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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賴武志黃子溎王秀慧

  • 被告
    林恒隆黃震被告林我豪何崑銘葉心湧劉宗林陳德勝被告林恒隆被告李蓉何淑君史夢蓁陳建成楊振遠黃鈺婷劉啟正劉紀宏蔡躍霆鍾清榮鄭國雄林弘昌黃漢龍陳中奇王宏瑞陳長福陳福財陳麗香黃惠芬黃德旺李佩蓁被告林宏清被告李咸進沈忠聖被告俞嘉瑞葉承洋林慧珍何詠琦劉智忠林志勝被告羅啟豐林崇文黃淑娟蕭于庭李玉梅湯鎮魁陳志成李嘉進江燕釧張興德被告劉榮輝彭永統葉昌為許之齡何加雯楊宜鈴楊智明傅治偉陳淑真洪榮義楊智凱周玉祥宋乾成李辰農簡玉美李青山鄭焜財游林泉陳威利張育修謝昀錦戴煒星彭琮凱蕭彩犁呂湘婷張景翔吳正德張志忠周淵盛潘志洵李惠娟劉敏暉江凱琴吳瑛傑林銘祺林營苗翁仁海被告任香玉許采葳林宜華被告彭秋珠鄭胤源李秉諺袁惠祥林容鈺許峰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恒隆 已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7185號、第24199號、96年度偵字第2462號、第3243號、第3356號、第14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恒隆業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死亡,此有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民國108年5月30日新北中戶字第1084984907號函暨所檢送林恒隆戶籍資料影本、死亡登記申請書影本及死亡證明書影本各1 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黃子溎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17185號、第 24199號、96年度偵字第2462號、第3243號、第3356號、 第14973號起訴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5年度偵字第17185號 第24199號 96年偵字第2462號 第3243號 第3356號 第14973號 被 告 黃 震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邱雅文律師 被 告 林我豪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崑銘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 居桃園縣○鎮市○○街000巷00弄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心湧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宗林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德勝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送達:臺北縣○○市○○路00號5樓3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林恒隆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00巷0弄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王樹森律師 被 告 李 蓉 女 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淑君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巷0弄00號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史夢蓁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街00巷00弄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建成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振遠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段000號2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鈺婷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啟正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紀宏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段000巷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躍霆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鄉○○路0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清榮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國雄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段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弘昌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漢龍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段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中奇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宏瑞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陳長福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福財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段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麗香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惠芬 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00號4樓 居臺北縣○○市○○路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德旺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佩蓁 女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台北縣○○鎮○○街00巷0號 居桃園縣○○市○○路000號之1、1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律師 被 告 林宏清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1人選任辯護人 邱碩松律師 吳臾夢律師 被 告 李咸進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沈忠聖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1人選任辯護人 許永昌律師 陳適庸律師 被 告 俞嘉瑞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0巷00○0號 居臺北縣○○市○○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承洋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鄉○○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慧珍 女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詠琦 女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鎮市○○路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智忠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路0段00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志勝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胡世斌律師 被 告 羅啟豐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0號1樓 居臺北縣○○市○○街00巷0弄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崇文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淑娟 女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路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于庭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市○○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玉梅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路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湯鎮魁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段00號4樓 住桃園市○○○街00巷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志成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嘉進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號 居桃園縣○○市○○○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燕釧 女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路0段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興德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1人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律師 被 告 劉榮輝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鎮○○路000號 居高雄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永統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昌為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路00號 居桃園縣○○市○○路0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許之齡 女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居臺北縣○○鎮○○路00號1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加雯 女 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路000巷00○0號 居桃園縣○鎮市○○路00巷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宜鈴 女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號 居桃園縣○○鄉○○○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智明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傅治偉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0○0號 居桃園縣○○市○○○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淑真 女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鎮市○○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榮義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智凱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市○○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玉祥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道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宋乾成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號 居桃園市○○街000巷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辰農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市○○街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玉美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段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青山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mid='?D'○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焜財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游林泉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威利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 居基隆市○○路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育修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昀錦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名謝玉錦)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戴煒星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琮凱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00巷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彩犁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呂湘婷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名呂湘怡)住花蓮縣○○鄉○○○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景翔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正德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00巷0弄0號 居臺北縣○○市○○街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志忠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淵盛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街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潘志洵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3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惠娟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00巷00○0號 居臺北縣○○市○○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敏暉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街000號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凱琴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名江偉民)住臺北縣○○市○○街00巷00弄0號10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瑛傑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銘祺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營苗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原名林申添)住高雄縣○○鄉○○村○○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翁仁海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4樓之1 居臺北市○○區○○路0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1人選任辯護人 吳臾夢律師 被 告 任香玉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居臺北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采葳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巷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1人選任辯護人 蔡明和律師 陳怡鈞律師 林宜華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1人選任辯護人 蔡明和律師 被 告 彭秋珠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 送達:臺北市○○區○○○路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胤源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1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秉諺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名李聰仁)住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 居臺北縣○○市○○○路000巷0弄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袁惠祥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容鈺 女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號之1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峰源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縣鹽水鎮竹子腳2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震(綽號「醫生」、「王董」、「王先生」、「黃先生」 )為跨國偽造文書、變造護照之成員之一,其犯罪方式係在 報紙分類廣告上刊載收購並代辦各國護照、簽證、身分證之 分類廣告,取得有意購買之客戶資料後,再以新臺幣(下同 )1萬元至3萬元不等之價格,在臺灣收購中華民國護照(以 下簡稱護照),並以護照內具有加拿大、澳洲簽證者為佳, 隨後即遣人將購得之護照和客戶資料送往大陸地區福建省福 州市,交由該集團綽號「小陳」之人士,依照客戶需求加以 變造,再將變造完成之護照送回臺灣,由黃震轉交給購買該 變造護照之客戶,或由黃震派人配合人蛇集團成員前往香港 地區,接應並協助購買該變造護照之客戶利用該變造護照前 往澳洲、加拿大等地,以達成非法入境之目的,倘購買上開 變造護照之客戶成功入、出境美國或加拿大,可獲利美金5 萬元;成功入、出境澳洲,可獲利人民幣20萬元;成功入、 出境日本,則可獲利人民幣15萬元,以此方式牟利。黃震於 民國95年3月間起,即陸續在報紙分類廣告欄刊登收購並代 辦各國護照、簽證、身分證護照之廣告,並以臺北市○○區 ○○路000號2樓之1及張兩全(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0 000000000 號室內電話等,作為對外聯繫之工作據點及工具 ,從事販售偽造護照之業務,而林我豪、何崑銘、葉心湧、 劉宗林見報後,即主動與黃震聯繫,林我豪委託黃震代為變 造韓明德護照、製作加拿大簽證、李金貴護照、國民身分證 、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等證明文件,並依照黃震之指示 ,來往泰國、臺灣之間,代為運送變造之護照;何崑銘、葉 心湧則將個人護照以 1 萬 5,000 元、8 萬元(惟黃震事後 並未依約付款)之代價,販賣予黃震,以供該變造護照集團 變造後,轉賣予他人牟利,且渠等均明知其個人護照並未遺 失,卻仍依照黃震之指示,向警察機關謊報其護照遺失,並 據以向外交部申請補發新護照。何崑銘於95年12月30日起至 96 年1月31日止,多次依黃震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向不特 定人收購護照、照片等資料,並自95年12月30日起至96年1 月20日止,5度往返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與臺灣之間,將 上開資料送交「小陳」,復將「小陳」變造完成之護照攜回 臺灣,交予黃震或黃震指定之人轉售予客戶牟利。葉心湧亦 依黃震之指示,於95年11月間前往香港地區,協助向該集團 購買變造護照之大陸地區人士領取登機證,以利該人士登機 出境。劉宗林則自95年10月間起,依黃震之指示,至臺北市 ○○區○○路000號2樓之1該集團辦公室負責登錄客戶洽詢 電話、申請人頭公司等瑣事。另陳德勝於同年7、8月間,經 由綽號「蔡仔」介紹認識黃震,並於95年11月17日,依黃震 之指示前往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向「小陳」收取該集團 變造完成之護照7本攜回臺灣。嗣黃震、何崑銘、葉心湧、 陳德勝均於96年1月31日為警持拘票前往其住處拘提到案, 當場扣得彩色相片1疊、舊式中華民國身分證(下稱身分證 )7 張、呂盛欽新式身分證1張、身分證影本5份、空白駕照 53張、空白畢業證書3張、護照8本、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 證5本、臺灣銀行存摺2本、何崑銘護照1本;何崑銘隨身攜 帶之黃珊蒂護照1本及國民身分證1份;並自林我豪位於臺北 市○○區○○○路0段00號9樓17住處扣得林我豪所有之相片 1疊、新式身分證影本1疊、韓明德護照1本、林育槿舊式身 分證1份及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1本、光碟片3片、彩色 相片影本2張、傳真紙1張等物。 