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孟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9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孟堂 生前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387號、第17572號、第248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黃孟堂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共同被告儲著光、李怡德、莊富棋、翁羽蓮、邱詩婷、許瑋綸、賴育烽(原名賴裕豐)、王芃、石中倩(上列共同被告除莊富棋因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許瑋倫由本院通緝中外,其餘均另行判決)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信用卡、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共組偽卡盜刷集團,分工方式為莊富棋負責提供製作偽卡所需之技術、器材,李怡德尋得願意配合提供刷卡機之王芃、石中倩及願意提供場地設立虛設店家之賴育烽,儲著光則運用其曾為竹聯幫孝堂堂主之人脈,負責尋找願意擔任虛設商家之人頭負責人,翁羽蓮、邱詩婷、許瑋綸則負責申辦虛設商家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刷卡機,而共同被告丁秀德、張家銘、李宗益、陳力瑋(上列共同被告均另行判決)與被告黃孟堂均知悉無故擔任他人公司行號之名義負責人,復將個人身分證件交付他人使用並向銀行申辦刷卡機,可能淪為不法集團作為財產犯罪工具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提供證件擔任如附表所示商家之負責人,再由李怡德指示翁羽蓮、邱詩婷、許瑋綸申辦如附表所示商家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再向如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設立刷卡機,另由莊富棋負責自不詳網站購得偽造之信用卡卡號,並使用信用卡寫卡機將卡號寫入信用卡,再由李怡德、莊富棋持偽造之信用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上開店家使用刷卡機刷卡,致如附表所示之銀行誤認有人持用真正之信用卡消費,而撥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商家之帳戶,再由李怡德負責分配所詐得之款項。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黃孟堂已於109年4月2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六第253頁)。依據前開規定, 本件被告黃孟堂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虛設商家之負責人 商店名稱 申請刷卡機之人 商店地址 偽卡刷卡期間 次數 刷卡金額/撥款金額 撥款銀行 1 王芃 阿斯嘉餐應 李怡德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105年5月1日至5月30日 36 56萬7,240元/56萬7,240元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5月21日至5月30日 102 257萬8,265元/136萬1,985元 永豐銀行 105年6月8日至7月8日 87 332萬8,811元/181萬2611元 第一銀行 105年8月10日至9月4日 171 409萬1701元/246萬5,200元 華南銀行 2 李宗益 捷詩餐廳 李怡德、許瑋綸 105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 30 85萬3,750元/85萬3750元 合作金庫 3 陳力瑋 艾尼餐廳 李怡德、許瑋綸 105年9月22日至9月28日 9 30萬500元/20萬2001元 合作金庫 105年10月13日至10月18日 9 27萬5500元/17萬7000元 第一銀行 4 吳名揚 皇族餐廳坊 李怡德、邱詩婷 新北市○○區○○街00號 105年10月17至10月24日 23 80萬5500元/32萬4000元 台中商銀 5 黃孟堂 憲堂通訊行 李怡德、翁羽蓮 新北市○○區○○○路00○00號 105年10月19日至10月24日 6 16萬4000元/4萬5000元 台中商銀 6 石中倩 頭目卡拉ok 李怡德、翁羽蓮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105年10月20日至106年1月19日 19 52萬7,800元/52萬7800元 合作金庫 7 張家銘 品鮮餐廳 李怡德、翁羽蓮 新北市○○區○○路000號 105年11月14日至12月26日 29 93萬6400元/46萬500元 永豐銀行 105年12月21日至106年1月6日 8 41萬350元/13萬3000元 第一銀行 8 丁秀德 騰紘通訊行 李怡德、翁羽蓮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5年12月4日至16月6日 11 9萬3400元/2萬5800元 永豐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