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誣告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黃傅偉、劉俊源、洪翠芬
- 被告郭恒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恒碩 選任辯護人 陳為元律師 廖穎愷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續一字第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 實 丙○○與乙○○前為配偶,乙○○係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玉山銀行)專員,兩人於民國104年1月13日協議離婚,並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郭恆碩對於乙○○於99年間代其簽名申辦 「梵谷‧夜間咖啡館VISA白金卡」玉山悠遊聯名卡1張(卡號: 0000-0000-0000-0000,下稱本案信用卡)及於103年間代其申請卡片毀損之補發,並使用該信用卡為如附件一、二所示之消費及加值,均已事先同意,竟意圖使乙○○受刑事處分,基於誣 告之犯意,於105年9月9日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 福派出所(下稱廣福派出所)報案,向員警申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而誣指乙○○冒用其名義申辦本案信用卡,於如附件一 、二所示之時、地多次盜刷及加值,涉有偽造文書之情事。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乙○○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6年度偵字第1915號案件為不起訴 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6722 號號案件駁回再議處分確定(下稱前案)。 案經乙○○訴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證人即告訴人乙○○、證人即玉山銀行襄理甲○○維於警詢中之證 述不具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中所為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所為之陳述,被告丙○○既爭執上述證人於警詢中陳述之證據 能力(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9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0頁至第 71頁),本院審酌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及同條之3得為 證據之例外情形存在,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警詢中之陳述,應認均無證據能力。 被告與告訴人間電子郵件及WHAT'S APP通訊軟體(下稱WHAT'S APP)對話紀錄,均有證據能力: ㈠告訴人提出之電子郵件及WHAT'S APP對話紀錄,係屬非供述證據,該紀錄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所經常發生的表現錯誤,並非屬供述證據,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而使用電子郵件及WHAT'S APP與他人互動聯繫,透過電子科技設備運作所留存之紀錄,經告訴人將之列印出來陳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屬於私人取證之行為,並非國家機關非法取得,復無證據足認該內容係以不正方式所取得,難認有何應予排除證據能力之情形。 ㈡被告及辯護人雖主張WHAT'S APP有刪除對話之功能,且電子郵件、WHAT'S APP對話紀錄之真實性及連續性容有疑慮,而否認此部分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第71頁、第75頁,108年度審 訴字第1038號卷第54頁),惟未能具體指明上開證據有何遭他人偽造或竄改之任何合理根據。本院審酌此部分證據資料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有經偽造、變造所取得,故認有證據能力。況本院於審理中已依法踐行證據調查之程序(見本院卷第300頁),而經合法調查辯論,自得 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 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以本案信用卡遭告訴人盜辦及盜刷向員警報案,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矢口否認有何誣告之犯行,辯稱:本案信用卡於99年間申辦,雖經其同意,但於102年8至9月間,其不再允許告訴人 繼續使用,已將該信用卡取回,但告訴人仍於103年1月間,擅自利用職員身分,向玉山銀行申請補發及代領本案信用卡,並持續盜刷,其要申告的是103年1月間補辦及盜刷情事,前案檢察官對此有所誤解,又其合理懷疑係告訴人所為而報案,主觀上無誣告之犯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前為配偶,於104年1月13日離婚;嗣被告於105年 9月9日前往廣福派出所報案,並向員警申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告訴人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6年度 偵字第191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6722號號案件駁回再議處分確定等情,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上開處分書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9111號卷《下稱9111偵 卷》第13頁至第22頁,106年度偵字第1915號卷《下稱1915偵卷》 第65頁至第67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向廣福派出所員警申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構成誣告之行為。 ⒈按誣告罪,係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構成要件;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若係單純誤認、誤解或懷疑有此事實者,固難謂與該罪構成要件相符,然慮及司法資源係全民所共有共享,本不容少數人無端濫用,且刑事訴追為國家打擊犯罪之重要手段,一旦啟動將使訴追對象蒙受調查、強制處分、偵查或審判等公權力措施衍生之不利益,從而誣告罪目的即在於禁止妨害司法權之正當行使,但為兼衡合理保障人民訴訟權起見,行為人所申告內容仍須本諸合理之基礎事實為之,要非可徒憑己意,虛構事由,無端申告他人,事後再以係單純出於主觀誤認、誤解或懷疑而飾詞卸責,即難符事理之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上字第4610號判決、47年台上字第160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證人即告訴人於審理中結證稱:伊於99年間在玉山銀行工作,常常有信用卡比賽,會推薦親友來申辦,當時被告在大陸地區,伊於下班時間在臺北捷運亞東醫院站打電話給被告,告知被告有辦卡比賽,要求被告幫忙辦1張信用卡,跟被告說伊直接 簽名,被告就說好,授權伊申辦本案信用卡及使用該信用卡作為家用支出,帳單都是寄到被告的電子郵件信箱,所有買的東西,被告均知悉,費用也是被告支付,被告曾經看到消費明細,有詢問過伊買東西的事情,要求伊不要買太多東西,嗣本案信用卡於103年間發生毀損,伊告知被告該信用卡無法使用, 伊忘記被告如何回答,而卡片毀損的一般作業不用填寫申請書,只要本人打電話申請即可,但被告沒有自己打電話去玉山銀行,是由伊幫忙申請換發等語(見本院卷第143頁至第153頁)。 ⒊參之本案信用卡於99年3月11日核發,實體帳單地址為被告之戶 籍地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相關信用卡帳單採 歸戶合併印製並計算每期應繳金額,聯絡電話為被告於本院陳報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於103年8月16日因被告去電掛失而停用等情,有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下稱玉山銀行金融事業處)106年3月13日玉山卡(風)字第1060221006號函、臺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106年5月1日勘驗報告及 本院審判筆錄上所載之被告年籍資料等件在卷可考(見1915偵卷第39頁、第43頁、第45頁至第47頁,本院卷第19頁)。而依玉山銀行102年1月至103年11月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所示, 被告所申辦之信用卡雖採合併印製,然均已載明各該信用卡之卡號、單筆交易日期、項目、刷卡地點及金額,並交寄至被告之現居所即新北市○○區○○街00號4樓乙情,有前開對帳單1紙存 卷為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4991號卷《下稱新北34991偵卷》第24頁至第68頁,9111偵卷第12頁)。 ⒋本案信用卡自99年6月27日起至103年8月13日止,共計194筆消費紀錄,近乎每月均有消費,其中新臺幣(下同)1,000元以 上者約有15筆,持卡人均有按期繳款乙節,有消費及繳款明細資料1份可佐(見1915偵卷第41頁至第44頁)。又玉山銀行自101年間起,信用卡之刷卡交易會發送簡訊至顧客留存之行動電話,復有玉山銀行金融事業處107年3月22日玉山卡(信)字第1070315008號函附卷供參(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續字第42 號卷第36頁)。又證人甲○○於審理中亦結證稱:玉山銀行信用 卡之消費金額達1,000元以上,就會傳送簡訊通知至系統登記 之客戶行動電話門號,就被告而言,若從申請迄今均未變更過門號,簡訊通知會傳送至申請書所填載0922開頭之門號等語(見本院卷第249頁至第250頁)。由此可知,本案信用卡於99年3月11日核發以後使用頻繁,玉山銀行除印製實體帳單寄送至 被告之住居地外,其中不乏有發送簡訊通知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之消費情形,被告當無不知之理,然被告於103年8月16日辦理掛失前,均按月繳付相關費用,不曾聯繫通知玉山銀行遭人盜辦或盜刷本案信用卡,足見本案信用卡自99年3月11日申 辦時起至103年8月16日掛失停用以前之相關申請及使用情形,均係被告知情之下所為。 ⒌況被告於前案偵查時自陳:WHAT'S APP對話中,其名稱為harly ,告訴人名稱為[email protected]等語(見1915偵卷第38頁反面);參照告訴人所提之103年7月電子郵件及WHAT'S APP對話紀錄(詳見附表二及三),彼等曾就購買香港店家販售 之TAVOLOINCLI廠牌書桌予未成年子女一事詳加討論,該次消 費之金額及內容,核與本案信用卡103年7月25日之消費明細「交易項目:PAYPAL *TAVOLOINCLI/金額:14,479TWD」、「交 易項目:國外交易服務費/金額:217TWD」等情相符(見9111 偵卷第12頁),酌以被告除確認消費金額14,479元之用途及確為告訴人刷卡使用外,並未進一步提出任何質疑,可徵其對於本案信用卡當時為告訴人所持用,早已瞭然於胸。綜以上揭事證,證人即告訴人所述被告同意伊代為申辦、補發本案信用卡及持以支付家用各節,當屬真實可信。 ⒍被告明知上情,仍至廣福派出所報案,向員警指稱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顯然係捏造事實,無故申告告訴人,該當誣告之行為,又其對此有所認識,仍欲為上述行為,主觀上自有誣告之犯意及使告訴人受刑事處分之意圖甚明。被告辯稱其基於合理懷疑而報案,主觀上無誣告之犯意云云,尚難採信。 ㈢被告另辯稱其申告者為103年1月間之補辦及盜刷,前案檢察官對此有所誤解云云,亦不足採,析述如下: ⒈被告於105年9月9日申告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係指稱遭盜辦 之卡號為本案信用卡,申辦之日期、地點及開卡日期均不清楚,其不曾辦過該張信用卡,很有可能多年前已申辦並持續被盜刷,並提出101年2月至105年5月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102年1月至103年11月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供員警核對,明確可 見被告所指之偽造文書係本案信用卡最初之申辦及一切使用,並非僅針對103年1月間補辦及刷卡之情事。 ⒉況員警於前案105年11月9日再為詢問時,被告猶稱:「(問:你於105年9月9日12時20分,在本分局廣福派出所製作之第一 次警詢筆錄陳述是否屬實?)是的。(問:據本分局依法調閱卡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及申請書資料,並通知玉 山銀行代理人到場說明發現上開悠遊聯名卡係乙○○在玉山銀行 親自領取,經通知乙○○到場說明乙○○供稱「上開悠遊聯名卡係 經你口頭同意後代替你寫申請書申請,並以你的名字簽據申請人」,你是否曾口頭或文字同意乙○○代替你向玉山銀行申辦上 開悠遊聯名卡?)其沒有同意過。」等語(見新北34991偵卷 第10頁),與其於本案審理中所辯:「卡片是我於99年自己簽名、申辦,102年間離婚前被拿走,我認為是我前妻拿走,因 為當時還有婚姻關係,我沒有追究,但不代表我同意,在102 年8、9月左右我把卡片拿回來,但在103年1月該卡又補發,我在103年7、8月發現,金額越來越大,而我要告的是103年以後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已有矛盾。 ⒊徵之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915號不起訴處分中認定 :「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丙○○自民國102年12月27日至104年1月13日為夫 妻關係,詎被告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9年3月11 日,未經告訴人同意,藉本身擔任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資深專員之便,冒用告訴人之名義向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並於『玉山悠遊聯名卡舊戶申請專用』申請書上 ,偽造告訴人之署押......,於如附表一(本院按:即本判決之附件一)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實體商店,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冒用告訴人之名義持系爭信用卡刷卡,並在實體簽帳單偽造告訴人之署押後行使之,......,於如附表二(本院按:即本判決之附件二)所示之時間,持該信用卡至如附表二示之地點之悠遊卡端末機自動加值......」等語,被告則以「⒈......被告(本院按:即本案之告訴人乙○○)辯稱99 年同居時候經過我同意申請信用卡.這並非事實.事實上他假借職務之便冒名申請信用卡.且我無同意被告使用這張信用卡來 支付婚前婚後的生活費.⒉之後100年9月間,我突然發現玉山銀 行信用卡帳單.怎麼突然多了一筆我不知道這張信用卡的消費..我當時問被告.他說他有使用.後來我將他拿回銷毀掉.告訴人以為.就此就不會再有這張帳單,沒想到103年間.又發現玉山 銀行信用卡帳單.我就在問被告.怎麼又多了一筆信用卡帳單......我覺得對於被告一再欺騙.只好去派出所報案.⒊......被告有兩次偽造文書.盜辦信用卡事實.原檢察官未將101年告訴 人銷毀信用卡事實.記入不起訴書中.也未依告訴人之申請.向 玉山銀行確認.銷毀信用卡之事......」