二、林恆隆(自稱林先生)自93年6月間起,以7,000元代價,委 由羅文成(另為不起訴處分)為人頭,設立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3樓之7之安可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安可公司),從事代客偽造貸款財力證明文件之業務 ,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 自94年12月起,以一般公司行號大、小章每組200元,稅捐 稽徵處圓戳章、職名章每個各150元、50元之價格,委託知 情之李蓉所經營之立業刻印店(設臺北縣○○市○○路0段0 號)偽刻美德亞公司、彩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彩柏公司) 、集耀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集耀公司)、和ㄧ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和ㄧ公司)、偉鉅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偉鉅公司)、 永唯有限公司(下稱永唯公司)、沅誠電子公司(下稱沅誠 公司)、揚毅實業公司(下稱揚毅公司)之大小章、員工職 章及稅捐稽徵機關之圓戳章、職名章,復利用前開偽刻之印 章在安可公司內偽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 憑單)及在職證明文件,並在中國時報分類廣告版上刊載販 售前開偽造文件之訊息,以向買家販售偽造文件牟利。復自 94 年6月起,受理買家黃震等人委託偽造財力證明之業務, 並依照買家需求偽造扣繳憑單、在職證明、薪資存簿、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正本或影本等文件 ,其售價為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每份1,000元;金融行庫存 簿暨交易明細表正本、影本每份各為9,000元、4,000元;完 稅證明及完稅清單正本每份1萬元或1萬5,000元販賣予買家 牟利,買家則係以湯麗香(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行動 電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或柯淑娥(另為不 起訴處分)所申辦之室內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林恆隆聯絡 後,再轉帳匯款方式,將買受前開偽造文件之價款匯入羅文 成所有開設於聯邦商業銀行內壢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與林恆隆進行交易。嗣何淑君、史夢蓁、陳建成、 楊振遠、黃鈺婷、劉啟正、劉紀宏、蔡躍霆、鍾清榮、鄭國 雄、林弘昌、黃漢龍、陳中奇、王宏瑞、陳長福、陳福財、 陳麗香等人循前揭分類廣告或經人介紹,得知林恆隆販售偽 造證明文件之訊息,即主動與林恆隆聯絡,林恆隆明知前開 人士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財力狀況,均不符合附表一所列 金融機構核撥貸款之資格,或各未受僱於附表一所列之包裝 公司,竟與前開人士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偽造 文書之犯意聯絡,各依前開人士之需求,偽造並販售附表一 所列之偽造證明文件,供該人士或其委託人持以向附表一所 列之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以行使,而林恆隆與前開買家間遞送 資料或文件之方式,係由林恆隆以日薪800元之代價僱用黃 惠芬,或以按錶計費方式僱請職業計程車駕駛黃德旺,由黃 德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向客戶收取訂單 資料,或利用臺北縣新莊市中和街及安可公司附近之統一超 商便利商店內所設置之傳真設備收取客戶訂單資料,待該偽 造證明文件製作完竣後,復委由黃惠芬、黃德旺送交予買方 收執。此外,以李佩蓁、林宏清、李咸進、沈忠聖、俞嘉瑞 等人為首之詐騙集團循前揭分類廣告或經人介紹,得知林恆 隆販售偽造證明財力文件情事,並主動與林恆隆聯絡,林恆 隆明知李佩蓁、林宏清、李咸進、沈忠聖、俞嘉瑞等人為首 之詐騙集團所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下游買家之信用狀況或職業 條件,均不符合附表所列金融機構核撥貸款之資格,且各未 受僱於附表二所列之包裝公司,竟共同基於意圖偽造文書、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林恆隆負責偽造附表 二所列之證明文件,再以前開價格及相同之方式販售並遞送 予李佩蓁、林宏清、李咸進、沈忠聖等人。另林恆隆於售出 附表一、二所列之偽造證明文件後,在附表一、二所列金融 機構對各該下游買家進行徵信照會時,尚會以每7至15天為1 期,每期1,000元之價格,提供假照會之服務,即利用行動 電話轉接方式,接聽各該金融機構之照會電話,向各該金融 機構照會人員訛稱附表一、二下游買家確有於附表ㄧ、二所 列包裝公司工作等情,致附表ㄧ、二所列之部分金融機構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核撥貸款,均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 、二所列之包裝公司及金融機構。 (ㄧ)李佩蓁前為鎮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鎮瀚資產公 司)房地產銷售業務員,其經人介紹知悉林恆隆販售 偽造證件資料之情後,竟與林恆隆基於偽造文書及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4年間不詳日 時,以不詳價格向林恆隆購買虛偽之揚毅公司在職證 明書、扣繳憑單、薪資單等財力證明資料,復持以向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申辦房屋貸款,致該銀行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320萬元得逞,另自94年5月起 ,以每份偽造之在職證明500元、扣繳憑單1,000元、 銀行存摺往來交易明細表9,000元、完稅證明1萬元之 價格,向林恆隆購買前開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並以 每15天為1期,每期每人1,000元之價格委由林恆隆負 責銀行徵信時之假照會服務(偽造之在職證明、扣繳 憑單、薪資單統稱「三合一」,外加假照會服務,總 價為3,000元),再於附表二所列時間,陸續接受鎮瀚資產公司同事「賴和興」、「YUKI」及房屋仲介同 業「陳大哥」、「朱大哥」、葉承洋、林慧珍、何詠 琦、劉智忠等人之委託,以偽造之扣繳憑單、在職證 明每份2,000元、存摺往來交易明細表每份6,000元之 價格,將林恆隆所提供如附表二之偽造財力證明文件 轉售予前開房屋仲介業者或附表二所列之知情買家林 志勝(為亨利紙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由羅啟豐擔任保 人)、林崇文、黃淑娟、蕭于庭、林慧珍、李玉梅、 湯鎮魁、陳志成、李嘉進、江燕釧、張興德、劉榮輝 、彭永統、葉昌為、許之齡、葉承洋、何加雯、楊宜 鈴、楊智明、傅治偉、陳淑真、劉智忠、何詠琦、洪 榮義、楊智凱、周玉祥、宋乾成等人,供渠等持以向 附表二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辦房貸或信用貸款,致附表 二所列金融機構之承辦人員或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 如附表二所列之金額,或因故而未核貸。 (二)李咸進以從事房地產投資為業,明知個人信用不佳, 然經由報紙分類廣告得知林恆隆販售偽造證件資料情 事後,竟自95年1月間某日起,商得知情之李辰農、簡玉美、李青山、蔡寶珠(另為不起訴處分)、鄭錕 財、黃進喜(另為不起訴處分)、游林泉等友人之同 意,而與林恆隆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5年1月中旬起,利用前開友人為人頭,以每份偽造之在職證明500元、扣繳憑單1,000元、郵局存摺往來交易明細表4,000元、完稅 證明1萬元之價格,向林恆隆購買前開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偽造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薪資存簿交易 明細表、完稅證明合稱「四合一」),並以每10天為 1期,每期每人1,000元之價格委由林恆隆負責銀行徵 信時之假照會服務,另以前開方式介紹陳威利、張育 修、謝昀錦(原名謝玉錦)、戴煒星透過綽號「小偉 」之男子,向林恆隆購買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並包裝 向銀行送件申貸,復於附表二所列時間,陸續持林恆 隆所提供如附表二之偽造財力證明文件向附表二所示 之金融機構申辦房貸,致附表二所列之金融機構承辦 人員或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如附表二所列之金額, 或因故而未核貸,並從中牟利。 (三)沈忠聖係台康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康理財 公司)實際負責人,以代客申辦各項貸款為主要營業 業務,彭琮凱、潘志洵等係其員工,沈宗聖經由報紙 分類廣告得知林恆隆販售偽造證件資料之情後,竟於 94年5、6月間某日起,與林恆隆基於偽造文書及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以每份偽造之在職 證明、扣繳憑單、薪資單、所得清單均為1,000元之價格,代客戶蕭彩犁、呂湘婷、張景翔、吳正德、張 志忠等,向林恆隆購買前開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並 以每7天為1期,每期每人1,000元之價格委由林恆隆負責銀行徵信時之假照會服務,復於附表一所列時間 ,持林恆隆所提供如附表一之偽造相關財力證明文件 ,向附表一所列之金融機構申辦貸款,致附表一所列 之金融機構或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如附表一所列之 金額,或因故而未核貸,而倘所申辦案獲金融機構核 貸,則台康理財公司可從中獲取核貸款百分之1.5至百分之4之利潤,沈忠聖個人亦可獲取同額利潤。周淵盛受張景翔、吳正德委託,代辦取得公司及薪資所 得等財力證明資料應付銀行徵信照會申辦房貸或車貸 之事宜,於95年6月間代蕭彩犁、張景翔、吳正德等人偽造張景翔臺東中小企銀授信申請暨個人資料表、 偽造之清德加油公司扣繳憑單、品川公司扣繳憑單、 華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表各1份。潘志洵接受張志忠之委託代辦申貸事宜 ,偽造英資科技公司薪資總表1份,復持向台東中小企 銀申辦貸款,因故未獲核貸。 (四)俞嘉瑞於94年間不詳日時,經由報紙分類廣告得知林 恆隆販售偽造財力證明文件情事,竟與其妻李惠娟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 向林恆隆購買其與李惠娟名義之偽造集耀公司扣繳憑 單各1份,並委由林恆隆負責配合福灣公司之照會徵信事宜,復自行持以向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福灣公司)申辦汽車貸款,致福灣公司陷於錯誤,而 同意核貸66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福灣公司及集耀公司 。其後俞嘉瑞見此舉有利可圖,旋於報章刊登代辦汽 車貸款之分類廣告,而劉敏暉、江凱琴(原名江偉民 )、吳瑛傑均明知個人信用狀況或職業條件,均不符 合福灣公司核撥貸款之資格,竟循該則分類廣告之介 紹,主動與俞嘉瑞聯繫,復自94年5月間起,與俞嘉瑞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分別以2,000元及5,000元至10,000元之代價,委 託俞嘉瑞代辦機車或汽車貸款,俞嘉瑞接受渠等委託 後,遂於95年5、6月間某日,誆以10,000元代價,要 求知情之林銘祺擔任劉敏暉申辦機車貸款案件之保證 人,另以每份1,000元之價格,向林恆隆購買偽造所得人為前開委託人及林銘祺之扣繳憑單,再持以向福 灣公司代辦車貸以行使。另林苗營為俞嘉瑞之友人, 亦明知渠等個人信用狀況或職業條件,不符合福灣公 司核撥貸款之資格,竟與俞嘉瑞共同基於偽造文書、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不詳價格,委託俞嘉 瑞代為辦理汽車貸款,俞嘉瑞接受其委託後,即以上 開相同方式向福灣公司申辦車貸。惟上開申貸案件, 經福灣公司徵信審核後,均未予核貸。 三、何淑君於民國94年12月間,經由報紙分類廣告得知林恆隆( 另行起訴)販售偽造財力證明文件情事,竟共同基於偽造文 書、詐欺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 向林恆隆購買偽造之沅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沅誠公司 )在職證明、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文件,並自行持以向臺北 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天母分行、日盛商業銀行( 下稱日盛銀行)中小企銀桃園分行送件申辦房貸,惟嗣該銀 行因故未予核貸。 四、史夢蓁前為台新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汽車貸款催收業 務員,其於95年5月間委託陳建成代為申辦房貸及信貸,而 陳建成經由楊振遠之介紹,得悉林恆隆販售有偽造財力證明 文件情事後,竟與史夢蓁、陳建成共同基於偽造文書、詐欺 之犯意聯絡,以7,000元之代價,向林恆隆購買偽造之和一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和一公司)在職證明、扣繳憑單及史夢 蓁開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商銀)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財力證明文件,並委由林 恆隆代為處理銀行照會徵信情事,而史夢蓁明知前開申辦貸 款之財力證明文件係屬偽造,竟仍同意楊振遠持以向新竹商 業銀行(下稱新竹商銀)送件申貸,致該銀行之承辦人員陷 於錯誤,而貸予房貸297萬元、信貸25萬元。 五、黃鈺婷於96年5月間,經由報紙分類廣告得知林恆隆販售偽 造財力證明文件情事,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 絡,以1,000元之代價,向林恆隆購買偽造之集耀實業有限 公司(下稱集耀公司)扣繳憑單,並自行持以向匯豐商業銀 行(下稱匯豐銀行)建國分行、中國信託商銀蘆洲分行、大 眾商業銀行(下稱大眾銀行)圓山分行送件申辦信貸,致匯 豐銀行建國分行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貸予20萬元。 六、劉啟正於95年6月間,經由報紙分類廣告得知林恆隆販售偽 造財力證明文件情事,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 絡,以5,000元之代價,向林恆隆購買偽造之集和一公司扣 繳憑單、薪資單,並委託林恆隆持以向中華商業銀行(下稱 中華銀行)土城分行送件申辦信貸,惟嗣該銀行因故未予核 貸。 七、劉紀宏於95年6月間,經由報紙分類廣告得知林恆隆販售偽 造財力證明文件情事,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 絡,以每份在職證明、扣繳憑單各1,000元、存摺明細表 9,000元之代價,向林恆隆購買偽造之和一公司在職證明、 扣繳憑單及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等 財力證明文件,並委託林恆隆持以向富邦銀行雙和分行送件 申貸,及代為處理銀行照會徵信情事,惟嗣該銀行因故未予 核貸。 八、蔡躍霆於95年7月間,經由報紙分類廣告得知林恆隆販售偽 造財力證明文件情事,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 絡,以1萬3,000元之代價,向林恆隆購買偽造之和一公司 扣繳憑單、95年6、7月薪資單、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 行)丹鳳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財力證 明文件,復委託不知情之住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民安店某 業務員持以向臺東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東中小企銀)臺北 分行送件申貸,惟嗣該銀行因故未予核貸。 九、鍾清榮於95年4月間,因個人申辦汽車貸款未獲銀行核貸, 遂委請綽號「阿華」之友人代為申辦,明知「阿華」所持以 向新竹商銀申貸之和一公司在職證明、扣繳憑單係屬偽造, 竟仍與「阿華」共同基於偽造文書、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而同意「阿華」持該不實之財力證明文件向新竹商銀 送件申貸,惟嗣該銀行因故未予核貸。 十、羅啟豐前為設址臺北縣○○市○○路 0 段 000 號住商房屋 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吉泰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員,其於民國95年6月間,應友人林志勝要求為其個 人信用貸款案件擔任保證人,明知林志勝持以向臺灣區中小 企業銀行(已更名為永豐銀行,下稱臺灣企銀)萬華分行申 辦房貸之羅啟豐在職證明書、萬泰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資料均係偽造,竟仍與林志勝基於 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而同意以該前開偽造資料送件 ,致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林志勝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 十一、李玉梅於95年4月間,因擬購屋而向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 行申辦房貸,然因薪資收入太低,而遭該銀行婉拒核貸, 李玉梅為期獲得該銀行核貸,明知其在凡古屋室內設計工 作室(下稱凡古屋工作室)未滿1年,且每月薪資為3萬5,000元,竟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而向李佩 蓁購買偽造之凡古屋工作室扣繳憑單,復於該銀行進行徵 信照會時,誆稱其任職於凡古屋工作室,且年收入為61萬 餘元等語,致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320 萬元。 十二、被告湯鎮魁於95年1月間,與桃園鎮瀚房屋仲介公司(下 稱鎮瀚公司)自稱「王桂芬」共同基於偽造文書、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不知情之其妻王萍意為人頭,委 由「王桂芬」代為申辦房貸,嗣王桂芬持偽造之王萍意板 橋站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向台東 中小企銀桃園分行申貸,致該銀行陷於錯誤,而貸予王萍 意320萬元之事實。 十三、陳志成於95年4月間,因欲購屋而以1萬5,000元之代價, 委託東方帝國房屋仲介公司(下稱東方帝國公司)「張先 生」代為申辦房屋貸款,明知「張先生」持以向臺東中小 企銀桃園分行申貸之偉鉅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偉鉅公司) 在職證明、扣繳憑單、薪資明細表等財力證明文件均係偽 造,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而同意「張先生」持以送件申貸,致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而貸予285萬元。 十四、江燕釧則於95年6月間,因擬購屋而委託東方帝國公司李 嘉進、張興德代辦房屋貸款,其明知李嘉進、張興德持以 向富邦商銀申辦貸款之在職證明、中壢東興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均係偽造,竟仍共同基 於偽造文書、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該銀行行員 進行徵信照會時,依張興德之指示,向該行員誆稱其任職 於沅誠公司等語,惟嗣該銀行因故未予核貸。 十五、劉榮輝於95年6月間,因擬購屋而委託不詳身分之「陳茗 義」代辦房屋貸款,明知「陳茗義」持以向新竹國際商業 銀行(下稱新竹商銀)個金中心申辦貸款之扣繳憑單、岡 山仁壽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均係 偽造,竟仍共同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並於新 竹商銀行員進行徵信照會時,依「陳茗義」之指示,向該 銀行員誆稱其任職於偉鉅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偉鉅公司) 等語,惟嗣該銀行因故未予核貸。 十六、彭永統於95年6月間委託自稱「李代書」之人代辦房屋貸 款,明知「李代書」所提出之彭永統在職證明、扣繳憑單 均係偽造,竟仍共同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而 同意由「李代書」持上開偽造文件向銀行申辦房貸,惟嗣 該銀行因故未予核貸。 十七、葉昌為於95年6月間,因擬購屋而以其子葉天鈞女友許之 齡名義,委由前21世紀不動產公司桃園經國加盟店業務員 葉承洋代為申辦房貸及送件事宜。許之齡明知葉昌為、葉 承洋持以向新竹商銀個金中心申辦貸款之扣繳憑單、臺北 敦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均係偽造 ,竟仍共同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前開銀行 承辦人員進行徵信照會時,依葉承洋之指示,向該行員誆 稱其任職於揚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揚毅公司)等語,嗣 因許之齡心感不安,放棄申貸。 十八、何加雯於95年7月間,因擬購買中古屋而委託東方帝國開 發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帝國公司)業務員林慧珍代辦 房屋貸款,明知林慧珍持以向寶華商業銀行(下稱寶華銀 行)申辦貸款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均係偽造,竟仍共同 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前開銀行員進行徵信 照會時,依林慧珍之指示,向該行員誆稱其任職於偉鉅公 司等語,惟嗣該銀行因故未予核貸。 十九、楊宜鈴於95年5月間,透過其兄楊智明之關係,以3萬元之 代價委請友人傅治偉代辦信用貸款,並由楊智明擔任申貸 案件之聯絡人。楊宜鈴、楊智明均明知傅治偉持以向新竹 商銀桃園分行、陽信商業銀行(下稱陽信銀行)申辦貸款 之在職證明、中國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表均係偽造,竟仍共同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 絡,由楊宜鈴於前開銀行承辦人員進行徵信照會時,依傅 治偉之指示,向該行員誆稱其任職於偉鉅公司等語,惟嗣 該銀行因故未予核貸。 二十、陳淑真於95年6月間,以4,500元之代價委託東方帝國公司 業務員劉智忠代辦房屋貸款,明知劉智忠持以向中華商業 銀行(下稱中華銀行)申辦貸款之集耀公司在職證明、扣 繳憑單、薪資單均係偽造,竟仍共同基於偽造文書、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同意劉智忠持以申貸,惟嗣該 銀行因故未予核貸。 二一、洪榮義於95年6月間,以6,500元之代價委託東方帝國公司 業務員何詠琦代辦房屋貸款,明知何詠琦持以向大眾商業 銀行(下稱大眾銀行)、臺北國際商銀申辦貸款之和一在 職證明、扣繳憑單、薪資單均係偽造,竟仍共同基於偽造 文書、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同意何詠琦持以申 貸,惟嗣該銀行因故未予核貸。 二二、楊智凱於95年6月間,委請「吳先生」之人士代為申辦房 貸,明知「吳先生」持以向復華銀行申貸之偉鉅公司在職 證明、扣繳憑單係屬偽造,竟仍與「吳先生」共同基於偽 造文書、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同意「吳先生」 持該不實之財力證明文件向復華銀行送件申貸,惟嗣該銀 行因故未予核貸。 二三、周玉祥於89年3月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基 於偽造文書、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由其擔任向金融機 構貸款之人頭,雙方約定貸得款項應給付周玉祥百分之十 之佣金。嗣該人士即持以周玉祥之名義,持偽造之普傑精 機公司在職證明、扣繳憑單向日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 行,前為寶島商業銀行)申貸50萬元,致該銀行陷於錯誤 ,而同意核貸50萬元。 二四、宋乾成於95年7月間,為申辦銀行貸款,明知李佩蓁所販 售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薪資單、桃園中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均係偽造,竟仍共同基 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而買受,並持以向臺東中小 企銀申辦貸款,惟嗣該銀行因故未予核貸。 