三人伍必霈等情,亦有華寶(大中華)投資有限公司揭載之Asiavest公司資料可參(見3235號卷㈠第89頁至第90頁)。又南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Yamanekei」為聯絡人之情,有公司資料網頁截圖在卷足憑(見3235號卷㈠第88頁)。審酌東京地院判決及前開公司資料均屬客觀公開之資訊,且聲請人對於上開東京地院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未有否認,被告蔡玉真等3人僅為一般自然人,查證能力當屬有限,其等蒐集東京地院95年3月22日判決原文、中譯節本及相關公司資料後,而為上揭有關具體事實之陳述,堪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之事為真實,並非毫無根據或憑空杜撰虛構,實難認出於誹謗聲請人之實質惡意所為。
㈣至上述以外之附表一至三言論,則係被告蔡玉真等3人對於前述事項所為之意見表達,本院就其意見表達部分,審酌:⒈跨國洗錢犯罪與公共利益相關,當屬可受公評之事,非僅涉及個人私德;⒉被告蔡玉真及胡忠信為政論節目之來賓,被告黃琴雅為媒體從業人員,乃出於對公共利益之關心,對於公共事項發表評論,其等對於聲請人既為Asiavest公司之關係人,就山口敬申設帳戶內之資金涉及洗錢一事豈有不知悉之理,表示質疑,用語縱屬負面批評,或用詞尖銳而使聲請人感到不快,然不得因此認為係以毀損聲請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當屬善意發表之言論;⒊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言論綜合觀之,閱聽之民眾應可瞭解被告蔡玉真等3人係以夾敘夾議之方式發表個人意見,並可藉由與前揭事實相對照,評判被告蔡玉真等3人之評論是否公允、合理,並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認被告蔡玉真等3人前述評論,尚未超出適當評論範圍,其等所言既與上開公益事項具有相當關聯,自可推認屬合理之評論,依上說明,尚難以誹謗罪相繩。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謂被告蔡玉真等3人所言均為惡意抹黑栽贓,未盡合理查證云云,應有誤會。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交付審判意旨所指被告蔡玉真等3人涉有加重誹謗罪嫌,業據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逐一指駁,且均敘明理由及其所憑證據,依本院上開之認定,該等認定均屬有據,尚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是依首揭說明,本案不起訴書及再議處分書以被告蔡玉真等3人犯罪嫌疑不足,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被告蔡玉真等3人之罪嫌容未能達到跨越應起訴門檻之證明程度,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 附表一:被告蔡玉真之言論內容 ┌─┬───────┬─────┬────────────────────┐ │編│ 日期 │媒體 │內容摘錄 │ │號│ │ │ │ ├─┼───────┼─────┼────────────────────┤ │1 │ 105年9月10日│政經看民視│跟著Samso Wu一起做生意,然後一起在涉嫌洗│ │ │ │ │錢的人是誰,......我不知道資訊有沒有錯誤│ │ │ │ │,......他是國學大師南懷瑾的兒子。 │ ├─┼───────┼─────┼────────────────────┤ │2 │ 105年9月12日│政經看民視│南國熙跟伍必霈所共同成立的公司幫山口組洗│ │ │ │ │錢是日本東京法院裡頭查出來的。......