等語(本院按:上開 內容係按被告原文照錄),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仍重申其於99年間未曾同意本案信用卡之申辦及使用,且未加以指摘該案檢察官將此部分列為告訴範圍有誤乙情,有上開不起訴及再議處分書等件存卷供參(見1915偵卷第49頁、第65頁正反面),益證被告於前案申告之內容包括本案信用卡於「99年3月11日」之申辦及自該日起之一切刷卡使用,前案檢察 官之認定實無違誤。況且,被告於103年8月16日去電掛失本案信用卡之前,告訴人確有徵得其同意,而代為辦理申請、補發及使用乙情,業如前述,無論被告於前案所申告遭到告訴人盜辦及盜刷信用卡之基礎事實,究為「99年3月11日申辦」或「103年1月間補發」及後續之使用情形,均屬虛構事由向員警申 告之誣告行為,是被告前開辯解,尚難憑採。 ㈣至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本院函詢玉山銀行提供103年1月間申請補發信用卡之電話錄音,以證明本案信用卡為何人申辦及相關程序等節(見本院卷第250頁),然本院認本案事證已明,別 無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予駁回,併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㈡科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誣指告訴人涉犯偽造文書罪嫌,使告訴人無端接受偵查之精神折磨,面臨可能遭刑事處罰之危險,並造成司法程序之無益進行,耗費國家司法資源,對於國家司法權行使之妨害非輕,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司法資源耗費及告訴人損害程度,暨被告於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所受損害之態度,其於審理中自稱:於案發時擔任法人之負責人,年收入約100至200萬元,須扶養配偶及小孩等語之家庭生活狀況,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05頁至第306頁、第1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逸群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亞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 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一:被告於前案之申告內容 日期 詢問人 被告申告內容 出處 105年9月9日 廣福派出所員警 (問:你今天因何事故接受警方製作筆錄?)因我遭不明人士偽造文書申請玉山銀行悠遊聯名卡而盜刷,故到派出所製作筆錄。(問:你於何時?何地?發現遭他人盜刷?)我於103年大約4、5月的時候發現我有玉山銀行悠遊聯名卡的消費明細對帳單,因我時常到國外出差(詳如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時間2012年2月至2016年5月),因事繁忙,所以沒有跟玉山銀行反映我遭不明人士申請悠遊聯名卡之事,因為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金額難以統計,大約高達新臺幣100多萬,直到近日我忍無可忍,當初玉山銀行沒有多加注意、審核申請人的正確資料,所以我才決定到派出所報案。(問:你遭不明人士申請的玉山銀行悠遊聯名卡的卡號?申辦日期、地點及開卡日期?)卡號0000-0000-0000-0000。申辦日期、地點及開卡日期我都不清楚,我有打電話給玉山銀行客服,行員告訴我,要先到派出所報案並正式函文才能調正確申辦及開卡日期。......(問:你清楚是誰冒用你的身分申請並盜刷?)答:不清楚。我有合理懷疑是我前妻乙○○,因為她曾在玉山銀行信用卡部門任職。(問:該卡所盜刷的期間?新臺幣總共多少?)不清楚,因為我未曾辦過這張信用卡,有可能多年前這張卡已申請並持續被盜刷。正確金額我不清楚,我目前只跟玉山銀行調閱102年和103年的新(本院按:應為「信」之誤繕)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問:該盜辦的信用卡消費地點在國內或國外?答:國內。......(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有無補充意見?)實在。對照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我出國時間,國內卻有多筆消費紀錄,所以更加證明我資料遭不明人士申請並盜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4991號卷《下稱新北34991偵卷》第12頁至第14頁 附表二:電子郵件對話內容 寄件人 傳送時間 內容 備註 sophia-03791 (即告訴人) 103年7月2日下午1時16分 香港有店~可以幫勳買書桌嗎? http://www.tavolo-inc.com/woody/一組3990元大約共12公斤重香港有四個門市有賣....顏色:Woody Set-Silky White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915號卷《下稱1915偵卷》第25頁 harly(即被告) 103年7月2日下午2時40分 這我怎拿?我去看看可以我就拿回 1915偵卷第26頁 sophia-03791 (即告訴人) 103年7月2日下午2時44分 有盒子裝阿!!他好像透過PAYPAL付款...可以先寄到香港...地址你可以在從香港寄回或提回來...http://www.tavolo-inc.com/woody/ 1915偵卷第27頁 harly(即被告) 103年7月2日下午3時33分 好啊,運費要不要令外加錢啊 1915偵卷第27頁 sophia-03791 (即告訴人) 103年7月2日下午3時39分 我PAY PAL上不去...不然你的PAY PAL帳號跟香港地址給我....我來試試看要不要運費... 1915偵卷第28頁 harly(即被告) 103年7月2日下午4時48分 我沒有penpal(本院按:應為paypel之誤寫),香港觀塘創業街36號1210 1915偵卷第28頁 附表三:WHAT'S APP對話紀錄 發訊人 傳送時間 訊息內容 備註 harly(即被告) 103年7月22日下午2時45分 你在網路刷啥 新北34991偵卷第122頁 harly(即被告) 103年7月22日下午2時45分 14475 新北34991偵卷第122頁 [email protected] (即告訴人) 103年7月22日下午2時46分 書桌 新北34991偵卷第122頁 harly(即被告) 103年7月22日下午2時46分 唷 新北34991偵卷第122頁 [email protected] (即告訴人) 103年7月22日下午2時46分 留意香港收貨 新北34991偵卷第122頁 harly(即被告) 103年7月22日下午2時46分 真貴 新北34991偵卷第122頁 harly(即被告) 103年7月22日下午2時46分 恩 新北34991偵卷第122頁 harly(即被告) 103年7月22日下午2時47分 你留那隻電話 新北34991偵卷第122頁 [email protected] (即告訴人) 103年7月22日下午2時47分 我用你的地址註冊paypal 新北34991偵卷第122頁 harly(即被告) 103年7月22日下午2時47分 恩 新北34991偵卷第122頁 [email protected] (即告訴人) 103年7月30日上午10時02分 等下看 新北34991偵卷第122頁 [email protected] (即告訴人) 103年7月30日上午10時02分 書桌到沒 新北34991偵卷第122頁 [email protected] (即告訴人) 103年7月30日上午10時02分 我幫勳找到乒乓球他好高興,一直叫你,好大聲 新北34991偵卷第122頁 harly(即被告) 103年7月30日上午10時03分 書桌到了 新北34991偵卷第122頁 harly(即被告) 103年7月30日上午10時03分 只是我都不知怎拿回台灣 新北34991偵卷第122頁 [email protected] (即告訴人) 103年7月30日上午10時04分 有檢查一下嗎? 新北34991偵卷第122頁 [email protected] (即告訴人) 103年7月30日上午10時04分 很大,你搬不了嗎? 