二五、林宏清係向益兆資產公司之承租辦公桌之獨立經理,其於 95 年6月間,經益兆資產公司名義負責人翁仁海之指示和 介紹,經由中國時報分類廣告知悉林恆隆販售偽造證件資 料之情後,竟與林恆隆基於偽造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概括犯意聯絡,以不詳價格向林恆隆購買虛偽之偉鉅公司 扣繳憑單、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號交易明細表等 財力證明資料,復持以向日盛銀行板橋分行申辦房屋貸款 ,致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1,060萬元得 逞;另其自95年6月初起,依任香玉、許采葳、林宜華、 彭秋珠、鄭胤源、李秉諺(原名李聰仁)等買家之委託, 向林恆隆購買偽造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薪資單、銀行 存簿交易明細表、完稅證明等財力證明文件,嗣交由各該 買家持以向金融機構申辦房屋貸款,並由被告林恆隆負責 代為處理假照會,使各該申貸銀行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 參見附表二),或各買家因故而未獲核貸。 二六、袁惠祥聽從被告翁仁海之建議,計畫以其名義申辦貸款, 藉由轉手買賣房屋案件牟利,竟另與林容鈺共同基於偽造 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林容鈺以袁惠 祥名義,持向林宏清購得知偽造永唯公司扣繳憑單向中國 商銀(現更名為兆豐銀行)信義分行申辦房貸,林容鈺並 代為辦理該案對保事宜,致該銀行陷於錯誤,而貸予袁惠 祥980萬元。嗣袁惠祥即以上開獲核貸款項購得位於臺北 市○○區○○街000號3樓房屋,並旋即以1,080萬元轉賣 他人,所得利潤扣除相關費用後尚餘51萬元,悉由被告袁 惠祥、林容鈺、翁仁海3人均分,每人各分得17萬元。 二七、任香玉於95年6月間,接受友人吳俊德(另為緩起訴處分 )委託,以其名義申辦貸款時,明知吳俊德持以向新竹商 銀內湖北二區中心申辦貸款之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係屬偽造,竟仍 共同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而同意以前開偽造 之文件送件,惟嗣該銀行因故未予核貸。 二八、許采葳為兆益資產公司獨立業務員,於95年7月間未徵得 其友人楊凱萍之同意,竟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持 偽造之中和大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表,向日盛銀行申辦貸款。另許采葳承前犯意,於95 年7 月間,未徵得其姐許彩霞同意,即向林宏清購買偽造之許 彩霞任職楊毅公司之扣繳憑單,持以向新竹商銀內湖分行 申辦貸款,並於新竹商銀抵押貸款申請書上偽造不知情之 許彩霞署押,足生損害於許彩霞及新竹商銀,惟嗣前開銀 行均因故未予核貸。 二九、彭秋珠前為益兆資產公司之獨立業務員,詎竟與友人林宜 華共同基於偽造文書、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分 別向林宏清購買偽造之林宜華任職集耀公司扣繳憑單、所 得清單、彭秋珠任職揚毅公司扣繳憑單、所得清單、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證明文件,再 互任對方申貸案之保證人,由彭秋珠於95年7月間,持前 開偽造財力證明文件,分別向中國商銀信義分行送件申辦 貸款,致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分別同意貸予林宜 華995萬元,彭秋珠房貸920萬元、信貸80萬元。 三十、許峰源於95年5、6月間,自友人鄭胤源處知悉僅需出借國 民身分證充做人頭,即可代人申辦銀行貸款並獲取利潤之 情事,然因其個人信用不佳,竟與鄭胤源共同基於偽造文 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許峰源將不知情之其弟許耀興國 民身分證交與鄭胤源,並同意鄭胤源自行以偽造之許耀興 財力證明相關文件送件申貸。嗣鄭胤源即於95年7月持偽 造之揚毅公司扣繳憑單向新竹國際商銀臺北個金中心申貸 ,惟嗣該銀行因故未予核貸。 三一、李秉諺(原名李聰仁)於95年8月間,因擬購屋而以1萬元 價格,委託林宏清代辦房屋貸款,明知林宏清持以向新竹 商銀台中個金中心申辦貸款之所得清單係屬偽造,竟仍共 同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而同意林宏清以上開 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送件申貸,惟嗣該銀行因故未予核貸 。 三二、李辰農、簡玉美、李青山、鄭焜財、游林泉皆為李咸進之 友人,其均明知李咸進因個人信用狀況不佳,而仍分別與 李咸進基於偽造文書、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交 付國民身分證等資料與李咸進,由李咸進以其名義向金融 機構申辦貸款,嗣李咸進即持其向林恆隆所購得之偽造在 職證明、扣繳憑單等偽造財力證明文件,分別向金融機構 申辦貸款(參見附表二李咸進詐欺集團表),致部分金融 機構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部分金融機構則因故未予核貸 (核貸金額請參照附表二李咸進詐欺集團表)。 三三、陳威利於94年7月間,經由友人「林羿偉」之介紹,知悉 僅需出借國民身分證、健保卡、郵局存摺等資料充做人頭 ,即可代人申辦銀行貸款並獲取利潤之情事,竟與「林羿 偉」共同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林羿偉」 將上開資料轉交予「財哥」,偽造陳威利開設於基隆港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並於95年 5月持前開偽造之交易明細表向新竹企銀桃園個金中心申 貸,嗣並獲該銀行貸予房貸476萬元、信貸95萬元,陳威 利則從中獲得30 萬元之人頭費。 三四、蕭彩犁於95年3月間,委託台康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康理財公司)業務員彭琮凱代為申辦房貸,明知彭 琮凱所提供之沅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沅誠公司)在 職證明、扣繳憑單均係偽造,竟仍共同基於偽造文書、詐 欺之犯意聯絡,由彭琮凱持以分別向臺北富邦銀行、台新 銀行北一區中心申辦房貸,並分別獲得核貸20萬元、72萬元。 三五、呂湘婷(原名呂湘怡)於95年6月間,委託台康理財公司 業務員彭琮凱代為申辦房貸,明知彭琮凱所提供之清德加 油站有限公司(下稱清德加油站公司)扣繳憑單係屬偽造 ,竟仍共同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彭琮凱持 分別以向臺東中小企銀信義分行、台新銀行消金北一區申 辦房貸,嗣獲得臺東中小企銀信義分行核貸40萬元。 三六、張景翔於95年8月間,委託台康理財公司業務員彭琮凱、 周淵盛代為申辦房貸,明知彭琮凱所提供之永唯公司扣繳 憑單係屬偽造,竟仍共同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 ,由彭琮凱分別持以向臺東中小企銀信義分行、荷蘭商業 銀行申辦房貸,惟嗣並未獲核貸。 三七、吳正德於95年6月、8月間,委託台康理財公司業務員彭琮 凱、周淵盛代為申辦房貸及車貸,明知彭琮凱所提供之品 川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品川公司)扣繳憑單、華南商業銀 行板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均屬偽造 ,竟仍共同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彭琮凱持 分別以向臺東中小企銀信義分行、華僑商業銀行(下稱華 僑銀行)申辦房貸、車貸,致上開銀行之承辦人員陷於錯 誤,而分別同意核貸房貸300萬元、車貸45萬元。 三八、張志忠於95年7月間,委託台康理財公司業務員潘志洵代 為申辦房貸及車貸,明知潘志洵所提出之95年1月至6月英 資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英資科技公司)薪資總表係屬偽造 ,竟仍共同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潘志洵持 以向臺東中小企銀申辦房貸,惟嗣並未獲核貸。 三九、迨95年8月9日林恆隆、李佩蓁、林宏清、李咸進、沈忠聖 均為警持拘票前往其住處拘提到案,並扣得林恆隆所有之 行動電話12支(含本機、SIM 卡)、偽造文件資料、空白 文件資料、印信1批、電腦週邊設備(含主機、螢幕、鍵 盤、滑鼠)、印表機各1臺、前開包裝公司營業登記相關 資料、偽造文件買家資料各1批;李佩蓁所有之行動電話 (含本機、SIM卡)3支、向林恆隆購買之偽造存摺影本、 扣繳憑單、薪資證明及各式證件1批;林宏清所有之行動 電話(含本機、SIM卡)1支、彭秋珠等人申請房貸之偽造 文件和資料1批;李咸進所有之行動電話(含本機、SIM卡 )2支、向林恆隆購買之偽造在職證明影本13張、偽造之 完稅證明影本3張、扣繳憑單4張、存摺影本6張;沈忠聖 所有之行動電話(含本機、SIM卡)1支、SIM卡1張、向林 恆隆購買之偽造文件12張等物。並另於96年1月31日前往 黃震、何崑銘等人住居所執行搜索查獲,始循線查悉上情 。 四十、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 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一: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黃震之自白 │被告黃震自95年9月下旬開始,在報紙 │96年度偵字│ │ │ │刊登代辦廣告,從事偽造國民身分證、│第14973號 │ │ │ │駕駛執照、畢業證書等證照之業務,另│p.16 │ │ │ │與大陸地區跨國變造護照集團人士合作│ │ │ │ │,以1萬元至2萬元之價格,在臺灣收購│ │ │ │ │護照,並委託被告何崑銘、陳德勝2人 │ │ │ │ │在兩岸間遞送資料之事實。 │ │ ├──┼─────────┼─────────────────┼─────┤ │ 2 │被告何崑銘之自白 │1.被告何崑銘於95年11月間,透過報紙│96年度偵字│ │ │ │ 分類廣告欄之廣告認識綽號「王董」│第3243號p.│ │ │ │ 之人,並以1萬5,000元之價格將護照│38-42、偵 │ │ │ │ 販賣給「王董」後,再依「王董」指│查筆錄 │ │ │ │ 示,向警察機關謊稱護照遺失,並向│ │ │ │ │ 外交部申請補發新護照之事實。 │ │ │ │ │2.被告何崑銘依照「王董」指示,自95│ │ │ │ │ 年12月30日起至96年1月31日止,多 │ │ │ │ │ 次前往指定地點向不特定人收取護照│ │ │ │ │ 、照片等資料,並自95年12月30日起│ │ │ │ │ 至96年1月20日止,5度往返大陸地區│ │ │ │ │ 福建省福州市與臺灣之間,將上開資│ │ │ │ │ 料交與「小陳」,復將「小陳」變造│ │ │ │ │ 完成之護照攜回臺灣,交予「王董」│ │ │ │ │ 或「王董」指定之人轉售予客戶之事│ │ │ │ │ 實。 │ │ ├──┼─────────┼─────────────────┼─────┤ │ 3 │被告葉心湧之自白 │1.被告葉心湧於不詳時間,透過報紙分│96年度偵字│ │ │ │ 類廣告欄之廣告認識綽號「醫生」之│第3243號p.│ │ │ │ 人,「醫生」表示願以10萬元之價格│50-54、偵 │ │ │ │ ,向被告葉心湧購買內含加拿大簽證│查筆錄 │ │ │ │ 之護照,然被告葉心湧因護照已過期│ │ │ │ │ ,故僅將其國民身分證、退伍令、照│ │ │ │ │ 片等資料交給「醫生」,由「醫生」│ │ │ │ │ 代為補辦新護照,新護照辦妥後,「│ │ │ │ │ 醫生」即將之取走,嗣被告葉心湧並│ │ │ │ │ 依「醫生」指示,於95年10月底向警│ │ │ │ │ 察機關謊報護照遺失,並向外交部申│ │ │ │ │ 請補發之事實。 │ │ │ │ │2.被告葉心湧於95年11月間,依「醫生│ │ │ │ │ 」之指示前往香港地區,協助向該集│ │ │ │ │ 團購買變造護照之大陸地區人士領取│ │ │ │ │ 登機證,以利該人士登機出境事宜之│ │ │ │ │ 事實。 │ │ ├──┼─────────┼─────────────────┼─────┤ │ 4 │被告劉宗林之自白 │被告劉宗林自95年10月起,依「王先生│96年偵字 │ │ │ │」之指示至臺北市○○區○○路000號 │14973號 │ │ │ │2樓之1負責登錄客戶洽詢電話、申請人│p.30-34 │ │ │ │頭公司等瑣事之事實。 │ │ ├──┼─────────┼─────────────────┼─────┤ │ 5 │被告陳德勝之自白 │被告陳德勝於95年11月17日依照「醫生│96年度偵字│ │ │ │」之指示前往大陸地區福建省,向「小│第3243號 │ │ │ │陳」收取該集團變造完成之護照7本攜 │p.30-34、 │ │ │ │回臺灣之事實。 │偵查筆錄 │ ├──┼─────────┼─────────────────┼─────┤ │ 6 │被告林我豪之自白 │1.自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96年度偵字│ │ │ │ 1 室扣得之相片、身分證影本、護照│第14973號p│ │ │ │ 等證物皆為被告林我豪所持有,用於│.23-27 │ │ │ │ 委託綽號「醫生」之人代辦偽造護照│ │ │ │ │ 之資料之事實。 │ │ │ │ │2.被告林我豪自95年6、7月間起,先收│ │ │ │ │ 集客戶委託偽造證件之相關資料後,│ │ │ │ │ 再交由綽號「醫生」之人代為偽造護│ │ │ │ │ 照、臺灣居民往來大陸地區通行證、│ │ │ │ │ 國民身分證等證件之事實。 │ │ ├──┼─────────┼─────────────────┼─────┤ │ 7 │證人即被告何崑銘之│綽號「王董」之人即為被告黃震之事 │96年度偵字│ │ │證述 │實。 │第3243號p.│ │ │ │ │40 │ ├──┼─────────┼─────────────────┼─────┤ │ 8 │證人即被告葉心湧之│綽號「醫生」之人即為被告黃震之事實│96年度偵字│ │ │證述 │。 │第3243號p.│ │ │ │ │55 │ ├──┼─────────┼─────────────────┼─────┤ │ 9 │證人即被告劉宗林之│1.綽號「王先生」之人即為被告黃震之│96年度偵字│ │ │證述 │ 事實 │第14973號p│ │ │ │2.被告陳德勝亦為在臺北市松山區長春│.31、p33 │ │ │ │ 路442號2樓之1該偽造集團辦公室工 │ │ │ │ │ 作之一員之事實。 │ │ ├──┼─────────┼─────────────────┼─────┤ │ 10 │證人即被告陳德勝之│綽號「醫生」之人即為被告黃震之事實│96年度偵字│ │ │證述 │。 │第3243號p.│ │ │ │ │32 │ ├──┼─────────┼─────────────────┼─────┤ │ 11 │證人林我豪之證述 │綽號「醫生」之人即為被告黃震之事實│96年度偵字│ │ │ │。 │第14973號p│ │ │ │ │.26 │ ├──┼─────────┼─────────────────┼─────┤ │ 12 │96年1月2日上午9時 │佐證被告陳德勝自大陸地區攜帶7本變 │96年偵字第│ │ │18分電話監聽紀錄1 │造護照返臺之事實。 │14973號p. │ │ │份(電話號碼:0987│ │107 │ │ │141592 ) │ │ │ ├──┼─────────┼─────────────────┼─────┤ │ 13 │被告黃震電話監聽紀│1.佐證被告黃震涉有變造護照罪嫌之事│96年度偵字│ │ │錄1份(電話號碼: │ 實。 │第14973號p│ │ │0000000000) │2.佐證被告黃震除變造護照、簽證外,│.110-163 │ │ │ │ 尚涉有偽造身分證、畢業證書、工作│ │ │ │ │ 證等證明文件之事實。 │ │ │ │ │3.佐證被告黃震在報紙刊登代辦各國護│ │ │ │ │ 照、簽證、身分證之分類廣告之事實│ │ │ │ │ 。 │ │ ├──┼─────────┼─────────────────┼─────┤ │ 14 │被告黃震電話監聽紀│1.佐證被告林我豪依黃震指示往返泰國│96年度偵字│ │ │錄1份(電話號碼: │ 、臺灣之間運送變造護照之事實。 │第14973號p│ │ │0000000000) │2.佐證被告何崑銘、葉心湧依黃震指示│.166-175 │ │ │ │ 往返大陸地區與臺灣之間運送變造護│ │ │ │ │ 照之事實。 │ │ ├──┼─────────┼─────────────────┼─────┤ │ 15 │通聯調閱查詢單、96│佐證被告張兩全代為申辦室內電話0287│同上p.257-│ │ │年9月1日上午10時13│129032號門號,供黃震對外聯絡通訊之│258 │ │ │分黃震之電話通聯紀│事實。 │ │ │ │錄1紙 │ │ │ ├──┼─────────┼─────────────────┼─────┤ │ 16 │犯罪事實一所列之扣│佐證被告黃震、林我豪、何崑銘、葉心│96年度偵字│ │ │案證物 │湧、劉宗林、陳德勝等人涉嫌偽造文書│第3243號 │ │ │ │罪嫌之事實。 │ │ └──┴─────────┴─────────────────┴─────┘ (二)犯罪事實二: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案號 │ ├──┼─────────┼─────────────────┼─────┤ │ 1 │被告林恆隆之自白 │犯罪事實二被告林恆隆所涉之全部犯罪│95年度偵字│ │ │ │事實。 │第17185號 │ │ │ │ │卷2 p.213-│ │ │ │ │222、p.294│ │ │ │ │-297、p.32│ │ │ │ │6-329 │ ├──┼─────────┼─────────────────┼─────┤ │ 2 │被告李蓉之自白 │佐證被告李蓉協助被告林恆隆製作集耀│96年度偵字│ │ │ │、和一、永唯、沅誠公司及稅捐稽徵處│第2462號卷│ │ │ │戳章之事實。 │一p.183-18│ │ │ │ │7 │ ├──┼─────────┼─────────────────┼─────┤ │ 3 │證人即被告李佩蓁之│1.證人李佩蓁於94年5月間,向綽號「 │96年度偵字│ │ │證述 │ 林先生」之人購買偽造之揚毅公司在│第 3356 號│ │ │ │ 職證明、扣繳憑單、薪資單,復持以│卷李佩蓁詐│ │ │ │ 向高雄銀行桃園分行申貸,並獲核貸│欺集團附件│ │ │ │ 320萬元之事實。 │ │ │ │ │2.被告李佩蓁依下游買家之需求,向被│ │ │ │ │ 告林恆隆購買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並│ │ │ │ │ 轉售之事實。 │ │ ├──┼─────────┼─────────────────┼─────┤ │ 4 │證人即被告李咸進之│1.綽號「林先生」之人即為被告林恆隆│ │ │ │證述 │ 之事實。 │ │ ├──┼─────────┼─────────────────┼─────┤ │ 5 │證人即被告沈忠聖之│1.證人沈忠聖自94年5、6月間起,向綽│96年度偵字│ │ │證述 │ 號「林先生」之人購買偽造之財力證│第 3356 號│ │ │ │ 明文件,復代客戶持以申貸之事實。│卷沈忠聖詐│ │ │ │2.綽號「林先生」之人即為被告林恆隆│欺集團附件│ │ │ │ 之事實。 │ │ │ │ │3.證人沈忠聖向被告林恆隆購買之偽造│ │ │ │ │ 財力證明文件,悉由被告黃德旺、黃│ │ │ │ │ 惠芬代為交付遞送之事實。 │ │ ├──┼─────────┼─────────────────┼─────┤ │ 6 │偽刻之職名章、公司│佐證被告李蓉協助被告林恆隆偽造文書│96年度偵字│ │ │章照片3張 │之犯罪事實。 │第2462號卷│ │ │ │ │一p.189-19│ │ │ │ │0 │ │ │ │ │ │ ├──┼─────────┼─────────────────┼─────┤ │ 7 │被告林恆隆(行動電│佐證被告李恆隆、李佩蓁、林宏清、李│95年度偵字│ │ │話0000000000號)於│咸進及其下游買家等人共同涉犯偽造文│第17185號 │ │ │95年5月19日至8月1 │書、詐欺等罪嫌之犯行。 │ │ │ │日間之通聯譯文1份 │ │ │ ├──┼─────────┼─────────────────┤ │ │ 8 │被告李佩蓁(行動電│佐證被告李恆隆、李佩蓁共同涉犯偽造│ │ │ │話0000000000號)與│文書、詐欺等罪嫌之犯行。 │ │ │ │被告林恆隆(行動電│ │ │ │ │話0000000000號)之│ │ │ │ │通聯紀錄譯文對照表│ │ │ │ │1份 │ │ │ ├──┼─────────┼─────────────────┼─────┤ │ 9 │被告林宏清(行動電│佐證被告李恆隆、林宏清共同涉犯偽造│96年度偵字│ │ │話0000000000號)與│文書、詐欺等罪嫌之犯行。 │第3356號(│ │ │被告林恆隆(行動電│ │林宏清詐欺│ │ │話0000000000號)之│ │集團附件)│ │ │通聯紀錄譯文1份 │ │ │ ├──┼─────────┼─────────────────┼─────┤ │ 10 │被告李咸進(門號09│佐證被告李恆隆、李咸進共同涉犯偽造│96年度偵字│ │ │00000000號)與被告│文書、詐欺等罪嫌之犯行。 │第3356號(│ │ │林恆隆(門號091332│ │李咸進詐欺│ │ │0872號)通聯紀錄譯│ │集團附件)│ │ │文1份 │ │ │ ├──┼─────────┼─────────────────┼─────┤ │ 11 │被告沈忠聖(門號09│佐證被告李恆隆、沈忠聖共同涉犯偽造│96年度偵字│ │ │00000000)與被告林│文書、詐欺等罪嫌之犯行。 │第3356號(│ │ │恆隆(門號00000000│ │沈忠聖詐欺│ │ │72號)通聯紀錄譯文│ │集團附件)│ │ │1份 │ │ │ ├──┼─────────┼─────────────────┼─────┤ │ 12 │被告李蓉(門號0229│佐證被告李蓉協助被告林恆隆偽刻印章│96年度偵字│ │ │73100)與被告林恆 │之事實。 │第2462號卷│ │ │隆(門號0000000000│ │一p.192-19│ │ │)通聯紀錄譯文1份 │ │6 │ ├──┼─────────┼─────────────────┼─────┤ │ 13 │兆豐銀行匯款單2份 │佐證證人袁惠祥於95年10月23日將其與│96年度偵字│ │ │ │被告林容鈺、翁仁海3人涉犯偽造文書 │第3356號(│ │ │ │、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分別匯予該2人 │林宏清詐欺│ │ │ │之事實。 │集團附件)│ ├──┼─────────┼─────────────────┼─────┤ │ 14 │證人即集耀公司負責│1.被告蕭于庭、陳淑貞、蔡寶珠、任香│96年度偵字│ │ │人林郭滿枝之證述 │ 玉、林宜華、李秉諺、鄭國雄、黃鈺│第2462號p.│ │ │ │ 婷並非集耀公司員工,集耀公司亦未│644-645 │ │ │ │ 發給在職證明、扣繳憑單或薪資單予│ │ │ │ │ 該8人之事實。 │ │ │ │ │2.集耀公司之電話為00-00000000。 │ │ ├──┼─────────┼─────────────────┼─────┤ │ 15 │證人即永唯公司負責│1.被告張景翔、袁惠祥、楊凱萍並非永│同上,p.64│ │ │人吳營森之證述 │ 唯公司員工,永唯公司亦未給在職證│6-648 │ │ │ │ 明、扣繳憑單或薪資單予該3人之事 │ │ │ │ │ 實。 │ │ │ │ │2.永唯公司之電話為是00-00000000。 │ │ ├──┼─────────┼─────────────────┼─────┤ │ 16 │證人即日盛銀行板橋│佐證日盛銀行板橋分行遭被告林宏清、│同上,p.66│ │ │分行行員高銘宏之證│楊凱萍、周玉祥詐騙之事實。 │0-663 │ │ │述 │ │ │ ├──┼─────────┼─────────────────┼─────┤ │ 17 │證人即台北富邦銀行│佐證台北富邦銀行遭被告何淑君、林弘│同上,p.68│ │ │行員龔韋任之證述 │昌、黃漢龍、劉紀宏、李佩蓁、江燕釧│90-690 │ │ │ │、蕭彩犁詐騙之事實。 │ │ ├──┼─────────┼─────────────────┼─────┤ │ 18 │證人即中華商銀行員│佐證中華商銀遭被告鄭國雄、陳淑真詐│同上,p.69│ │ │陳人杰之證述 │騙之事實。 │2-694 │ ├──┼─────────┼─────────────────┼─────┤ │ 19 │證人即臺東企銀桃園│佐證臺東企銀桃園分行遭陳志成、王萍│同上,p.69│ │ │分行行員方志豪之證│意詐騙之事實。 │5-696 │ │ │述 │ │ │ ├──┼─────────┼─────────────────┼─────┤ │ 20 │證人即新竹商銀行員│佐證新竹商銀遭被告鍾清榮、史夢蓁、│同上,p.69│ │ │朱榮春之證述 │劉榮輝、許之齡、楊宜鈴、蕭于庭、陳│7-700 │ │ │ │威利、黃進喜、張育修、游林泉、任香│ │ │ │ │玉、許彩霞、許耀興、李秉諺詐騙之事│ │ │ │ │實。 │ │ ├──┼─────────┼─────────────────┼─────┤ │ 21 │證人即臺東企銀臺北│佐證臺東企銀臺北分行遭被告宋乾成、│同上,p.70│ │ │分行行員林欣欣之證│蔡躍霆詐騙之事實。 │3-705、706│ │ │述 │ │-717 │ ├──┼─────────┼─────────────────┼─────┤ │ 22 │證人即國泰世華銀行│佐證國泰世華銀行遭被告廖文讚詐騙之│同上,p.71│ │ │行員簡豐裕之證述 │事實。 │8-719 │ ├──┼─────────┼─────────────────┼─────┤ │ 23 │證人台新銀行行員林│佐證台新銀行遭人王宏瑞詐騙之事實。│同上,p.71│ │ │佑俊之證述 │ │8-719 │ ├──┼─────────┼─────────────────┼─────┤ │ 24 │代號A1(真實姓名年│佐證陳福財向國泰世華銀行詐騙之事實│同上,p.73│ │ │籍請參96年度偵字第│。 │3-734 │ │ │2462號卷內之對照表│ │ │ │ │)人士之證述 │ │ │ ├──┼─────────┼─────────────────┼─────┤ │ 25 │集耀、永唯、偉鉅、│佐證各該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何人。 │96年度偵字│ │ │和一、沅誠、揚毅公│ │第2462號p.│ │ │司營利事業登記基本│ │649-659 │ │ │資料查詢單、負責人│ │ │ │ │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 │ │ │ └──┴─────────┴─────────────────┴─────┘ (三)犯罪事實二之(一): 1.被告李佩蓁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李佩蓁之自白 │1.被告李佩蓁於95年間委託被告林恆隆│96年度偵字│ │ │ │ 偽造揚毅公司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第3356號(│ │ │ │ ,並持以向不知情之高雄銀行桃園分│李佩蓁詐欺│ │ │ │ 行承辦人員申貸320萬元得逞之事實 │集團附件)│ │ │ │ 。 │ │ │ │ │2.被告李佩蓁自不詳時日起,受仲介業│ │ │ │ │ 者即徐憲輝、賴和興、被告林慧珍、│ │ │ │ │ 劉智忠、何詠琦等買家委託,向被告│ │ │ │ │ 林恆隆購買偽造之被告羅啟豐等人之│ │ │ │ │ 扣繳憑單、在職證明、薪資單、銀行│ │ │ │ │ 存簿交易明細表、完稅證明等證明文│ │ │ │ │ 件,嗣交由上開買家持以代為向金融│ │ │ │ │ 機構申辦房屋貸款,並由被告林恆隆│ │ │ │ │ 負責代為處理假照會事宜之事實。 │ │ ├──┼─────────┼─────────────────┼─────┤ │ 2 │證人即被告林恆隆之│佐證被告李佩蓁向證人林恆隆購買偽造│李佩蓁詐欺│ │ │證述 │財力證明文件之事實。 │集團卷p.12│ │ │ │ │1-125 │ ├──┼─────────┼─────────────────┼─────┤ │ 3 │扣案李佩蓁所有之行│佐證李佩蓁之全部犯罪事實。 │ │ │ │動電話(含本機、SI│ │ │ │ │ M) 3 支、向林恆 │ │ │ │ │隆買之偽造存摺影 │ │ │ │ │本、扣繳憑單、薪資│ │ │ │ │明及各式證件 1 批 │ │ │ └──┴─────────┴─────────────────┴─────┘ 2.被告林志勝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證人羅啟豐之證述 │佐證被告林志勝所涉偽造文書、詐欺罪│96年偵字第│ │ │ │之犯罪事實。 │3356號詐欺│ │ │ │ │案附件李佩│ │ │ │ │蓁詐欺集團│ │ │ │ │卷p.121-12│ │ │ │ │5 │ ├──┼─────────┼─────────────────┼─────┤ │ 2 │證人郭俊宏之證述 │1.證人郭俊宏前為被告林志勝所開設之│同上p.133-│ │ │ │ 亨利紙業公司之員工,在95年6月間 │136 │ │ │ │ 曾應被告林志勝之要求,擔任被告林│ │ │ │ │ 志勝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 │ │ │ │ 企銀)申辦信用貸款保證人之事實。│ │ │ │ │2.證人郭俊宏從未委託被告李佩蓁購買│ │ │ │ │ 任何偽造證明文件,未曾於95年間6 │ │ │ │ │ 月間在揚毅公司任職,也不知被告林│ │ │ │ │ 志勝以其名義購買偽造揚毅公司在職│ │ │ │ │ 證明、第一銀行土城分行帳號205503│ │ │ │ │ 23831號帳戶交易明細表之事實。 │ │ │ │ │3.佐證被告林志勝所涉偽造文書、詐欺│ │ │ │ │ 之犯罪事實。 │ │ ├──┼─────────┼─────────────────┼─────┤ │ 3 │證人羅啟豐、證人郭│佐證被告林志勝所涉偽造文書、詐欺罪│同上p.137-│ │ │俊宏之在職證明、第│之犯罪事實。 │143 │ │ │一銀行土城分行帳號│ │ │ │ │0000 0000000號帳戶│ │ │ │ │存摺資料各1份 │ │ │ │ │ │ │ │ ├──┼─────────┼─────────────────┼─────┤ │ 4 │臺灣企銀萬華分行放│佐證被告林志勝於申貸資料上,偽填保│同上p.509-│ │ │款資料1份 │證人郭俊宏曾任職於揚毅公司之事實。│582 │ └──┴─────────┴─────────────────┴─────┘ 3.被告林崇文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證人即被告李佩蓁之│佐證被告林崇文委託被告李佩蓁代為購│96年度偵字│ │ │證述 │買偽造在職證明等財力證明文件之事實│第 3356 號│ │ │ │。 │李佩蓁詐欺│ │ │ │ │集團附件p.│ │ │ │ │29 │ ├──┼─────────┼─────────────────┼─────┤ │ 2 │沅誠公司在職證明、│佐證被告林崇文所涉偽造文書、詐欺罪│同上p.148-│ │ │第一銀行存簿交易明│之犯罪事實。 │152 │ │ │細表各 1 份 │ │ │ └──┴─────────┴─────────────────┴─────┘ 4.被告黃淑娟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證人即被告李佩蓁之│佐證被告黃淑娟委託被告李佩蓁代為購│96年度偵字│ │ │證述 │買在職證明等財力證明文件之事實。 │第 3356 號│ │ │ │ │李佩蓁詐欺│ │ │ │ │集團附件p.│ │ │ │ │29 │ ├──┼─────────┼─────────────────┼─────┤ │ 2 │楊毅公司在職證明、│佐證被告黃淑娟所涉偽造文書、詐欺罪│同上p.386-│ │ │日盛銀行存簿交易明│之犯罪事實。 │391 │ │ │細表各1份 │ │ │ └──┴─────────┴─────────────────┴─────┘ 5.被告蕭于庭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證人即被告李佩蓁之│佐證被告蕭于庭委託被告李佩蓁代為購│96年度偵字│ │ │證述 │買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之事實。 │第 3356 號│ │ │ │ │李佩蓁詐欺│ │ │ │ │集團附件p.│ │ │ │ │29 │ ├──┼─────────┼─────────────────┼─────┤ │ 2 │台北富邦銀行延平分│佐證被告蕭于庭所涉偽造文書、詐欺罪│同上p.394-│ │ │行帳號第0000000000│之犯罪事實。 │407 │ │ │93 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表各 1份 │ │ │ └──┴─────────┴─────────────────┴─────┘ 6.被告林慧珍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林慧珍之供述 │被告林慧珍於95年7月間收受被告李佩 │96年度偵字│ │ │ │蓁所交付之偽造何加雯在職證明、扣繳│第3356號李│ │ │ │憑單資料之事實。 │佩蓁詐欺集│ │ │ │ │團附件p.29│ │ │ │ │3-297 │ ├──┼─────────┼─────────────────┼─────┤ │ 2 │證人何加雯之證述 │佐證被告林慧珍代為購買偽造之在職證│同上p.284-│ │ │ │明、扣繳憑單資料之事實。 │287 │ ├──┼─────────┼─────────────────┼─────┤ │ 3 │被告李佩蓁之證述 │佐證被告林慧珍委託被告李佩蓁代為購│同上p.80-8│ │ │ │買證人何加雯偽造在職證明、扣繳憑單│7 │ │ │ │之事實。 │ │ ├──┼─────────┼─────────────────┼─────┤ │ 4 │寶華銀行消費金融貸│佐證被告林慧珍所涉偽造文書、詐欺罪│同上p.299-│ │ │款申請書、偽造之偉│之犯罪事實。 │302 │ │ │鉅公司在職證明、扣│ │ │ │ │繳憑單各1份 │ │ │ └──┴─────────┴─────────────────┴─────┘ (四)犯罪事實二之(二): 1.被告李咸進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李咸進之自白 │1.被告李咸進自95年1月起,向被告林 │96年度偵字│ │ │ │ 恆隆(綽號「林先生」)購買以人頭│第3356號(│ │ │ │ 名義偽造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薪│李咸進詐欺│ │ │ │ 資單、所得清單等證明文件,並持以│集團附件 │ │ │ │ 向銀行申辦房屋貸款之事實。 │p.3-9 ) │ │ │ │2.被告李咸進經手之申貸案件,申貸人│ │ │ │ │ 均知悉被告李咸進係以偽造證明文件│ │ │ │ │ 向金融機關申貸之情,並配合辦理照│ │ │ │ │ 會事宜之事實。 │ │ ├──┼─────────┼─────────────────┼─────┤ │ 2 │被告即證人林恆隆之│佐證被告李咸進向證人林恆隆購買偽造│ │ │ │證述 │財力證明文件之事實。 │ │ ├──┼─────────┼─────────────────┼─────┤ │ 3 │證人李辰農之證述 │證人李辰農為被告李咸進之人頭,明知│95年偵字第│ │ │ │被告李咸進以其名義,持偽造之金菱公│17185號p. │ │ │ │司所得清單向銀行申辦貸款,仍共同基│364-365 │ │ │ │於偽造文書、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 │ │ │絡,配合被告李咸進至銀行對保之事實│ │ │ │ │。 │ │ ├──┼─────────┼─────────────────┼─────┤ │ 4 │證人鄭錕財之證述 │證人鄭坤財為被告李咸進之人頭,明知│同上p.365 │ │ │ │被告李咸進以其名義,持偽造之偉鉅公│ │ │ │ │司在職證明等財力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辦│ │ │ │ │款,仍共同基於偽造文書、為自己不法│ │ │ │ │所有之犯意聯絡,配合被告李咸進至銀│ │ │ │ │行對保之事實。 │ │ ├──┼─────────┼─────────────────┼─────┤ │ 5 │被告李咸進(行動電│佐證被告李咸進向被告林恆隆購買偽造│96年度偵字│ │ │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上開財力證明文件之事實。 │第3356號(│ │ │)與被告林恆隆(行│ │李咸進詐欺│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 │集團附件 │ │ │72號)之電話通聯紀│ │p.22-48) │ │ │錄1份 │ │ │ ├──┼─────────┼─────────────────┼─────┤ │ 6 │偽造之李辰農、簡玉│佐證被告李咸進涉有偽造文書、詐欺之│同上 p.70 │ │ │美、李青山、蔡寶珠│犯罪事實。 │、83、85-8│ │ │、鄭錕財、黃進喜相│ │8、135-143│ │ │關財力證明文件各 1│ │、148-155 │ │ │份 │ │ │ └──┴─────────┴─────────────────┴─────┘ 2.被告張育修、謝昀錦、戴煒星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張育修之供述 │被告張育修曾簽署新竹商銀抵押貸款申│96年度偵字│ │ │ │請書,且申貸所送之東京都保全股份有│第3356號(│ │ │ │限公司(下稱東京都保全公司)扣繳憑│李咸進詐欺│ │ │ │單係屬偽造之事實。 │集團附件)│ │ │ │ │p.177-181 │ ├──┼─────────┼─────────────────┼─────┤ │ 2 │被告謝昀錦之供述 │1.被告謝昀錦委託被告戴煒星代其姐夫│同上p.190-│ │ │ │ 即被告張育修向新竹商銀中和個金中│228 │ │ │ │ 心申辦貸款之事實。 │ │ │ │ │2.被告張育修94年任職東京都保全公司│ │ │ │ │ 之扣繳憑單係屬偽造之事實。 │ │ │ │ │3.新竹商銀就前開申貸案曾向被告謝昀│ │ │ │ │ 錦徵信照會之事實。 │ │ ├──┼─────────┼─────────────────┼─────┤ │ 3 │證人即被告李咸進之│證人李咸進介紹知情之張育修透過綽號│同上p.3-9 │ │ │證述 │小偉」之男子,向被告林恆隆購買偽造│95 年度偵 │ │ │ │之財力證明文件,並由被告張育修自行│字第 17185│ │ │ │於 95 年 7 月持以送件,向新竹商銀 │號p.363-36│ │ │ │申貸,嗣未獲核貸之事實。 │4 │ ├──┼─────────┼─────────────────┼─────┤ │ 4 │偽造之東京都保全公│佐證被告張育修、謝昀錦、戴煒星共同│同上p.181 │ │ │司扣繳憑單1份 │涉有偽造文書、詐欺之犯罪事實。 │ │ └──┴─────────┴─────────────────┴─────┘ (五)犯罪事實二之(三) 1.被告沈忠聖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沈忠聖之自白 │1.被告沈忠聖自94年5、6間開始,接受│96年度偵字│ │ │ │ 被告彭琮凱等買家之委託,向被告林│第3356號(│ │ │ │ 恆隆(綽號「林先生」)購買偽造之│沈忠聖詐欺│ │ │ │ 扣繳憑單、在職證明、薪資單、所得│集團附件 │ │ │ │ 清單等證明文件,並代買家持以向銀│p.3-10) │ │ │ │ 行申辦房屋貸款,從中牟利之事實。│ │ │ │ │2.被告沈忠聖代客戶包裝資料及假照會│ │ │ │ │ 之過程,申貸客戶均知情並配合之事│ │ │ │ │ 實。 │ │ ├──┼─────────┼─────────────────┼─────┤ │ 2 │被告即證人林恆隆之│佐證被告李咸進向證人林恆隆購買偽造│ │ │ │證述 │財力證明文件之事實。 │ │ ├──┼─────────┼─────────────────┼─────┤ │ 3 │被告即證人彭琮凱之│被告沈忠聖要求證人彭琮凱代向被告黃│同上p.85-9│ │ │證述 │惠芬收取台康理財公司客戶所得清單等│3 │ │ │ │文件之事實 │ │ ├──┼─────────┼─────────────────┼─────┤ │ 4 │扣案之沈忠聖行動電│佐證被告沈忠聖涉有偽造文書、詐欺罪│ │ │ │話(含本機、SIM卡 │之犯罪事實。 │ │ │ │)2 支、向林恆隆購│ │ │ │ │買之偽造在職證明影│ │ │ │ │本13 張、偽造之完 │ │ │ │ │稅證明影本3張、扣 │ │ │ │ │繳憑單4張、存摺影 │ │ │ │ │本6張 │ │ │ └──┴─────────┴─────────────────┴─────┘ 2.被告彭琮凱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彭琮凱之供述 │1.被告彭琮凱曾替蕭彩犁、呂湘怡、張│96年度偵字│ │ │ │ 景翔、吳正德等人向銀行代辦貸款,│第3356號(│ │ │ │ 上開4人的財力證明資料悉由被告沈 │沈忠聖詐欺│ │ │ │ 忠聖交付,其後由被告彭琮凱負責送│集團附件 │ │ │ │ 件之事實。 │p.85-93) │ │ │ │2.被告沈忠聖交代被告彭琮凱向一位會│ │ │ │ │ 計師拿上開4人薪資、所得清單等資 │ │ │ │ │ 料,而該批資料悉由被告黃惠芬交給│ │ │ │ │ 被告彭琮凱之事實。 │ │ ├──┼─────────┼─────────────────┼─────┤ │ 2 │證人即被告沈忠聖之│1.被告沈忠聖接受被告彭琮凱之委託,│96年度偵字│ │ │證述 │ 代呂湘怡等人向被告林恆隆(綽號「│第3356號(│ │ │ │ 林先生」)購買偽造之扣繳憑單、在│沈忠聖詐欺│ │ │ │ 職證明、薪資單、所得清單等證明文│集團附件 │ │ │ │ 件之事實。 │p.66-71) │ │ │ │2.證人沈忠聖代客戶包裝資料及假照之│ │ │ │ │ 過程,申貸客戶均知情並配合之事 │ │ ├──┼─────────┼─────────────────┼─────┤ │ 3 │證人即被告蕭彩犁、│證人蕭彩犁、呂湘婷、張景翔委託被告│同上p.73-7│ │ │呂湘婷、張景翔之證│彭琮凱代為申辦房貸,且銀行照會前被│7、126-130│ │ │述 │告彭淙凱曾打電話要求證人蕭彩犁依照│、136-139 │ │ │ │其吩咐配合照會之事實。 │95 年偵字 │ │ │ │ │第 17185 │ │ │ │ │號 p.348 │ ├──┼─────────┼─────────────────┼─────┤ │ 4 │偽造之在職證明、扣│佐證被告彭琮凱涉有偽造文書、詐欺罪│同上 │ │ │繳憑單 │之犯罪事實。 │p.102、 │ │ │ │ │106-107、 │ │ │ │ │ │ └──┴─────────┴─────────────────┴─────┘ 3.被告周淵盛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即證人彭琮凱之│被告周淵盛交代被告蕭彩犁、張景翔、│96年度偵字│ │ │證述 │吳正德等人以虛偽之任職公司及薪資所│第3356號(│ │ │ │得等財力證明資料應付銀行徵信照會事│沈忠聖詐欺│ │ │ │宜之事實。 │集團附件 │ │ │ │ │p.85-93) │ ├──┼─────────┼─────────────────┼─────┤ │ 2 │被告即證人呂湘婷、│證人呂湘婷、張景翔、吳正德於95年6 │同上p.126-│ │ │張景翔、吳正德之證│月至8月間分別委託被告周淵盛代為申 │130、136-1│ │ │述 │辦房貸或車貸之事實。 │39、161-16│ │ │ │ │5 │ ├──┼─────────┼─────────────────┼─────┤ │ 3 │張景翔臺東中小企銀│佐證被告周淵盛涉有偽造文書、詐欺罪│同上p.140 │ │ │授信申請暨個人資料│之犯罪事實。 │、133、153│ │ │表、偽造之清德加油│ │-157、160 │ │ │公司扣繳憑單、品川│ │ │ │ │公司扣繳憑單、華南│ │ │ │ │商業銀行板新分行帳│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戶交易明細表各1 份│ │ │ └──┴─────────┴─────────────────┴─────┘ 4.被告潘志洵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證人即被告張志忠之│被告潘志洵接受被告張志忠之委託代辦│96年度偵字│ │ │證述 │申貸事宜之事實。 │第 3356 號│ │ │ │ │沈忠聖詐欺│ │ │ │ │集團附件p.│ │ │ │ │ 161-165 │ ├──┼─────────┼─────────────────┼─────┤ │ 2 │偽造之英資科技公司│佐證被告潘志洵涉有偽造文書、詐欺罪│同上p.168-│ │ │薪資總表1份 │之犯罪事實。 │169 │ │ │ │ │ │ │ │ │ │ │ └──┴─────────┴─────────────────┴─────┘ (六)犯罪事實二之(四) 1.被告俞嘉瑞、李惠娟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俞嘉瑞之自白 │犯罪事實二之(五)全部犯罪事實。 │96年度偵字│ │ │ │ │第24199號 │ │ │ │ │p.1-11 │ ├──┼─────────┼─────────────────┼─────┤ │ 2 │被告李惠娟之自白 │被告李惠娟明知被告俞嘉瑞向被告林恆│同上p.12-1│ │ │ │隆購買偽造集耀公司扣繳憑單用以申辦│5 │ │ │ │車貸情事,卻同意並參與犯行之事實。│ │ │ │ │ │ │ ├──┼─────────┼─────────────────┼─────┤ │ 3 │證人即被告林銘祺之│1.被告俞嘉瑞於95年4、5月間,以1萬 │同上p.16-1│ │ │證述 │ 元價格要求被告林銘祺在其所代辦之│8 │ │ │ │ 車貸案件中擔任保證人之事實。 │ │ │ │ │2.被告林銘祺知悉被告俞嘉瑞所持用以│ │ │ │ │ 被告林銘祺名義之集耀公司扣繳憑單│ │ │ │ │ 係屬偽造之事實。 │ │ ├──┼─────────┼─────────────────┼─────┤ │ 4 │證人即被告劉敏暉之│被告劉敏暉於95年3、4月間經由報紙分│同上p.21-2│ │ │證述 │類廣告,得知被告俞嘉瑞販售偽造財力│3、105-108│ │ │ │證明文件並代辦車貸情事,即以2,000 │ │ │ │ │元之代價,委託被告俞嘉瑞代辦車貸,│ │ │ │ │惟嗣未獲核貸之事實。 │ │ ├──┼─────────┼─────────────────┼─────┤ │ 5 │證人即被告吳瑛傑之│被告吳瑛傑於95年5、6月間,經由報紙│同上p.26-2│ │ │證述 │分類廣告,得知被告俞嘉瑞販售偽造財│9 │ │ │ │力證明文件並代辦車貸情事,即以約1 │ │ │ │ │萬元之代價,委託被告俞嘉瑞代辦車貸│ │ │ │ │,惟嗣未獲核貸之事實。 │ │ ├──┼─────────┼─────────────────┼─────┤ │ 6 │證人即被告林恆隆之│被告俞嘉瑞向被告林恆隆購買偽造之財│同上p.30-3│ │ │證述 │力證明文件之事實 │8 │ ├──┼─────────┼─────────────────┼─────┤ │ 7 │證人即福灣公司員工│被告俞嘉瑞、林苗營、江凱琴、劉敏暉│同上p.40-4│ │ │柳景森之證述 │、吳英傑各以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向福│3 │ │ │ │灣公司申辦車貸之事實。 │ │ ├──┼─────────┼─────────────────┼─────┤ │ 8 │福灣公司顧客申請書│佐證被告俞嘉瑞、李惠娟共同涉有偽造│同上p.44-5│ │ │5份、偽造之扣繳憑 │文書、詐欺罪嫌之事實。 │8 │ │ │單共6份 │ │ │ ├──┼─────────┼─────────────────┼─────┤ │ 9 │被告俞嘉瑞(門號09│佐證被告俞嘉瑞向被告林恆隆購買偽造│同上p.86-8│ │ │00000000)與被告林│之財力證明文件之事實。 │9 │ │ │恆隆(門號00000000│ │ │ │ │72)之通聯紀錄譯文│ │ │ │ │1份 │ │ │ └──┴─────────┴─────────────────┴─────┘ 2.被告劉敏暉、林銘祺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劉敏暉之自白 │被告劉敏暉於95年3、4月間經由報紙分│96 年度偵 │ │ │ │類廣告,得知被告俞嘉瑞販售偽造財力│字第 22199│ │ │ │證明文件並代辦車貸情事,即以2,000 │號 p.23、 │ │ │ │元之代價,委託被告俞嘉瑞代辦車貸,│105-108 │ │ │ │惟嗣未獲核貸之事實。 │ │ ├──┼─────────┼─────────────────┼─────┤ │ 2 │被告林銘祺之供述 │被告林銘祺知悉被告俞嘉瑞所持用以被│同上p.16-1│ │ │ │告林銘祺名義開立之集耀公司扣繳憑單│8 │ │ │ │係屬偽造之事實。 │ │ ├──┼─────────┼─────────────────┼─────┤ │ 3 │證人即被告俞嘉瑞之│證人俞嘉瑞代被告劉敏暉持偽造之集耀│同上p.1-11│ │ │證述 │公司扣繳憑單申辦車貸之事實 │ │ ├──┼─────────┼─────────────────┼─────┤ │ 4 │福灣公司顧客申請書│佐證被告劉敏暉、林銘祺涉有偽造文書│同上p.55-5│ │ │、集耀公司扣繳憑單│、詐欺罪嫌之事實。 │6 │ │ │各2份 │ │ │ └──┴─────────┴─────────────────┴─────┘ 3.被告吳瑛傑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吳瑛傑之自白 │被告吳瑛傑於95年5、6月間,經由報紙│96 年度偵 │ │ │ │分類廣告,得知被告俞嘉瑞販售偽造財│字第22199 │ │ │ │力證明文件並代辦車貸情事,即以約1 │號p.29 │ │ │ │萬元之代價,委託被告俞嘉瑞代辦車貸│ │ │ │ │,惟嗣未獲核貸之事實。 │ │ ├──┼─────────┼─────────────────┼─────┤ │ 2 │證人即被告俞嘉瑞之│證人俞嘉瑞代被告劉敏暉持偽造之集耀│同上p.1-11│ │ │證述 │公司扣繳憑單申辦車貸之事實 │ │ ├──┼─────────┼─────────────────┼─────┤ │ 7 │證人即福灣公司員工│被告俞嘉瑞、林苗營、江凱琴、劉敏暉│同上p.40-4│ │ │柳景森之證述 │、吳瑛傑各以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向福│3 │ │ │ │灣公司申辦車貸之事實。 │ │ ├──┼─────────┼─────────────────┼─────┤ │ 8 │福灣公司顧客申請書│佐證被告俞嘉瑞、李惠娟共同涉有偽造│同上p.44-5│ │ │5份、偽造之扣繳憑 │文書、詐欺罪嫌之事實。 │8 │ │ │單共6份 │ │ │ ├──┼─────────┼─────────────────┼─────┤ │ 9 │被告俞嘉瑞(門號09│佐證被告俞嘉瑞向被告林恆隆購買偽造│同上p.86-8│ │ │00000000)與被告林│之財力證明文件之事實。 │9 │ │ │恆隆(門號00000000│ │ │ │ │72)之通聯紀錄譯文│ │ │ │ │1份 │ │ │ └──┴─────────┴─────────────────┴─────┘ 4.被告林苗營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證人即被告俞嘉瑞之│證人俞嘉瑞代被告林苗營持偽造之和一│96 年度偵 │ │ │證述 │公司扣繳憑單申辦車貸之事實 │字第22199 │ │ │ │ │號p.52-53 │ ├──┼─────────┼─────────────────┼─────┤ │ 2 │證人即福灣公司員工│被告俞嘉瑞、林苗營、江凱琴、劉敏暉│同上p.40-4│ │ │柳景森之證述 │、吳瑛傑各以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向福│3 │ │ │ │灣公司申辦車貸之事實。 │ │ ├──┼─────────┼─────────────────┼─────┤ │ 3 │福灣公司顧客申請書│佐證被告江凱琴涉有偽造文書、詐欺罪│同上p.48-5│ │ │、偽造之和一公司扣│嫌之事實。 │1 │ │ │繳憑單各 1 份 │ │ │ └──┴─────────┴─────────────────┴─────┘ 5.被告江凱琴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證人即被告俞嘉瑞之│證人俞嘉瑞代被告江凱琴持偽造之偉鉅│96 年度偵 │ │ │證述 │公司扣繳憑單申辦車貸之事實 │字第22199 │ │ │ │ │號p.52-53 │ ├──┼─────────┼─────────────────┼─────┤ │ 2 │證人即福灣公司員工│被告俞嘉瑞、林苗營、江凱琴、劉敏暉│同上p.40-4│ │ │柳景森之證述 │、吳瑛傑各以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向福│3 │ │ │ │灣公司申辦車貸之事實。 │ │ ├──┼─────────┼─────────────────┼─────┤ │ 3 │福灣公司顧客申請書│佐證被告江凱琴涉有偽造文書、詐欺罪│同上p.52-5│ │ │、偽造之偉鉅公司扣│嫌之事實。 │3 │ │ │繳憑單各1份 │ │ │ └──┴─────────┴─────────────────┴─────┘ (七)犯罪事實三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何淑君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2462號卷一p.483-486 │ ├──┼─────────┼─────────────────┤ │ 2 │富邦商銀信用貸款申│同上p.487-491 │ │ │請書、偽造之沅誠公│ │ │ │司在職證明、扣繳憑│ │ │ │單各1份 │ │ └──┴─────────┴─────────────────┘ (八)犯罪事實四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史夢蓁、陳建成│96年度偵字第2462號卷一p.510-514、 │ │ │、楊振遠之自白 │528 -532、卷二p.544-548 │ ├──┼─────────┼─────────────────┤ │ 2 │證人及被告史夢蓁、│同上卷一p.000-000 p.510-514、528-5│ │ │陳建成、楊振遠之證│32 、卷二p.544-548 │ │ │述 │ │ ├──┼─────────┼─────────────────┤ │ 3 │新竹商銀抵押貸款申│同上卷一p.516-527 │ │ │請書、偽造之中國信│ │ │ │託商銀帳號00000000│ │ │ │7955號存摺交易明細│ │ │ │表各1份 │ │ └──┴─────────┴─────────────────┘ (九)犯罪事實五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黃鈺婷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2462號卷二p.559-562 │ ├──┼─────────┼─────────────────┤ │ 2 │匯豐銀行信用貸款申│同上p.563-567 │ │ │請書、對保通知單、│ │ │ │、偽造之集耀公司扣│ │ │ │繳憑單各1份 │ │ └──┴─────────┴─────────────────┘ (十)犯罪事實六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劉啟正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2462號卷二p.569-572 │ ├──┼─────────┼─────────────────┤ │ 2 │中華銀行信用貸款申│同上p.574-577 │ │ │請書、偽造之和一薪│ │ │ │資單、扣繳憑單各1 │ │ │ │份 │ │ ├──┼─────────┼─────────────────┤ │ 3 │被告劉啟正(門號09│同上p.579-580 │ │ │00000000號)與林恆│ │ │ │隆(門號0000000000│ │ │ │號)行動電話通聯紀│ │ │ │錄1份 │ │ └──┴─────────┴─────────────────┘ (十一)犯罪事實七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劉紀宏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2462號卷二p.581-585 │ ├──┼─────────┼─────────────────┤ │ 2 │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同上p.586-592 │ │ │請書、偽造之和一公│ │ │ │司在職證明、臺中銀│ │ │ │行臺北分行帳號0922│ │ │ │00000000號帳戶交易│ │ │ │明細表各1份 │ │ ├──┼─────────┼─────────────────┤ │ 3 │被告劉紀宏(門號09│同上p.595-596 │ │ │00000000號)與林恆│ │ │ │隆(門號0000000000│ │ │ │號)行動電話通聯紀│ │ │ │錄1份 │ │ └──┴─────────┴─────────────────┘ (十二)犯罪事實八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蔡躍霆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2462號卷二p.597-600 │ ├──┼─────────┼─────────────────┤ │ 2 │臺東中小企銀授信申│同上p.601-612 │ │ │請書暨個人資料表、│ │ │ │借款用途確定書、偽│ │ │ │造之和一公司扣繳憑│ │ │ │單、薪資單、第一銀│ │ │ │行丹鳳分行帳號2395│ │ │ │0000000號帳戶交易 │ │ │ │明細表各1份 │ │ └──┴─────────┴─────────────────┘ (十三)犯罪事實九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新竹國際商銀貸me │96年度偵字第2462號卷二p.799-803 │ │ │more申請書暨個人資│ │ │ │料表、偽造之和一公│ │ │ │司扣繳憑單、在職證│ │ │ │明書各1份 │ │ └──┴─────────┴─────────────────┘ (十四)犯罪事實十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羅啟豐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李佩蓁│ │ │ │詐欺集團卷p.121-125 │ ├──┼─────────┼─────────────────┤ │ 2 │證人李佩蓁之證述 │同上p.80-87 │ ├──┼─────────┼─────────────────┤ │ 3 │偉鉅公司在職證明書│同上p.126-131 │ │ │、萬泰銀行板橋分行│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帳戶存摺資料各1份 │ │ └──┴─────────┴─────────────────┘ (十五)犯罪事實十一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李玉梅之供述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李佩蓁│ │ │ │詐欺集團卷p.153-156 │ ├──┼─────────┼─────────────────┤ │ 2 │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同上p.157-158 │ │ │行授信申請書、偽造│ │ │ │之凡古室內設計工作│ │ │ │室扣繳憑單各1份 │ │ ├──┼─────────┼─────────────────┤ │ 3 │證人李佩蓁於95年5 │同上p.161 │ │ │月22日下午1時10分 │ │ │ │之行動電話(0922 │ │ │ │518388)通聯紀錄 │ │ └──┴─────────┴─────────────────┘ (十六)犯罪事實十二 ┌──┬─────────┬─────────────────┐ │編號│ 證據清單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湯鎮魁之供述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李佩蓁詐欺集團附│ │ │ │件 p.345-350、95 年度偵字第 17185 │ │ │ │號 p.342 │ ├──┼─────────┼─────────────────┤ │ 2 │證人王萍意之證述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李佩蓁詐欺集團附│ │ │ │件 │ │ │ │ │ ├──┼─────────┼─────────────────┤ │ 3 │臺東中小企銀授信申│96 年度偵字第 3356 號李佩蓁詐欺集 │ │ │請書暨個人資料表、│團附件 p.351-363 │ │ │借款用途確認書、板│ │ │ │橋站前郵局帳號0311│ │ │ │0000000000號帳戶交│ │ │ │易明細表1份 │ │ └──┴─────────┴─────────────────┘ (十七)犯罪事實十三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陳志成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2462號(卷一)p.493-49│ │ │ │6、95年度偵字第17185號卷p.362 │ ├──┼─────────┼─────────────────┤ │ 2 │臺東中小企銀授信申│96年度偵字第2462號卷一p.497-503 │ │ │請書暨個人資料表、│ │ │ │偽造之偉鉅公司在職│ │ │ │證明、扣繳憑單、薪│ │ │ │資明細表各1份 │ │ └──┴─────────┴─────────────────┘ (十八)犯罪事實十四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江燕釧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李佩蓁│ │ │ │詐欺集團卷p.167-171 │ ├──┼─────────┼─────────────────┤ │ 2 │被告即證人李嘉進之│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李佩蓁│ │ │自白及證述 │詐欺集團卷p.190-197、95年度偵字第 │ │ │ │17185 號卷p.340-341、362-363 │ ├──┼─────────┼─────────────────┤ │ 3 │被告張興德之供述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李佩蓁│ │ │ │詐欺集團卷p.180-183、95年度偵字第 │ │ │ │17185號卷p.340-341、362-363 │ ├──┼─────────┼─────────────────┤ │ 4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95年度偵字第17185號卷 p.356-357 │ │ │保資料表1份 │ │ ├──┼─────────┼─────────────────┤ │ 5 │富邦銀行個人金融授│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李佩蓁│ │ │信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詐欺集團卷p.172-179 │ │ │表、偽造之沅誠公司│ │ │ │在職證明、中壢東興│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109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表各1份 │ │ └──┴─────────┴─────────────────┘ (十九)犯罪事實十五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劉榮輝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李佩蓁│ │ │ │詐欺集團卷p.207-210 │ ├──┼─────────┼─────────────────┤ │ 2 │新竹商銀抵押貸款申│同上p.212-217 │ │ │請書、偽造之偉鉅公│ │ │ │司在職證明書、岡山│ │ │ │仁壽路郵局帳號0101│ │ │ │0000000000號帳戶交│ │ │ │易明細表各1份 │ │ └──┴─────────┴─────────────────┘ (二十)犯罪事實十六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彭永統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李佩蓁│ │ │ │詐欺集團卷p.222-225 │ ├──┼─────────┼─────────────────┤ │ 2 │偽造之偉鉅公司在職│同上p.226 │ │ │證明書、扣繳憑單各│ │ │ │1份 │ │ ├──┼─────────┼─────────────────┤ │ 3 │證人李佩蓁(門號09│同上p.227 │ │ │00000000)與林恆隆│ │ │ │(門號0000000000)│ │ │ │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 │ │ │份 │ │ └──┴─────────┴─────────────────┘ (二一)犯罪事實十七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暨證人葉昌為之│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李佩蓁│ │ │自白及證述 │詐欺集團卷p.266-270 │ │ │ │ │ ├──┼─────────┼─────────────────┤ │ 2 │被告暨證人許之齡之│同上p.246-250 │ │ │自白及證述 │ │ ├──┼─────────┼─────────────────┤ │ 3 │被告葉承洋之供述及│同上p.282、96偵17185號p.339、341 │ │ │自白 │ │ ├──┼─────────┼─────────────────┤ │ 4 │新竹企銀抵押貸款申│同上p.251-258 │ │ │請書、偽造之揚毅公│ │ │ │司扣繳憑單、臺北敦│ │ │ │南郵局帳號00000000│ │ │ │122231號帳戶交易明│ │ │ │細表各1份 │ │ └──┴─────────┴─────────────────┘ (二二)犯罪事實十八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何加雯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李佩蓁│ │ │ │詐欺集團卷p.284-287 │ ├──┼─────────┼─────────────────┤ │ 2 │證人李佩蓁之證述 │同上p.80-87 │ ├──┼─────────┼─────────────────┤ │ 3 │寶華銀行消費金融貸│同上p.288-289 │ │ │款申請書、偽造之偉│ │ │ │鉅公司在職證明、扣│ │ │ │繳憑單各1份 │ │ └──┴─────────┴─────────────────┘ (二三)犯罪事實十九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楊宜鈴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李佩蓁│ │ │ │詐欺集團卷p.308-311 │ ├──┼─────────┼─────────────────┤ │ 2 │被告楊智明之供述 │同上p.320-325 │ ├──┼─────────┼─────────────────┤ │ 3 │被告暨證人傅治偉之│同上p.333-337 │ │ │自白及證述 │ │ ├──┼─────────┼─────────────────┤ │ 4 │新竹商銀信貸申請書│同上p.338-344 │ │ │、楊信銀行信用貸款│ │ │ │申請書、偽造之偉鉅│ │ │ │公司在職證明、中國│ │ │ │農民銀行帳號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交易明細表、陽信銀│ │ │ │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各│ │ │ │1份 │ │ └──┴─────────┴─────────────────┘ (二四)犯罪事實二十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暨證人陳淑真之│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李佩蓁│ │ │自白及證述 │詐欺集團卷p.416-418 │ ├──┼─────────┼─────────────────┤ │ 2 │被告暨證人劉智忠之│同上p.428-430 │ │ │自白及證述 │ │ ├──┼─────────┼─────────────────┤ │ 3 │證人李佩蓁之證述 │同上p.80-87 │ ├──┼─────────┼─────────────────┤ │ 4 │中華銀行個人小額及│同上p.419-426 │ │ │消費者貸款申請表、│ │ │ │偽造之集耀公司在職│ │ │ │證明、扣繳憑單、薪│ │ │ │資單各1份 │ │ └──┴─────────┴─────────────────┘ (二五)犯罪事實二一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暨證人洪榮義之│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李佩蓁│ │ │自白及證述 │詐欺集團卷p.446-447 │ ├──┼─────────┼─────────────────┤ │ 2 │被告暨證人何詠琦之│同上p.441-443 │ │ │自白及證述 │ │ ├──┼─────────┼─────────────────┤ │ 3 │證人李佩蓁之證述 │同上p.80-87 │ ├──┼─────────┼─────────────────┤ │ 4 │偽造之洪榮義在職證│同上p.445 │ │ │明1份 │ │ └──┴─────────┴─────────────────┘ (二六)犯罪事實二二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楊智凱之自白 │95年偵字第17185號第p.339 │ ├──┼─────────┼─────────────────┤ │ 2 │復華銀行房屋貸款申│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李佩蓁│ │ │請書、偽造之偉鉅公│詐欺集團卷p.230-236 │ │ │司在職證明、扣繳憑│ │ │ │單各1份 │ │ └──┴─────────┴─────────────────┘ (二七)犯罪事實二三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周玉祥之供述 │95年偵字第17185號第p.341-342 │ ├──┼─────────┼─────────────────┤ │ 2 │復華銀行房屋貸款申│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李佩蓁│ │ │請書、偽造之偉鉅公│詐欺集團卷p.230-236 │ │ │司在職證明、扣繳憑│ │ │ │單各1份 │ │ └──┴─────────┴─────────────────┘ (二八)犯罪事實二四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證人李佩蓁之證述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件附件李佩│ │ │ │蓁詐欺集團卷p.7-14 │ ├──┼─────────┼─────────────────┤ │ 2 │證人林恆隆之證述 │ │ ├──┼─────────┼─────────────────┤ │ │證人即台東企銀台北│96 年度偵字第2462號詐欺案件p.703 │ │ 3 │分行行員林欣欣之證│-705 │ │ │述 │ │ ├──┼─────────┼─────────────────┤ │ 4 │臺東中小企銀授信申│同上p.15-22 │ │ │請書暨個人資料表、│ │ │ │借款用途確認書、偽│ │ │ │造之和一公司在職證│ │ │ │明、扣繳憑單、薪資│ │ │ │單、桃園中路郵局帳│ │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 │ │ │ │份 │ │ └──┴─────────┴─────────────────┘ (二九)犯罪事實二五 ┌──┬─────────┬─────────────────┐ │編號│ 證據清單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林宏清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林宏清詐欺集團附│ │ │ │件 p.、95 年度偵字第 18175 號 │ │ │ │p.11-12 │ ├──┼─────────┼─────────────────┤ │ 2 │證人即被告林恆隆之│ │ │ │證述 │ │ ├──┼─────────┼─────────────────┤ │ 3 │證人彭秋珠、林宜華│96 年度偵字第 3356 號林宏清詐欺集 │ │ │之證述 │團附件p.287-341 │ ├──┼─────────┼─────────────────┤ │ 4 │偽造之偉鉅公司扣繳│96 年度偵字第 3356 號林宏清詐欺集 │ │ │憑單、玉山銀行帳號│團附件p.107、147-150 │ │ │0000000000000號交 │ │ │ │易明細表、日盛銀行│ │ │ │貸款授信資料各1 份│ │ └──┴─────────┴─────────────────┘ (三十)犯罪事實二六 ┌──┬─────────┬─────────────────┐ │編號│ 證據清單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袁惠祥之供述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案林宏清詐欺集團│ │ │ │附件p.193-197、95年度偵字第17185 │ │ │ │號p.12 │ ├──┼─────────┼─────────────────┤ │ 2 │被告林容鈺之供述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案林宏清詐欺集團│ │ │ │附件p.218-223 │ ├──┼─────────┼─────────────────┤ │ 3 │被告即證人林宏清之│96年度偵字第3356號案林宏清詐欺集團│ │ │證述 │附件p.5-12 │ ├──┼─────────┼─────────────────┤ │ 4 │中國商銀房屋貸款申│96 年度偵字第 3356 號案林宏清詐欺 │ │ │請書、偽造之永唯公│集團附件 p.224-230 │ │ │司扣繳憑單1份 │ │ └──┴─────────┴─────────────────┘ (三一)犯罪事實二七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任香玉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林宏清│ │ │ │詐欺集團卷p.154-158 │ ├──┼─────────┼─────────────────┤ │ 2 │新竹企銀抵押貸款申│同上p.159-164 │ │ │請書、偽造之華南商│ │ │ │銀帳號000000000000│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 │ │ │ │份 │ │ ├──┼─────────┼─────────────────┤ │ 3 │證人林宏清(門號09│同上p.167 │ │ │00000000)與林恆隆│ │ │ │(門號0000000000)│ │ │ │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 │ │ │份 │ │ └──┴─────────┴─────────────────┘ (三二)犯罪事實二八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許采葳之供述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林宏清│ │ │ │詐欺集團卷p.241-246 │ ├──┼─────────┼─────────────────┤ │ 2 │證人楊凱萍之供述 │同上p.257-260 │ ├──┼─────────┼─────────────────┤ │ 3 │被害人許彩霞之指述│同上p.271-273 │ ├──┼─────────┼─────────────────┤ │ 4 │日盛銀行房屋貸款申│同上p.247-252、274-278 │ │ │請書、偽造之中和大│ │ │ │華郵局帳號00000000│ │ │ │078211號帳戶交易明│ │ │ │細表、新竹商銀抵押│ │ │ │貸款申請書、偽造之│ │ │ │揚毅公司扣繳憑單各│ │ │ │1份 │ │ └──┴─────────┴─────────────────┘ (三三)犯罪事實二九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林宜華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件附件林宏│ │ │ │清詐欺集團卷p.287-292 │ ├──┼─────────┼─────────────────┤ │ 2 │被告彭秋珠之自白 │同上p.313-319 │ ├──┼─────────┼─────────────────┤ │ 3 │中國商銀房屋貸款申│同上p.297-312 │ │ │請書2份、偽造之集 │ │ │ │耀公司扣繳憑單、所│ │ │ │得清單;揚毅公司扣│ │ │ │繳憑單、所得清單;│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001101號帳號交易明│ │ │ │細表各1份 │ │ ├──┼─────────┼─────────────────┤ │ 4 │兆豐商銀抵押權塗銷│95年度偵字第17185號卷p.353 │ │ │同意書 │ │ └──┴─────────┴─────────────────┘ (三四)犯罪事實三十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許峰源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林宏清│ │ │ │詐欺集團卷p.342-345 │ ├──┼─────────┼─────────────────┤ │ 2 │被害人許耀興之指訴│同上p.353-355 │ ├──┼─────────┼─────────────────┤ │ 4 │新竹商銀抵押貸款申│同上p.346-349 │ │ │請書、偽造之揚毅公│ │ │ │司扣繳憑單1份 │ │ └──┴─────────┴─────────────────┘ (三五)犯罪事實三一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李秉諺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林宏清│ │ │ │詐欺集團卷p.381-384 │ ├──┼─────────┼─────────────────┤ │ 2 │新竹商銀抵押貸款申│同上p.387-389 │ │ │請書、偽造之集耀公│ │ │ │司所得清單各1份 │ │ └──┴─────────┴─────────────────┘ (三六)犯罪事實三二被告李辰農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李辰農之自白 │95年度偵字第17185號p.364 │ ├──┼─────────┼─────────────────┤ │ 2 │證人即被告李咸進之│96年度偵字第3356號李咸進詐欺集團附│ │ │證述 │件 p.3-9、95 年度偵字第 17185 號 │ │ │ │p.363-364偵訊筆錄稱房子賣了 │ ├──┼─────────┼─────────────────┤ │ 3 │偽造之李辰農所得清│96年度偵字第3356號李咸進詐欺集團附│ │ │單1份 │件 p.70 │ └──┴─────────┴─────────────────┘ (三七)犯罪事實三二被告簡玉美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證據出處 │ ├──┼─────────┼─────────────────┤ │ 1 │證人即被告李咸進之│96年度偵字第3356號李咸進詐欺集團附│ │ │證述 │件 p.3-9、95 年度偵字第 17185 號 │ │ │ │p.363-364偵訊筆錄稱房子賣了 │ ├──┼─────────┼─────────────────┤ │ 2 │偽造之簡玉美所得清│96年度偵字第3356號李咸進詐欺集團附│ │ │單1份 │件 p.83 │ └──┴─────────┴─────────────────┘ (三八)犯罪事實三二被告李青山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證據出處 │ ├──┼─────────┼─────────────────┤ │ 1 │證人即被告李咸進之│96年度偵字第3356號李咸進詐欺集團附│ │ │證述 │件 p.3-9、95 年度偵字第 17185 號 │ │ │ │p.363-364 │ ├──┼─────────┼─────────────────┤ │ 2 │偽造之天氏國際公司│96年度偵字第3356號李咸進詐欺集團附│ │ │扣繳憑單1份 │件 p.85-88 │ └──┴─────────┴─────────────────┘ (三九)犯罪事實三二被告鄭焜財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李辰農之自白 │95年度偵字第17185號p.364 │ ├──┼─────────┼─────────────────┤ │ 2 │證人即被告李咸進之│96年度偵字第3356號李咸進詐欺集團附│ │ │證述 │件 p.3-9、95 年度偵字第 17185 號 │ │ │ │p.363-364偵訊筆錄稱當李之人頭 │ ├──┼─────────┼─────────────────┤ │ 3 │偽造之偉鉅公司所得│96年度偵字第3356號李咸進詐欺集團附│ │ │清單、扣繳憑單、三│件 p.144-156 │ │ │重正義郵局帳號2441│ │ │ │0000000000號帳戶交│ │ │ │易明細表1份 │ │ └──┴─────────┴─────────────────┘ (四十)犯罪事實三二被告游林泉涉案部分: ┌──┬─────────┬─────────────────┐ │編號│ 證據清單 │ 證據出處 │ ├──┼─────────┼─────────────────┤ │ 1 │證人即被告李咸進之│96年度偵字第3356號李咸進詐欺集團附│ │ │證述 │件 p.3-9、95 年度偵字第 17185 號 │ │ │ │p.363-364偵訊筆錄稱當人頭鄭焜財之 │ │ │ │保證人,送件華南銀行內湖分行 │ ├──┼─────────┼─────────────────┤ │ 2 │偽造之和一公司扣繳│96年度偵字第3356號李咸進詐欺集團附│ │ │憑單1份 │件 p.236 │ │ │ │ │ └──┴─────────┴─────────────────┘ (四一)犯罪事實三三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陳威利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李咸進│ │ │ │詐欺集團卷p.97-100 │ ├──┼─────────┼─────────────────┤ │ 2 │證人即被告李咸進之│95年度偵字第17185號卷偵訊證稱李介 │ │ │證述 │紹林羿偉去買的 │ ├──┼─────────┼─────────────────┤ │ 3 │新竹企銀抵押貸款申│同上p.100-107 │ │ │請書、偽造之基隆港│ │ │ │東郵局帳號00000000│ │ │ │256121號帳戶之交易│ │ │ │明細表各1份 │ │ └──┴─────────┴─────────────────┘ (四二)犯罪事實三四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蕭彩犁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沈忠聖│ │ │ │詐欺集團卷p.73-77 │ ├──┼─────────┼─────────────────┤ │ 2 │證人彭琮凱之證述 │同上p.85-93 │ ├──┼─────────┼─────────────────┤ │ 3 │臺北富邦銀行信用貸│同上p.78-81 │ │ │款申請書、偽造之沅│ │ │ │誠公司在職證明、扣│ │ │ │繳憑單各1份 │ │ └──┴─────────┴─────────────────┘ (四三)犯罪事實三五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呂湘婷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沈忠聖│ │ │ │詐欺集團卷p.126-130 │ ├──┼─────────┼─────────────────┤ │ 2 │證人彭琮凱之證述 │同上p.85-93 │ ├──┼─────────┼─────────────────┤ │ 3 │偽造之清德加油站公│同上p.133 │ │ │司扣繳憑單1份 │ │ └──┴─────────┴─────────────────┘ (四四)犯罪事實三六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張景翔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沈忠聖│ │ │ │詐欺集團卷p.136-139 │ ├──┼─────────┼─────────────────┤ │ 2 │證人彭琮凱之證述 │同上p.85-93 │ ├──┼─────────┼─────────────────┤ │ 3 │臺東中小企銀板橋分│同上p.140 │ │ │行授信申請書暨個人│ │ │ │資料表1份 │ │ └──┴─────────┴─────────────────┘ (四五)犯罪事實三七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吳正德之自白 │96年度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沈忠聖│ │ │ │詐欺集團卷p.136-139 │ ├──┼─────────┼─────────────────┤ │ 2 │證人彭琮凱之證述 │同上p.85-93 │ ├──┼─────────┼─────────────────┤ │ 3 │偽造之品川公司扣繳│同上p.153-157、160 │ │ │憑單、華南商業銀行│ │ │ │板新分行帳號175200│ │ │ │161192號帳戶交易明│ │ │ │細表各1份 │ │ └──┴─────────┴─────────────────┘ (四六)犯罪事實三八 ┌──┬─────────┬─────────────────┐ │編號│ 證 據 │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張志忠之自白 │96年偵字第3356號詐欺案附件沈忠聖詐│ │ │ │欺集團卷p.161-165 │ ├──┼─────────┼─────────────────┤ │ 2 │偽造之英資科技公司│同上p.168-169 │ │ │薪資總表1份 │ │ └──┴─────────┴─────────────────┘ 二、按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 ,將原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 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為「一行 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 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另將原刑法第56條「連續數行為而 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刪 除,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 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及修正前刑法第56條 連續犯之規定,合先敘明。核上開被告所為,係犯如下表所列之罪嫌: (一)犯罪事實一之部分: ┌───┬──────────────┬───┬───┬────┬──────┐ │被告 │ 所犯罪嫌 │是否為│是否為│是否坦 │ 備註 │ │ │ │連續犯│牽連犯│承犯罪 │ │ ├───┼──────────────┼───┼───┼────┼──────┤ │黃震 │護照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之變 │ 是 │ │ 是 │ │ │ │造護照罪嫌 │ │ │ │ │ ├───┼──────────────┼───┼───┼────┼──────┤ │林我豪│護照條例第 24 條第 3 項受託 │ │ │ │ │ │ │申辦護照明知為變造護照而仍代│ 是 │ │ 是 │ │ │ │為申請罪嫌、往來運送? │ │ │ │ │ ├───┼──────────────┼───┼───┼────┼──────┤ │何崑銘│護照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之變 │ 是 │ 是 │ 是 │ │ │ │造護照(共犯)、第 23 條第 2│ │ │ │ │ │ │項後段之謊報身分證遺失以供冒│ │ │ │ │ │ │名申請護照罪嫌、(收購 + 運 │ │ │ │ │ │ │送?) │ │ │ │ │ ├───┼──────────────┼───┼───┼────┼──────┤ │葉心湧│護照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之變 │ │ │ │ │ │ │造護照(共犯)、第 23 條第 2│ 是 │ │ 是 │ │ │ │項後段之謊報身分證遺失以供冒│ │ │ │ │ │ │名申請護照罪嫌、(幫助取件及│ │ │ │ │ │ │登機?) │ │ │ │ │ │ │ │ │ │ │ │ ├───┼──────────────┼───┼───┼────┼──────┤ │劉宗林│刑法第30條、護照條例第24 條 │ 是 │ │ 是 │ │ │ │第 1 項之幫助變造護照罪嫌 │ │ │ │ │ ├───┼──────────────┼───┼───┼────┼──────┤ │陳德勝│護照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之變 │ │ │ │ │ │ │造護照(共犯)、(收取 + 運 │ 是 │ │ 是 │ │ │ │送?)罪嫌 │ │ │ │ │ └───┴──────────────┴───┴───┴────┴──────┘ (二)犯罪事實二之部分: ┌───┬──────────────┬───┬───┬────┬──────┐ │被告 │ 所犯罪嫌 │是否為│是否為│是否坦 │ 備註 │ │ │ │連續犯│牽連犯│承犯罪 │ │ ├───┼──────────────┼───┼───┼────┼──────┤ │林恆隆│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是 │ 是 │ 是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 3 項、 │ │ │ │ │ │ │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 │ ├───┼──────────────┼───┼───┼────┼──────┤ │李蓉 │刑法第 30 條、第 210 條之幫 │ 是 │ │ 是 │ │ │ │助偽造私文書罪嫌 │ │ │ │ │ ├───┼──────────────┼───┼───┼────┼──────┤ │黃德旺│刑法第 30 條、第 210 條之幫 │ 是 │ │ 是 │ │ │ │助偽造私文書罪嫌 │ │ │ │ │ ├───┼──────────────┼───┼───┼────┼──────┤ │黃惠芬│刑法第 30 條、第 210 條之幫 │ 是 │ │ 是 │ │ │ │助偽造私文書罪嫌 │ │ │ │ │ ├───┼──────────────┼───┼───┼────┼──────┤ │鄭國雄│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警詢、偵查中│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均未到庭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林弘昌│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警詢、偵查中│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均未到庭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黃漢龍│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警詢、偵查中│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是 │ │均未到庭 │ │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陳中奇│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警詢、偵查中│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是 │ │均未到庭 │ │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王宏瑞│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警詢、偵查中│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是 │ │均未到庭 │ │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陳長福│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警詢、偵查中│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均未到庭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陳福財│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 │ │ │ │警詢、偵查中│ │ │第 339 條第 3 項、第 1 項之 │ │ 是 │ │均未到庭 │ │ │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 │ ├───┼──────────────┼───┼───┼────┼──────┤ │陳麗香│刑法第 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 │ │ 是 │尚未取得該偽│ │ │嫌 │ │ │ │造公文書、未│ │ │ │ │ │ │送件行使,請│ │ │ │ │ │ │求處緩刑 │ ├───┼──────────────┼───┼───┼────┼──────┤ │李佩蓁│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是 │ 是 │ 是 │ │ │ │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 3 項、 │ │ │ │ │ │ │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 │ ├───┼──────────────┼───┼───┼────┼──────┤ │林志勝│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是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林崇文│刑法第第 216 條、210 條之行 │ │ │ │警詢、偵查中│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均未到庭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黃淑娟│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警詢、偵查中│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均未到庭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蕭于庭│刑法第第 216 條、210 條之行 │ │ │ │警詢、偵查中│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均未到庭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李咸進│刑法第第 216 條、210 條之行 │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是 │ 是 │ 是 │ │ │ │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 3 項、 │ │ │ │ │ │ │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 │ ├───┼──────────────┼───┼───┼────┼──────┤ │張育修│刑法第第 216 條、210 條之行 │ │ │ │倘有提出國稅│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局93年至95年│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收入證明,得│ │ │嫌 │ │ │ │以不知情及無│ │ │ │ │ │ │犯意為由,予│ │ │ │ │ │ │不起訴 │ ├───┼──────────────┼───┼───┼────┼──────┤ │謝昀錦│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戴煒星│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警詢、偵查中│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均未到庭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沈忠聖│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是 │ 是 │ 是 │ │ │ │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 3 項、 │ │ │ │ │ │ │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 │ ├───┼──────────────┼───┼───┼────┼──────┤ │彭琮凱│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是 │ 是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 3 項、 │ │ │ │ │ │ │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 │ ├───┼──────────────┼───┼───┼────┼──────┤ │周淵盛│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是 │ 是 │ │ │ │ │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 3 項、 │ │ │ │ │ │ │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 │ ├───┼──────────────┼───┼───┼────┼──────┤ │潘志洵│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是 │ 是 │ │ │ │ │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 3 項、 │ │ │ │ │ │ │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 │ ├───┼──────────────┼───┼───┼────┼──────┤ │俞嘉瑞│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是 │ 是 │ 是 │ │ │ │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 3 項、 │ │ │ │ │ │ │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 │ ├───┼──────────────┼───┼───┼────┼──────┤ │李惠娟│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是 │ 是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林銘祺│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劉敏暉│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吳瑛傑│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林營苗│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警詢、偵查中│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均未到庭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江凱琴│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警詢、偵查中│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均未到庭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三)犯罪事實三至三八之部分 ┌───┬──────────────┬───┬───┬────┬──────┐ │被告 │ 所犯罪嫌 │是否為│是否為│是否坦 │ 備註 │ │ │ │連續犯│牽連犯│承犯罪 │ │ ├───┼──────────────┼───┼───┼────┼──────┤ │何淑君│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是 │ 是 │ 是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史夢蓁│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偽│ │ 是 │ 是 │ │ │ │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項之│ │ │ │ │ │ │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陳建成│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偽│ │ 是 │ 是 │ │ │ │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項之│ │ │ │ │ │ │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楊振遠│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偽│ │ 是 │ 是 │ │ │ │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項之│ │ │ │ │ │ │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黃鈺婷│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偽│ │ │ │ │ │ │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項之│ │ 是 │ 是 │ │ │ │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劉啟正│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劉紀宏│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蔡躍霆│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鍾清榮│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羅啟豐│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偽│ │ │ │ │ │ │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項之│ │ 是 │ 是 │ │ │ │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李玉梅│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偽│ │ 是 │ │ │ │ │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項之│ │ │ │ │ │ │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湯鎮魁│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偽│ │ 是 │ │ │ │ │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項之│ │ │ │ │ │ │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陳志成│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偽│ │ │ │到庭坦承犯行│ │ │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項之│ │ 是 │ 是 │,請減輕其刑│ │ │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江燕釧│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李嘉進│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到庭坦承犯行│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且送件時已│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離職,請減輕│ │ │嫌 │ │ │ │其刑,並予以│ │ │ │ │ │ │緩刑 │ ├───┼──────────────┼───┼───┼────┼──────┤ │張興德│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是 │ 是 │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劉榮輝│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彭永統│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葉昌為│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許之齡│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葉承洋│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林慧珍│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何加雯│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楊宜鈴│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是 │ 是 │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楊智明│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是 │ 是 │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傅治偉│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使│ │ │ │ │ │ │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3項、│ 是 │ 是 │ 是 │ │ │ │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 │ ├───┼──────────────┼───┼───┼────┼──────┤ │陳淑真│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劉智忠│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到庭坦承犯行│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請減輕其刑│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何詠琦│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洪榮義│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到庭坦承犯行│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請減輕其刑│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楊智凱│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周玉祥│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是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宋乾成│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警詢、偵查中│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均未到庭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林宏清│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是 │ 是 │ 是 │ │ │ │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 3 項、 │ │ │ │ │ │ │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 │ ├───┼──────────────┼───┼───┼────┼──────┤ │袁惠祥│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是 │ 是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林容鈺│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是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翁仁海│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是 │ 是 │ │ │ │ │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 3 項、 │ │ │ │ │ │ │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 │ ├───┼──────────────┼───┼───┼────┼──────┤ │任香玉│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許采葳│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到庭坦承犯行│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是 │ 是 │ 是 │,請減輕其刑│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林宜華│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貸款已清償完│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是 │ 是 │畢,請予以緩│ │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 │ │刑 │ ├───┼──────────────┼───┼───┼────┼──────┤ │彭秋珠│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到庭坦承犯行│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是 │ 是 │ 是 │,請減輕其刑│ │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許峰源│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鄭胤源│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警詢、偵查中│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是 │ │均未到庭 │ │ │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 3 項、 │ │ │ │ │ │ │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 │ ├───┼──────────────┼───┼───┼────┼──────┤ │李秉諺│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到庭坦承犯行│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是 │ 是 │,請減輕其刑│ │ │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 3 項、 │ │ │ │ │ │ │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 │ ├───┼──────────────┼───┼───┼────┼──────┤ │李辰農│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到庭坦承犯行│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是 │ 是 │,請減輕其刑│ │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簡玉美│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警詢、偵查中│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是 │ │均未到庭 │ │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李青山│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警詢、偵查中│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是 │ │均未到庭 │ │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陳威利│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是 │ 是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鄭焜財│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到庭坦承犯行│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 是 │,請減輕其刑│ │ │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 3 項、 │ │ │ │ │ │ │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 │ ├───┼──────────────┼───┼───┼────┼──────┤ │游林泉│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警詢、偵查中│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均未到庭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蕭彩犁│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到庭坦承犯行│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 是 │ 是 │,且有按期繳│ │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 │ │款,請減輕其│ │ │ │ │ │ │刑 │ ├───┼──────────────┼───┼───┼────┼──────┤ │呂湘婷│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是 │ 是 │ 是 │ │ │ │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 3 項、 │ │ │ │ │ │ │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 │ ├───┼──────────────┼───┼───┼────┼──────┤ │張景翔│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是 │ 是 │ 是 │ │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吳正德│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1 │ 是 │ 是 │ 是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 │ │ │ ├───┼──────────────┼───┼───┼────┼──────┤ │張志忠│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 │ │ │到庭坦承犯行│ │ │使偽造私文書、第 339 條第 3 │ │ 是 │ 是 │,請減輕其刑│ │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嫌 │ │ │ │ │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檢察官 蘇 維 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修 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護照條例第23條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 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罰金。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 受託申請護照,明知第1項至第4項事實或偽造、變造或冒用之照 片,仍代申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下之罰金。 護照條例第24條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所屬詐│ 買家 │犯罪時間│所購買之偽造證明文件 │包裝公司│持以行使之金│獲核貸金額│ 備註 │ 證據出處 │ │ │騙集團│ │ │ │ │融機構 │(萬) │ │ │ ├──┼───┼────┼────┼───────────┼────┼──────┼─────┼─────┼──────┤ │ 1 │林恆隆│羅文成 │94年6月 │ │ │ │ │安可公司負│96年度偵字第│ │ │詐騙集│ │ │ │ │ │ │責人、聯邦│2462號卷二p.│ │ │團 │ │ │ │ │ │ │銀行內壢分│912、924-925│ │ │ │ │ │ │ │ │ │行帳號0255│、95年度偵字│ │ │ │ │ │ │ │ │ │080422號帳│第17185號案 │ │ │ │ │ │ │ │ │ │戶所有人 │卷二p.215-21│ │ │ │ │ │ │ │ │ │ │6 │ ├──┤ ├────┼────┼───────────┼────┼──────┼─────┼─────┼──────┤ │ │ │湯麗香 │94年11月│ │ │ │ │林恆隆持用│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 │之行動電話│2462號卷二p.│ │ │ │ │ │ │ │ │ │0000000000│930-931、937│ │ │ │ │ │ │ │ │ │、00000000│-938、95年度│ │ │ │ │ │ │ │ │ │87號之申請│偵字第17185 │ │ │ │ │ │ │ │ │ │人 │號案卷二p.21│ │ │ │ │ │ │ │ │ │ │6、228 │ ├──┤ ├────┼────┼───────────┼────┼──────┼─────┼─────┼──────┤ │ │ │柯淑娥 │ │ │ │ │ │安可公司室│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 │內電話門號│2462號卷二p.│ │ │ │ │ │ │ │ │ │00-0000000│949-950、95 │ │ │ │ │ │ │ │ │ │8號支電話 │年度偵字第17│ │ │ │ │ │ │ │ │ │申請人 │185號案卷二p│ │ │ │ │ │ │ │ │ │ │.216、228 │ ├──┤ ├────┼────┼───────────┼────┼──────┼─────┼─────┼──────┤ │ │ │鄭國雄 │95年1月 │在職證明、扣繳憑單、所│集耀公司│中華銀行 │40萬 │不詳 │96年度偵字第│ │ │ │ │ │得清單 │ │ │ │ │2462號卷二p.│ │ │ │ │ │ │ │ │ │ │755-773 │ ├──┤ ├────┼────┼───────────┼────┼──────┼─────┼─────┼──────┤ │ │ │林弘昌 │95年2月 │在職證明、扣繳憑單、所│和一公司│富邦銀行 │60萬 │不詳 │同上p.774-78│ │ │ │ │ │得清單、板信銀行帳號02│ │ │ │ │3 │ │ │ │ │ │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 │ │ │ │ │ ├──┤ ├────┼────┼───────────┼────┼──────┼─────┼─────┼──────┤ │ │ │黃漢龍 │95年3月 │扣繳憑單 │和一公司│富邦銀行 │75萬 │不詳 │同上p.784-78│ │ │ │ │ │ │ │ │ │ │6 │ ├──┤ ├────┼────┼───────────┼────┼──────┼─────┼─────┼──────┤ │ │ │陳中奇 │95年6月 │在職證明、扣繳憑單 │和一公司│中華銀行 │45萬 │不詳 │同上p.828-83│ │ │ │ │ │ │ │ │ │ │1 │ ├──┤ ├────┼────┼───────────┼────┼──────┼─────┼─────┼──────┤ │ │ │王宏瑞 │95年間 │扣繳憑單 │和一公司│台新銀行 │58萬 │李咸進介紹│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 │給林恆隆,│2462號卷一p.│ │ │ │ │ │ │ │ │ │代辦汽車貸│204-209 │ │ │ │ │ │ │ │ │ │款 │ │ ├──┤ ├────┼────┼───────────┼────┼──────┼─────┼─────┼──────┤ │ │ │陳長福 │93年2月 │廖文讚財力證明文件 │忠尚工程│國泰世華銀行│不詳 │以表兄弟廖│96年度偵字第│ │ │ │ │ │ │行 │ │ │文讚名義申│2462號卷二p.