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李陸華
- 被告蘇秋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3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秋如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210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簡字第118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秋如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 實 一、蘇秋如係品欣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品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係品欣會計事務所負責人,以受託辦理記帳、申報稅捐為業務,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 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其受皇家教育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5,下稱皇家公司)及極 光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3樓,下稱極光公司)委託而處理記帳及稅務申報事宜, 明知皇家公司並無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3、5-24;極光公司並無附表二編號4之銷貨事實,竟未經該二公司同意, 盜用公司發票章,基於背信、行使偽造私文書、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犯意,冒用皇家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一所示銷售額之發票予品欣公司;基於背信、行使偽造私文書、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冒用皇家公司及極光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二所示銷售額之發票予大湖企業社,供品欣公司、大湖企業社各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而使品欣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扣抵銷項稅額欄所示;幫助大湖企業社逃漏如附表二扣抵銷項稅額欄所示之營業稅,均足生損害於皇家公司、極光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課徵之正確性及公正性。 二、案經皇家公司、極光公司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得心證之理由 訊據被告蘇秋如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他字卷第40頁及反面,偵字卷第25-26頁,本院訴字卷第94、98、10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皇家公司負責人方尚鴻指訴相符(他字卷第36-37頁),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民國107年1月23日函送之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08年10月1日函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107年1月26日函(他字卷第42-48頁反面、129頁,本院訴字卷第25-26頁)可據,是認其上開自白與事實相 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可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查附表一編號1-14、附表二編號1-11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2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原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度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即修正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此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項規定。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6日施行,惟此次修正就該條第1項規定之 構成要件與法定本刑均未變更,非屬刑法第2條之法律變更 ,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併此敘明。 三、論罪部分 (一)按倘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係屬偽造私文書行為。查被告雖有受任處理告訴人皇家公司及極光公司之稅務申報,然就附表一、二所示發票,乃被告於取得二公司未開立之空白發票後,未經同意而擅自開立,經被告坦承在卷(偵字卷第25頁反面)。是被告開立附表一、二所示發票,乃未經授權而冒用告訴人皇家公司及極光公司名義,製作不實之發票,其行為屬於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二)核被告所為: 1.附表一即品欣公司收受虛開發票用以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被告為品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規 定之商業負責人,其參與實施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營業稅捐之結果,已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之違法性及有責性,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之規定,對於被 告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故就此部分,被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項背信罪(附表一編號1-14部分)、刑法第342條第1 項背信罪(附表一編號15部分)、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 2.附表二即大湖企業社收受虛開發票用以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被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附表二編號1-11部分)、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附表二編號12-24部分)、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三)公訴意旨漏未敘明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及同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罪之罪名,然此部分虛開發票供他營業人申報使用之犯罪事實,業經記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應認已經起訴,且經本院告知此部分罪名(見本院訴字卷第94、98、101頁),併此敘明。 (四)被告盜用告訴人皇家公司及極光公司之發票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五)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 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就附表二編號3-5 ;7-8;9-10;16-17;19-20;21-22;23-24部分,各係在 同一營業稅期內,因每期營業稅,不論收受或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均有就該稅期內進銷項資料申報之義務,於申報完畢後,該稅期即已結束,故被告就此係在同一營業稅期內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 (六)被告受託處理告訴人皇家公司及極光公司之稅務申報業務,乃該等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就附表二所犯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加重其刑。 (七)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八)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在不同營業稅期所為之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科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責任,審酌被告前因違反公司法、背信、業務侵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而經法院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據,其身為申報稅捐之合法代理人,明知無實際交易,竟利用為告訴人皇家公司及極光公司申報稅捐之機會,冒用其等名義虛開不實發票,就品欣公司部分,係居於實際負責人身分,為品欣公司逃漏稅捐;就大湖企業社部分則係幫助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皇家公司、極光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課徵之正確性及公正性,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有3名子女待撫養、從 事記帳代理人之工作並領有臺北市低收入戶卡(本院訴字卷第103頁)、每月收入約新臺幣1萬5千元(本院訴字卷第10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一)刑法沒收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增定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105年7月1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 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故本案沒收部分依上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適用裁判時法。 (二)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 押為限。盜用他人真正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該條所指之偽造印文(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07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在附表一、二所示發票上盜蓋告訴人皇家公司及極光公司之發票章所生印文,因皆為真正之發票章蓋用而成,尚非屬偽造,此部分無從宣告沒收。 (三)被告雖有開立不實發票供品欣公司及大湖企業社逃漏稅捐,然被告否認因此獲取金錢(本院訴字卷第94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此自該等營業人獲取利潤,自無從對被告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四)被告以不實之發票充作品欣公司、大湖企業社之進項金額,至其等因而各逃漏如附表一、二所示營業稅,固屬被告為品欣公司、大湖企業社實行違法行為,品欣公司、大湖企業社因而取得者,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之規定,本 應諭知向品欣公司、大湖企業社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 按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明定公法欠稅債權之優先性,加以稅捐核課處分得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行政執行法第42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參照),具有強制力與執行力,自須避免犯罪利得沒收與稅捐補(追)繳之給付義務同時存在而造成被沒收人雙重負擔。