新北34991偵卷第122頁 [email protected] (即告訴人) 103年7月30日上午10時04分 看說明沒有到很大啊! 新北34991偵卷第122頁 [email protected] (即告訴人) 103年7月30日上午10時04分 真的不行你就用寄便宜的方式回來ㄅㄟ 新北34991偵卷第123頁、1915偵卷第29頁 harly(即被告) 103年7月30日上午10時05分 超大 新北34991偵卷第123頁、1915偵卷第29頁 harly(即被告) 103年7月30日上午10時05分 又重 新北34991偵卷第123頁、1915偵卷第29頁 附件一:被告於前案指稱告訴人盜刷本案信用卡一覽表 日期 商店名稱 金額 99.7.18 頂好忠孝店 566 99.9.4 中油新生北路站自動加油站 962 100.1.26 港商雅虎資訊(股)台灣分公司 1714 100.1.29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 990 100.5.24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免稅商店 550 100.8.11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00.8.12 燦坤3C樹林店 899 100.8.12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土城中央 6217 101.8.6 MALLDJ 4068 102.2.18 MINI BAMBINI 1050 102.2.18 MALLDJ 1415 102.2.22 NEXT DIRECTORY TAIWAN 34 102.2.25 PChome 網路商店 658 102.2.25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68 102.2.26 PChome 網路商店 834 102.3.4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60 102.3.6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160 102.3.11 屈臣氏-民捷分公司 157 102.4.7 TIN TINT 448 102.4.7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0 102.4.9 NEXT DIRECTORY TAIWAN 28 102.4.11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49 102.4.11 MINI BAMBINI 610 102.4.12 MINI BAMBINI 570 102.4.19 MALLDJ 506 102.4.19 高樂雅咖啡 365 102.5.21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南西分公司 94 102.6.4 MALLDJ 490 102.6.8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180 102.6.10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197 102.6.16 TWGLOBALMALL 150 102.7.22 TWGLOBALMALL 69 102.8.12 黑羊加州波丁麵包巧達餐廳 1693 102.8.13 欣躍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205 102.9.20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板橋新站分公司(餐廳) 200 102.9.28 太平洋崇光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餐) 615 102.9.28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99 102.10.4 高樂雅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504 102.10.30 怡客咖啡民權店 90 102.10.31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南西分公司三 135 103.2.14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餐廳及美食街) 350 103.2.14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241 103.2.14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 103.3.17 ARTCO DE CAFE 60 103.4.30 DIGITAL KINGSTONE CO LTD 247 103.5.26 PChome 網路商店 546 103.5.26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80 103.6.4 PChome 網路商店 538 103.6.9 中油-板橋民族路站自助加油院 1120 103.6.14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臺北 600 103.6.15 京站時尚廣場 1437 103.6.15 京站時尚廣場 1450 103.6.20 TWGLOBALMALL 225 103.7.2 PChome 網路商店 4669 103.7.3 TWGLOBALMALL 160 103.7.4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710 103.7.7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6000 103.7.15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02 103.7.21 PAYPAL TAVOLOINGLI 14479 103.7.22 TWGLOBALMALL 220 103.7.22 TWGLOBALMALL 140 103.8.8 TWGLOBALMALL 198 103.8.10 TWGLOBALMALL 408 103.8.10 TWGLOBALMALL 880 附件二:被告於前案指稱告訴人以本案信用卡加值一覽表 日期 商店名稱 金額 99.6.2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一德 500 99.7.2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添恩 500 99.8.2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玉強 500 99.10.1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恆安 500 99.11.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忠孝復興二 500 99.12.2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頂好忠孝店 500 100.2.19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臺北停管處建復 500 100.4.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天闊 500 100.4.2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忠孝復興 500 100.5.2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星巴克中山 500 100.5.2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善導寺 500 100.6.