南國│ │ │ │ │熙被查出來說有涉嫌洗錢,東京地方法院作了│ │ │ │ │這個判決,南國熙的南亞投資公司,......聯│ │ │ │ │絡人是山根敬,就是山口組幫忙洗錢被查到整│ │ │ │ │個洗錢脈絡。 │ ├─┼───────┼─────┼────────────────────┤ │3 │ 105年9月24日│政經看民視│AsiaVest裡頭有一部份有這個大概14億左右的│ │ │ │ │這個日圓,被查出來是跟山口組洗錢有關的,│ │ │ │ │......這是一個兆豐轉投資的公司,負責人叫│ │ │ │ │伍必霈。那伍必霈跟誰合作,跟南國熙。南國│ │ │ │ │熙確實他的AsiaVest這個公司,在這個東京地│ │ │ │ │方法院的判決裡頭被查出來,是跟山口組的資│ │ │ │ │金是有關係的,......也就是說你跟山根敬,│ │ │ │ │你跟奧野博勝,你跟松崎敏和,也就是南國熙│ │ │ │ │先生跟山口組裡被查緝到的5位被告裡頭,至 │ │ │ │ │少有3、4位都是有合作關係。 │ └─┴───────┴─────┴────────────────────┘ 附表二:被告胡忠信之言論內容 ┌─┬───────┬─────┬────────────────────┐ │編│ 日期 │媒體 │內容摘錄 │ │號│ │ │ │ ├─┼───────┼─────┼────────────────────┤ │1 │ 105年9月21日 │政經看民視│這叫做山口組洗錢,巴拿馬文件......,請問│ │ │ │ │巴拿馬文件有沒有寰宇公司,寰宇公司現在是│ │ │ │ │什麼名字,還有多少人頭......,讓大家看看│ │ │ │ │南國熙先生,我覺得雖然他是美國人領養長大│ │ │ │ │,但是南懷瑾先生講一句話,政治沒有是非,│ │ │ │ │有因果。南懷瑾先生來,就在下面,讓大家看│ │ │ │ │看南國熙先生的樣子,這一期新新聞封面故事│ │ │ │ │,請拉近,南懷瑾先生的著作包括他的學養非│ │ │ │ │常佩服,欸怎麼出一個俗仔......,除弊現在│ │ │ │ │就要做......。 │ ├─┼───────┼─────┼────────────────────┤ │2 │ 105年9月22日 │政經看民視│南先生,山根敬先生在香港公司跟你是董事啊│ │ │ │ │,你怎麼切割啊!有種南先生訴諸法律,保證│ │ │ │ │境管,有本事回來!你台語聽不懂我再講一次│ │ │ │ │,南國熙先生,有種回來控告目前檯面上指責│ │ │ │ │你的人,我知道你主要指蔡玉真小姐,保證你│ │ │ │ │會被境管,......山根敬我再講一次喔,山根│ │ │ │ │敬先生是洗錢,山口組洗錢的洗錢高手,他是│ │ │ │ │在臺灣被我們的警政署抓到了,送回日本去判│ │ │ │ │刑了又到香港去了。好,我昨天不是舉伍必霈│ │ │ │ │先生跟南國熙先生所屬的AsiaVest已經被上海│ │ │ │ │浦東開發銀行把他,欸我昨天講了,習進平先│ │ │ │ │生,上海浦發行是不是也是洗錢,你要查。 │ ├─┼───────┼─────┼────────────────────┤ │3 │105年9月23日 │政經看民視│第二,控告南國熙先生洗錢,為什麼,我9月9│ │ │ │ │號上上週我講的兆豐金轉投資漢通,漢通轉投│ │ │ │ │資保勝有沒有,是不是一條線遷出一條牛了,│ │ │ │ │我有所本嗎,今天南國熙出來對號入座了,都│ │ │ │ │確有其事。 │ ├─┼───────┼─────┼────────────────────┤ │4 │105年9月24日 │政經看民視│山根敬於2003年11月2日將洗錢不法所得1,166│ │ │ │ │萬5,206歐元(相當於14億7,200萬日圓)匯入│ │ │ │ │AsiaVest Capital Management公司於新加坡 │ │ │ │ │之銀行帳戶,山根敬並與AsiaVest Capita1 │ │ │ │ │Management經營者M簽訂信託合約,為日本東 │ │ │ │ │京法院判決認定之事實,而M即為南國熙,這 │ │ │ │ │點南國熙於聲明中並未否認,並承認AsiaVest│ │ │ │ │有代為操作上開資金。......