查品欣公司、大湖企業社因各申報附表一、二之發票扣抵銷項稅額,尚待稅捐機關進行查處、辦理追回稅款或裁處罰款事宜,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10月1日、同年11月27日函可稽(本院訴字卷第25、53頁),自有待各所屬稅捐機關查核論處而優先核課補稅,本於前揭公法欠稅債權之優先性及執行強制力,自應審酌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調節條款,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2項,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 條、第342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建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陸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第2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品欣公司收受之虛開發票 ┌──┬──────┬─────┬─────┬───────┬──────────────┬────┐ │編號│開立發票之發│發票開立年│銷售額即發│扣抵銷項稅額即│主文 │備註 │ │ │票號碼 │月 │票金額(新│逃漏稅額(新臺│ │ │ │ │ │ │臺幣元) │幣元) │ │ │ ├──┼──────┼─────┼─────┼───────┼──────────────┼────┤ │ 1 │YU00000000 │10102 │30,000 │1,5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1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 │AH00000000 │10103 │30,000 │1,5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2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 │BW00000000 │10106 │100,000 │5,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3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4 │DK00000000 │10107 │50,000 │2,5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4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5 │EY00000000 │10109 │200,000 │10,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5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6 │GM00000000 │10111 │60,000 │3,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6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7 │KN00000000 │10201 │80,000 │4,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7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8 │LL00000000 │10204 │200,000 │10,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8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9 │MJ00000000 │10205 │300,000 │15,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9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 │NG00000000 │10207 │110,000 │5,5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10│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1 │PE00000000 │10209 │50,000 │2,5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11│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2 │QC00000000 │10211 │200,000 │10,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12│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3 │ZA00000000 │10301 │20,000 │1,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13│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4 │ZV00000000 │10303 │30,000 │1,5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14│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5 │CZ00000000 │10312 │300,000 │15,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15│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表二:大湖企業社收受之虛開發票 ┌──┬──────┬─────┬─────┬───────┬──────────────┬────┐ │編號│開立發票之發│發票開立年│銷售額即發│扣抵銷項稅額即│主文 │備註 │ │ │票號碼 │月 │票金額(新│逃漏稅額(新臺│ │ │ │ │ │ │臺幣元) │幣元) │ │ │ ├──┼──────┼─────┼─────┼───────┼──────────────┼────┤ │ 1 │AH00000000 │10104 │50,000 │2,5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16│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 │BW00000000 │10106 │20,000 │1,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17│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 │DK00000000 │10107 │100,000 │5,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起訴書附│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表編號18│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DK00000000 │10107 │100,000 │5,000 │ │起訴書附│ │ │ │ │ │ │ │表編號40│ ├──┼──────┼─────┼─────┼───────┤ ├────┤ │ 5 │DK00000000 │10108 │130,000 │6,500 │ │起訴書附│ │ │ │ │ │ │ │表編號19│ ├──┼──────┼─────┼─────┼───────┼──────────────┼────┤ │ 6 │LL00000000 │10203 │200,000 │10,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20│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7 │MJ00000000 │10205 │200,000 │10,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21│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8 │MJ00000000 │10206 │200,000 │10,000 │ │起訴書附│ │ │ │ │ │ │ │表編號22│ ├──┼──────┼─────┼─────┼───────┼──────────────┼────┤ │ 9 │QC00000000 │10211 │500,000 │25,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23│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0 │QC00000000 │10212 │200,000 │10,000 │ │起訴書附│ │ │ │ │ │ │ │表編號24│ ├──┼──────┼─────┼─────┼───────┼──────────────┼────┤ │ 11 │ZA00000000 │10302 │100,000 │5,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25│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2 │BK00000000 │10307 │60,000 │3,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26│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3 │CE00000000 │10309 │76,000 │3,8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27│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4 │CZ00000000 │10312 │700,000 │35,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28│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5 │PG00000000 │10404 │100,000 │5,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29│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6 │QA00000000 │10405 │200,000 │10,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30│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7 │QA00000000 │10406 │90,000 │4,500 │ │起訴書附│ │ │ │ │ │ │ │表編號31│ ├──┼──────┼─────┼─────┼───────┼──────────────┼────┤ │ 18 │QU00000000 │10407 │95,000 │4,75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32│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9 │RN00000000 │10409 │500,000 │25,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33│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0 │RN00000000 │10409 │500,000 │25,000 │ │起訴書附│ │ │ │ │ │ │ │表編號34│ ├──┼──────┼─────┼─────┼───────┼──────────────┼────┤ │ 21 │SG00000000 │10412 │500,000 │25,0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35│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2 │SG00000000 │10412 │500,000 │25,000 │ │起訴書附│ │ │ │ │ │ │ │表編號36│ ├──┼──────┼─────┼─────┼───────┼──────────────┼────┤ │ 23 │AU00000000 │10501 │270,000 │13,500 │蘇秋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起訴書附│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表編號37│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4 │AU00000000 │10502 │300,000 │15,000 │ │起訴書附│ │ │ │ │ │ │ │表編號38│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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