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福芝 500 100.6.19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頂好忠孝 500 100.7.4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頂好德興 500 100.7.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頂好德興 500 100.7.1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頂好土城1T 500 100.7.2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亞東醫院 500 100.7.2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民權西路 500 100.8.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亞東醫院 500 100.9.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國父紀念館 500 100.12.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古亭 500 101.1.1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館慶 500 101.2.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宜泰 500 101.3.1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忠孝復興二 500 101.7.2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停車場永寧站 500 101.8.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85度C 500 101.9.2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忠孝復興二 500 102.2.23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民權西路 500 102.2.2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亞東醫院 500 102.3.1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民權路 500 102.3.1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美聯社土城廣興店 500 102.3.2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民權西路 500 102.3.2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民權西路 500 102.4.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2.4.1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2.4.2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55民權西路 500 102.5.1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美聯社土城廣興店 500 102.5.2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2.5.2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新光三越臺北南西店 500 102.6.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2.6.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2.6.1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55民權西路 500 102.6.1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2.6.2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2.7.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55民權西路 500 102.7.1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2.7.1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星巴克亞東 500 102.7.23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美聯社土城廣興店 500 102.7.2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金鑽 500 102.7.3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2.8.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2.8.19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2.8.2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500 102.8.2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55民權西路 500 102.9.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2.9.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2.9.1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全家便利商店撫順店 500 102.9.1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53中山 500 102.9.2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美聯社土城廣興店 500 102.10.4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55民權西路 500 102.10.1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星巴克亞東 500 102.10.1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遠揚 500 102.10.1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55民權西路 500 102.10.18 怡客咖啡民權店 100 102.10.23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星巴克亞東 500 102.10.2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星巴克亞東 500 102.11.3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星巴克亞東 500 102.11.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55民權西路 500 102.11.1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134東門 500 102.11.1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SOGO復興店 500 102.11.2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全家便利商店撫順店 500 102.11.2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55民權西路 500 102.12.