南國熙宣稱,依│ │ │ │ │日本東京法院判決,基金管理公司AsiaVest對│ │ │ │ │上開資金涉及洗錢不知情。然而,日本東京法│ │ │ │ │院判決全文從未認定AsiaVest為不知情。南國│ │ │ │ │熙宣稱,其察覺該資金有異於2004年間會同香│ │ │ │ │港警方取證云云,該資金既是交由南國熙之公│ │ │ │ │司代操,為何該鉅額不法資金迄今仍流向不明│ │ │ │ │? │ └─┴───────┴─────┴────────────────────┘ 附表三:被告黃琴雅之報導內容 ┌─┬───────┬─────┬────────────────────┐ │編│ 日期 │媒體 │內容摘錄 │ │號│ │ │ │ ├─┼───────┼─────┼────────────────────┤ │1 │ 105年9月21日│新新聞週刊│若再比對東京法院於09年3月針對山口組洗錢 │ │ │ │第1542期 │案二審判決的內容指出,山根敬在03年底將 │ │ │ │ │14.72億日圓(約4.4億多元新台幣)匯入一家│ │ │ │ │外資銀行在新加坡分行的AsiaVest Capital │ │ │ │ │Management(南亞資本管理),做為委託代管│ │ │ │ │資金的手續費,也就是說,消失的52億日圓可│ │ │ │ │能流入AsiaVest帳戶,山根敬才需要給「手續│ │ │ │ │費」。但日本警方沒有繼續追查下去,只知這│ │ │ │ │部分資金仍在香港,這間設在香港的AsiaVest│ │ │ │ │投資管理公司,跟臺灣人有關,伍必霈只是董│ │ │ │ │事之一,真正的關鍵人,是擁有美國籍的Asia│ │ │ │ │Vest大股東南國熙,他是國學大師南懷瑾的么│ │ │ │ │子......,也就是說,日本山口組洗錢案的要│ │ │ │ │角們,並沒有因為04年在台灣被捕獲而銷聲匿│ │ │ │ │跡,更沒有因此分道揚鑣,仍舊一起活躍於兩│ │ │ │ │岸三地的市場中......,只是學兼儒道釋的大│ │ │ │ │師南懷瑾若在世,看到兒子的作為,不知有何│ │ │ │ │感想? │ ├─┼───────┼─────┼────────────────────┤ │2 │ 105年9月30日 │新新聞週刊│山根敬把山口組放在瑞士信貸的錢,交給南國│ │ │ │第1543期 │熙的AsiaVest基金公司管理,南卻渾然不知?│ │ │ │ │加上東京法院二審判決書上提及,山根敬在香│ │ │ │ │港帳戶中的14億日圓,是轉到AsiaVest在新加│ │ │ │ │坡的某銀行帳戶,身為AsiaVest的負責人,南│ │ │ │ │國熙怎會不知情?......山根敬、松崎敏和與│ │ │ │ │廣勝奧野等3位跟當年洗錢案有關的日本人, │ │ │ │ │相繼成為永恆策略的股東,且山根敬在香港的│ │ │ │ │公司亞洲匯富公司,也跟AsiaVest同一地址,│ │ │ │ │顯見南國熙與山根敬有著綿密的關係。.... │ │ │ │ │. .但持有不到7個月,在09年12月又將深融股│ │ │ │ │權賣給了鄭康豪,頗類似有將資金「過水」的│ │ │ │ │嫌疑......,不知以南國熙夫妻為名的BVI公 │ │ │ │ │司與日本企業往來的資金,是否跟山口組下落│ │ │ │ │不明的資金有關。......近幾年的交易也跟有│ │ │ │ │香港「借殼大王」高振順的公司有關?......│ │ │ │ │無論是南國熙個人或是他所涉及的公司,總是│ │ │ │ │以頻繁交易著稱,在投資名詞上,可用「炒房│ │ │ │ │、炒股」稱之,至於究竟是洗錢,還是炒股炒│ │ │ │ │房?存乎一念之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