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錦惠
- 選任辯護人
- 王淑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錦惠自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李錦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1月1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認被告仍有同條項第1、3款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而予以駁回其聲請,然因同條項第2款羈押之原因業已不存在,是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合先敘明。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審判長訊問被告,並經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表示意見後,本院認本案雖已於108年5月14日宣判,惟認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成立犯罪,且以被告分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九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刑度非輕,亦尚未確定。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命被告具保、定期報到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是認本院前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8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