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55民權西路 500 102.12.1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2.12.1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2.12.29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美聯社土城廣興店 500 103.1.3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星巴克南西 500 103.1.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星巴克亞東 500 103.1.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1.1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美聯社土城廣興店 500 103.1.2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2.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55民權西路 500 103.2.1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2.2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3.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55民權西路 500 103.3.1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中山 500 103.3.1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55民權西路 500 103.3.19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3.2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3.24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55民權西路 500 103.4.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全家便利商店撫順店 500 103.4.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4.9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4.1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55民權西路 500 103.4.2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星巴克亞東 500 103.4.2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4.29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全家便利商店撫順店 500 103.5.3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動物園 500 103.5.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美聯社土城廣興店 500 103.5.13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5.23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5.29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6.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6.1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6.1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 500 103.6.1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京站時尚廣場凱林鐵板燒 500 103.6.1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京站時尚廣場起士工爵 500 103.6.1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55民權西路 500 103.6.19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55民權西路 500 103.6.2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500 103.6.2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新店 500 103.6.23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55民權西路 500 103.6.2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松青超市亞東 500 103.6.2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6.2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7.3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500 103.7.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7.1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芝山 500 103.7.1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7.2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新光三越臺北南西二館 500 103.7.2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民權西路 500 103.7.2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松青超商亞東 500 103.7.2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遠揚 500 103.7.3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8.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民權西路 500 103.8.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全家便利商店撫順店 500 103.8.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板橋 500 103.8.1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80亞東醫院 500 103.8.13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忠孝復興二 5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