│ │ │ │ │ │ │ │ │ │辦貸款 │874-875 │ │ │ ├────┤ │ │ │ │ ├─────┤ │ │ │ │陳福財 │ │ │ │ │ │為廖文讚貸│ │ │ │ │ │ │ │ │ │ │款案之聯絡│ │ │ │ │ │ │ │ │ │ │人 │ │ ├──┤ ├────┼────┼───────────┼────┼──────┼─────┼─────┼──────┤ │ │ │陳麗香 │不詳 │臺北縣淡水地政事務所建│臺北縣淡│尚未取得、行│ │向被告王宏│同上p.559-56│ │ │ │ │ │物、土地所有權狀 │水地政事│使 │ │瑞購得 │8 │ │ │ │ │ │ │務所 │ │ │ │ │ ├──┤ ├────┼────┼───────────┼────┼──────┼─────┼─────┼──────┤ │ │ │何淑君 │94年12月│在職證明、扣繳憑單 │沅誠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未獲核貸 │何淑君自行│96年度偵字第│ │ │ │ │ │ │ │天母分行、日│ │送件申貸 │2462號p.483-│ │ │ │ │ │ │ │盛銀行內湖分│ │ │492 │ │ │ │ │ │ │ │行 │ │ │ │ ├──┤ ├────┼────┼───────────┼────┼──────┼─────┼─────┼──────┤ │ │ │史夢蓁 │95年5月 │中國信託商銀帳號071516│ │新竹商銀臺北│房貸297、 │委託被告陳│同上p.510-52│ │ │ │ │ │717955號存摺交易明細表│ │分行 │信貸25 │建成代為申│7 │ │ │ │ │ │ │ │ │ │貸 │ │ ├──┤ ├────┼────┼───────────┤ │ │ ├─────┼──────┤ │ │ │陳建成 │95年5月 │史夢蓁之中國信託商銀帳│ │ │ │被告陳建成│同上p.528-54│ │ │ │ │ │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交│ │ │ │係經由被告│2 │ │ │ │ │ │易明細表 │ │ │ │楊振遠之介│ │ ├──┤ ├────┼────┼───────────┤ │ │ │紹自行向林├──────┤ │ │ │楊振遠 │95年5月 │史夢蓁之中國信託商銀帳│ │ │ │恆隆購買購│同上p.528-55│ │ │ │ │ │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交│ │ │ │買偽造財力│8 │ │ │ │ │ │易明細表 │ │ │ │證明文件,│ │ │ │ │ │ │ │ │ │ │再交由告楊│ │ │ │ │ │ │ │ │ │ │振遠代為送│ │ │ │ │ │ │ │ │ │ │件 │ │ ├──┤ ├────┼────┼───────────┼────┼──────┼─────┼─────┼──────┤ │ │ │黃鈺婷 │96年5月 │扣繳憑單 │集耀公司│匯豐銀行建國│匯豐建國20│被告黃鈺婷│同上p.559-56│ │ │ │ │ │ │ │分行、中國信│ │自行送件 │8 │ │ │ │ │ │ │ │託商業銀行蘆│ │ │ │ │ │ │ │ │ │ │洲分行、大眾│ │ │ │ │ │ │ │ │ │ │銀行圓山分行│ │ │ │ ├──┤ ├────┼────┼───────────┼────┼──────┼─────┼─────┼──────┤ │ │ │劉啟正 │95年6月 │扣繳憑單、薪資單 │和一公司│中華銀行土城│未獲核貸 │由被告林恆│同上p.559-58│ │ │ │ │ │ │ │分行 │ │隆代為送件│0 │ │ │ │ │ │ │ │ │ │申貸 │ │ ├──┤ ├────┼────┼───────────┼────┼──────┼─────┼─────┼──────┤ │ │ │劉紀宏 │95年6月 │在職證明、扣繳憑單、臺│和一公司│富邦銀行雙和│未獲核貸 │由被告林恆│同上p.581-59│ │ │ │ │ │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分行 │ │隆代為送件│6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申貸 │ │ ├──┤ ├────┼────┼───────────┼────┼──────┼─────┼─────┼──────┤ │ │ │蔡躍霆 │95年8月 │扣繳憑單、95年6、7月薪│和一公司│臺東中小企銀│未獲核貸 │委請住商不│同上p.597-61│ │ │ │ │ │資單、第一銀行丹鳳分行│ │臺北分行 │ │動產公司民│2 │ │ │ │ │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安店代為申│ │ │ │ │ │ │交易明細表 │ │ │ │貸 │ │ ├──┤ ├────┼────┼───────────┼────┼──────┼─────┼─────┼──────┤ │ │ │鐘清榮 │95年4月 │在職證明、扣繳憑單 │和一公司│新竹商銀 │未獲核貸 │ │同上p.799-80│ │ │ │ │ │ │ │ │ │ │3 │ └──┴───┴────┴────┴───────────┴────┴──────┴─────┴─────┴──────┘ 附表二: ┌──┬───┬────┬────┬───────────┬────┬──────┬─────┬─────┬──────┐ │編號│所屬詐│ 買家 │犯罪時間│所購買之偽造證明文件 │包裝公司│持以行使之金│獲核貸金額│ 備註 │ 卷證出處 │ │ │騙集團│ │ │ │ │融機構 │(萬) │ │ │ ├──┼───┼────┼────┼───────────┼────┼──────┼─────┼─────┼──────┤ │ 1 │李佩蓁│李佩蓁 │95年6月 │在職證明、扣繳憑單、薪│揚毅公司│高雄銀行桃園│320 │前為鎮瀚資│96偵3356號卷│ │ │詐欺集│ │ │資單 │ │分行、台北富│ │產公司業務│內附件李佩蓁│ │ │團 │ │ │ │ │邦銀行桃園分│ │員,為李佩│詐騙集團卷p.│ │ │ │ │ │ │ │行 │ │蓁詐欺集團│51-77 │ │ │ │ │ │ │ │ │ │首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志勝 │95年4月 │郭俊宏之在職證明、第一│揚毅公司│臺灣中小企銀│100 │利用郭俊宏│ │ │ │ │ │ │銀行土城分行郭俊宏所有│ │萬華分行、板│ │為其申辦信│ │ │ │ │ │ │之帳號000-00-000000號 │ │橋信用合作社│ │貸之保人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林慧珍 │95年7月 │何加雯之在職證明、扣繳│偉鉅公司│寶華銀行 │未獲核貸 │東方帝國公│96年度偵字第│ │ │ │ │ │憑單 │ │ │ │司業務員,│3356號李佩蓁│ │ │ │ │ │ │ │ │ │代何加雯申│詐欺集團附件│ │ │ │ │ │ │ │ │ │貸 │p.299-302 │ ├──┤ ├────┼────┼───────────┼────┼──────┼─────┼─────┼──────┤ │ │ │黃淑娟 │95年9月 │扣繳憑單、日盛銀行帳號│揚毅公司│遠東商銀 │不詳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 │ │ │ │ │ │ │ │ │易明細表 │ │ │ │ │ │ ├──┤ ├────┼────┼───────────┼────┼──────┼─────┼─────┼──────┤ │ │ │蕭于庭 │95年5月 │台北富邦銀行延平分行帳│集耀公司│新竹商銀 │不詳 │ │ │ │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 │ │ │ │ │ │ │ │ │易明細表 │ │ │ │ │ │ ├──┤ ├────┼────┼───────────┼────┼──────┼─────┼─────┼──────┤ │ │ │羅啟豐 │95年6月 │在職證明、萬泰銀行板橋│偉鉅公司│台北企銀萬華│100 │為同案被告│96年度偵字第│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分行 │ │林志勝之保│3356號詐欺案│ │ │ │ │ │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人 │附件李佩蓁詐│ │ │ │ │ │ │ │ │ │ │欺集團卷p.12│ │ │ │ │ │ │ │ │ │ │6-131 │ ├──┤ ├────┼────┼───────────┼────┼──────┼─────┼─────┼──────┤ │ │ │李玉梅 │95年4月 │扣繳憑單 │凡古室內│台灣土地銀行│320 │ │同上p.153-15│ │ │ │ │ │ │設計工作│桃園分行 │ │ │6 │ │ │ │ │ │ │室 │ │ │ │ │ ├──┤ ├────┼────┼───────────┼────┼──────┼─────┼─────┼──────┤ │ │ │湯鎮魁 │95年1月 │王萍意板橋站前郵局帳號│無 │臺東中小企銀│320 │王萍意之夫│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桃園分行 │ │,以王萍意│ │ │ │ │ │ │易明細表 │ │ │ │為人頭,委│ │ │ │ │ │ │ │ │ │ │託桃園縣鎮│ │ │ │ │ │ │ │ │ │ │瀚房屋仲介│ │ │ │ │ │ │ │ │ │ │公司自稱王│ │ │ │ │ │ │ │ │ │ │桂芬之業務│ │ │ │ │ │ │ │ │ │ │員代辦房貸│ │ │ │ │ │ │ │ │ │ │案件 │ │ ├──┤ ├────┼────┼───────────┼────┼──────┼─────┼─────┼──────┤ │ │ │陳志成 │95年4月 │在職證明、扣繳憑單、薪│偉鉅公司│臺東中小企銀│285 │委託東方帝│96年度偵字第│ │ │ │ │ │資明細表 │ │桃園分行 │ │國公司「張│2262號p.497-│ │ │ │ │ │ │ │ │ │先生」代為│503 │ │ │ │ │ │ │ │ │ │申貸 │ │ ├──┤ ├────┼────┼───────────┼────┼──────┼─────┼─────┼──────┤ │ │ │江燕釧 │95年6月 │在職證明、中壢東興郵局│沅誠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未獲核貸 │仲介人李嘉│96年度偵字第│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進、張興德│3356號詐欺案│ │ │ │ │ │戶交易明細表 │ │ │ │ │李佩蓁詐欺集│ │ │ │ │ │ │ │ │ │ │團卷p.172-17│ ├──┤ ├────┼────┼───────────┼────┼──────┼─────┼─────┤9 │ │ │ │李嘉進 │95年6月 │江燕釧之在職證明、中壢│沅誠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未獲核貸 │為東方帝國│ │ │ │ │ │ │東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公司業七店│ │ │ │ │ │ │1096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業務員 │ │ ├──┤ ├────┼────┼───────────┼────┼──────┼─────┼─────┤ │ │ │ │張興德 │95年6月 │江燕釧之在職證明、中壢│沅誠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未獲核貸 │為東方帝國│ │ │ │ │ │ │東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公司業七店│ │ │ │ │ │ │1096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店長、被告│ │ │ │ │ │ │ │ │ │ │李嘉進主管│ │ ├──┤ ├────┼────┼───────────┼────┼──────┼─────┼─────┤ │ │ │ │劉榮輝 │95年6月 │扣繳憑單、岡山仁壽路郵│偉鉅公司│新竹商銀新竹│未獲核貸 │委由陳茗益│ │ │ │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個金中心 │ │代辦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3356號詐欺案│ │ │ │ │ │ │ │ │ │ │附件李佩蓁詐│ │ │ │ │ │ │ │ │ │ │欺集團卷p.21│ │ │ │ │ │ │ │ │ │ │2-217 │ ├──┤ ├────┼────┼───────────┼────┼──────┼─────┼─────┼──────┤ │ │ │彭永統 │95年6月 │在職證明、扣繳憑單 │偉鉅公司│不詳 │未獲核貸 │委由「李代│同上p.227 │ │ │ │ │ │ │ │ │ │書」代辦 │ │ ├──┤ ├────┼────┼───────────┼────┼──────┼─────┼─────┼──────┤ │ │ │葉承洋 │95年6月 │許之齡之扣繳憑單、臺北│揚毅公司│新竹商銀桃園│未獲核貸 │21世紀房屋│同上p.251-25│ │ │ │ │ │敦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 │個金中心 │ │仲介公司業│8 │ │ │ │ │ │2231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務員,受葉│ │ │ │ │ │ │ │ │ │ │昌為委託代│ │ │ │ │ │ │ │ │ │ │許之齡申貸│ │ ├──┤ ├────┼────┼───────────┼────┼──────┼─────┼─────┼──────┤ │ │ │許之齡 │95年6月 │扣繳憑單、臺北敦南郵局│揚毅公司│新竹商銀桃園│未獲核貸 │委由被告葉│同上p.251-25│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個金中心 │ │昌為代辦,│8 │ │ │ │ │ │戶交易明細表 │ │ │ │由21世紀房│ │ │ │ │ │ │ │ │ │ │屋仲介公司│ │ │ │ │ │ │ │ │ │ │桃園經國店│ │ │ │ │ │ │ │ │ │ │業務員葉承│ │ │ │ │ │ │ │ │ │ │洋(綽號小│ │ │ │ │ │ │ │ │ │ │葉)送件 │ │ ├──┤ ├────┼────┼───────────┼────┼──────┼─────┼─────┤ │ │ │ │葉昌為 │95年6月 │許之齡之扣繳憑單、臺北│揚毅公司│新竹商銀桃園│未獲核貸 │代許之齡委│ │ │ │ │ │ │敦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 │個金中心 │ │由21世紀房│ │ │ │ │ │ │2231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屋仲介公司│ │ │ │ │ │ │ │ │ │ │桃園經國店│ │ │ │ │ │ │ │ │ │ │業務員葉承│ │ │ │ │ │ │ │ │ │ │洋(綽號小│ │ │ │ │ │ │ │ │ │ │葉)送件 │ │ ├──┤ ├────┼────┼───────────┼────┼──────┼─────┼─────┼──────┤ │ │ │何加雯 │95年7月 │在職證明、扣繳憑單 │偉鉅公司│寶華銀行 │未獲核貸 │委由東方帝│同上p.288-28│ │ │ │ │ │ │ │ │ │國公司林慧│9 │ │ │ │ │ │ │ │ │ │珍代辦 │ │ ├──┤ ├────┼────┼───────────┼────┼──────┼─────┼─────┤ │ │ │ │林慧珍 │95年7月 │何加雯之在職證明、扣繳│偉鉅公司│寶華銀行 │未獲核貸 │代何加雯申│ │ │ │ │ │ │憑單 │ │ │ │貸 │ │ ├──┤ ├────┼────┼───────────┼────┼──────┼─────┼─────┼──────┤ │ │ │楊宜鈴 │95年5月 │在職證明、中國農民銀行│偉鉅公司│新竹商銀桃園│未獲核貸 │由其兄楊智│同上p.338-34│ │ │ │ │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分行、陽信商│ │明委託傅治│4 │ │ │ │ │ │交易明細表 │ │銀、中國信託│ │偉申辦 │ │ │ │ │ │ │ │ │商銀南桃園分│ │ │ │ │ │ │ │ │ │ │行 │ │ │ │ ├──┤ ├────┼────┼───────────┼────┼──────┼─────┼─────┤ │ │ │ │楊智明 │95年5月 │楊宜鈴之在職證明、中國│偉鉅公司│新竹商銀桃園│未獲核貸 │代其妹楊宜│ │ │ │ │ │ │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 │分行、陽信商│ │鈴為委託傅│ │ │ │ │ │ │9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 │銀、中國信託│ │治偉申辦 │ │ │ │ │ │ │ │ │商銀南桃園分│ │ │ │ │ │ │ │ │ │ │行 │ │ │ │ ├──┤ ├────┼────┼───────────┼────┼──────┼─────┼─────┤ │ │ │ │傅治偉 │95年5月 │楊宜鈴之在職證明、中國│偉鉅公司│新竹商銀桃園│未獲核貸 │受被告楊智│ │ │ │ │ │ │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 │分行、陽信商│ │明委託,以│ │ │ │ │ │ │9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 │銀、中國信託│ │楊宜鈴為人│ │ │ │ │ │ │ │ │商銀南桃園分│ │頭代為申貸│ │ │ │ │ │ │ │ │行 │ │ │ │ ├──┤ ├────┼────┼───────────┼────┼──────┼─────┼─────┼──────┤ │ │ │陳淑真 │95年6月 │在職證明、扣繳憑單、薪│集耀公司│中華商銀桃園│未獲核貸 │委託東方帝│同上p.422-42│ │ │ │ │ │資單 │ │分行 │ │國公司劉智│6 │ │ │ │ │ │ │ │ │ │忠代申辦 │ │ ├──┤ ├────┼────┼───────────┼────┼──────┼─────┼─────┤ │ │ │ │劉智忠 │95年6月 │陳淑真之在職證明、扣繳│集耀公司│中華商銀桃園│未獲核貸 │前為東方帝│ │ │ │ │ │ │憑單、薪資單 │ │分行 │ │國公司業務│ │ │ │ │ │ │ │ │ │ │員,代被告│ │ │ │ │ │ │ │ │ │ │陳淑真申辦│ │ │ │ │ │ │ │ │ │ │房貸案 │ │ ├──┤ ├────┼────┼───────────┼────┼──────┼─────┼─────┼──────┤ │ │ │何詠琦 │95年6月 │洪榮義之在職證明、扣繳│和一公司│大眾銀行、台│均未獲核貸│為東方帝國│同上p.435 │ │ │ │ │ │憑單、薪資單 │ │北商銀 │ │公司業務員│ │ │ │ │ │ │ │ │ │ │,代被告洪│ │ │ │ │ │ │ │ │ │ │榮義申辦房│ │ │ │ │ │ │ │ │ │ │貸 │ │ ├──┤ ├────┼────┼───────────┼────┼──────┼─────┼─────┤ │ │ │ │洪榮義 │95年6月 │在職證明、扣繳憑單、薪│和一公司│大眾銀行、台│均未獲核貸│委託被告何│ │ │ │ │ │ │資單 │ │北商銀 │ │詠綺代為申│ │ │ │ │ │ │ │ │ │ │辦房貸 │ │ ├──┤ ├────┼────┼───────────┼────┼──────┼─────┼─────┼──────┤ │ │ │楊智凱 │95年6月 │扣繳憑單、在職證明、薪│偉鉅公司│復華銀行 │未獲申貸 │ │同上p.230-23│ │ │ │ │ │資明細表 │ │ │ │ │6 │ │ │ │ │ │ │ │ │ │ │ │ ├──┤ ├────┼────┼───────────┼────┼──────┼─────┼─────┼──────┤ │ │ │周玉祥 │89年3月 │扣繳憑單、在職證明 │普傑精機│日盛商銀(原│50萬 │ │同上p.450-45│ │ │ │ │ │ │公司 │寶島銀行) │ │ │6 │ │ │ │ │ │ │ │ │ │ │ │ ├──┤ ├────┼────┼───────────┼────┼──────┼─────┼─────┼──────┤ │ │ │宋乾成 │95年7月 │在職證明、扣繳憑單、薪│和一公司│臺東區中小企│不詳 │ │ 同上p.7-14 │ │ │ │ │ │資單、桃園中路郵局帳號│ │銀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 │ │ │ │ │ │ │ │ │易明細表 │ │ │ │ │ │ ├──┼───┼────┼────┼───────────┼────┼──────┼─────┼─────┼──────┤ │ 2 │李咸進│李咸進 │94年5月 │李辰農綜合所得稅各類所│金陵企業│台北國際商銀│1,900 │人頭為李辰│96偵3356號卷│ │ │詐騙集│ │ │得清單 │有限公司│ │ │農 │內附件李咸進│ │ │團 │ │ │ │ │ │ │ │詐騙集團卷p.│ ├──┤ │ ├────┼───────────┼────┼──────┼─────┼─────┼──────┤ │ │ │ │94年7月 │簡玉美綜合所得稅各類所│伸立國際│台北國際商銀│1,400 │人頭為簡玉│同上p.78-84 │ │ │ │ │ │得清單 │有限公司│ │ │美 │ │ ├──┤ │ ├────┼───────────┼────┼──────┼─────┼─────┼──────┤ │ │ │ │95年3月 │李青山扣繳憑單 │天氏國際│華南銀行 │1,300 │人頭為李青│同上p.85-88 │ │ │ │ │ │ │有限公司│內湖分行 │ │山 │ │ ├──┤ │ ├────┼───────────┼────┼──────┼─────┼─────┼──────┤ │ │ │ │95年5月 │蔡寶珠在職證明、扣繳憑│集耀公司│不詳 │未獲核貸 │人頭為蔡寶│同上p.135-14│ │ │ │ │ │單、三重正義郵局帳號 │ │ │ │珠 │3 │ │ │ │ │ │00000000 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 │ │95年6月 │鄭錕財所得清單、扣繳憑│偉鉅公司│華南銀行內湖│不詳 │人頭為鄭焜│同上p.144-15│ │ │ │ │ │單、誠泰銀行帳號 │ │分行 │ │財 │6 │ │ │ │ │ │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 │ │ │ │ │ │ │ │ │ │ │易明細表 │ │ │ │ │ │ ├──┤ │ ├────┼───────────┼────┼──────┼─────┼─────┼──────┤ │ │ │ │95年6月 │黃進喜扣繳憑單 │偉鉅公司│新竹商銀 │不詳 │人頭為黃進│同上p.164 │ │ │ │ │ │ │ │ │ │喜 │ │ ├──┤ ├────┼────┼───────────┼────┼──────┼─────┼─────┼──────┤ │ │ │張育修 │95年7月 │扣繳憑單 │東京都保│新竹商銀 │未獲核貸 │其妻謝玉美│同上p.172-18│ │ │ │ │ │ │全公司 │ │ │委由妻妹謝│6(張育修) │ │ │ │ │ │ │ │ │ │玉錦代為申│、p.190-228 │ │ │ │ │ │ │ │ │ │貸,謝玉錦│(謝玉錦)、│ │ │ │ │ │ │ │ │ │又委託被告│p.200(偽造 │ │ │ │ │ │ │ │ │ │戴煒星申貸│之扣繳憑單)│ ├──┤ ├────┼────┼───────────┼────┼──────┼─────┤ │ │ │ │ │戴煒星 │95年7月 │張育修之東京都保全公司│東京都保│新竹商銀 │未獲核貸 │ │ │ ├──┤ ├────┼────┼───────────┼────┼──────┼─────┼─────┼──────┤ │ │ │游林泉 │ │扣繳憑單 │和一公司│新竹商銀 │不詳 │ │同上p.236 │ │ │ │ │ │ │ │ │ │ │ │ ├──┤ ├────┼────┼───────────┼────┼──────┼─────┼─────┼──────┤ │ │ │李辰農 │94年5月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金陵企業│台北國際商銀│1,900 │為李咸進人│96 年度偵字 │ │ │ │ │ │ │有限公司│ │ │頭 │第 3356 號卷│ │ │ │ │ │ │ │ │ │ │李咸進詐騙集│ │ │ │ │ │ │ │ │ │ │團卷 p.51-77│ ├──┤ ├────┼────┼───────────┼────┼──────┼─────┼─────┼──────┤ │ │ │簡玉美 │94年7月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伸立國際│台北國際商銀│1,400 │為李咸進人│同上p.78-84 │ │ │ │ │ │ │有限公司│ │ │頭 │ │ ├──┤ ├────┼────┼───────────┼────┼──────┼─────┼─────┼──────┤ │ │ │李青山 │95年3月 │扣繳憑單 │天氏國際│華南銀行 │1,300 │為李咸進人│同上p.85-88 │ │ │ │ │ │ │有限公司│內湖分行 │ │頭 │ │ ├──┤ ├────┼────┼───────────┼────┼──────┼─────┼─────┼──────┤ │ │ │鄭焜財 │95年6月 │所得清單、扣繳憑單、誠│偉鉅公司│華南銀行內湖│1230萬 │為李咸進人│同上p.149-15│ │ │ │ │ │泰銀行存簿 │ │分行 │ │頭 │5 │ ├──┤ ├────┼────┼───────────┼────┼──────┼─────┼─────┼──────┤ │ │ │黃進喜 │95年6月 │扣繳憑單 │偉鉅公司│新竹商銀 │不詳 │為李咸進人│同上p.164 │ │ │ │ │ │ │ │ │ │頭 │ │ ├──┤ ├────┼────┼───────────┼────┼──────┼─────┼─────┼──────┤ │ │ │游林泉 │ │扣繳憑單 │和一公司│新竹商銀 │不詳 │為李咸進人│同上p.236 │ │ │ │ │ │ │ │ │ │頭 │ │ ├──┤ ├────┼────┼───────────┼────┼──────┼─────┼─────┼──────┤ │ │ │陳威利 │95年5月 │基隆港東郵局帳號001101│無 │新竹企銀桃園│房貸:476 │由林羿偉代│同上p.103-10│ │ │ │ │ │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個金中心 │信貸:95 │為安排擔任│7 │ │ │ │ │ │表 │ │ │ │人頭,由財│ │ │ │ │ │ │ │ │ │ │哥偽造資料│ │ │ │ │ │ │ │ │ │ │申貸,有協│ │ │ │ │ │ │ │ │ │ │助照會 │ │ ├──┼───┼────┼────┼───────────┼────┼──────┼─────┼─────┼──────┤ │ 3 │沈忠聖│彭琮凱 │95年3月 │蕭彩犁之在職證明、扣繳│沅誠公司│台新銀行 │20 │皆任職於臺│ │ │ │詐欺集│周淵盛 │至8月 │憑單 │ │ │ │康理財顧問│ │ │ │團 │潘志洵 │ ├───────────┼────┼──────┼─────┤公司 ├──────┤ │ │ │ │ │呂湘婷之扣繳憑單 │清德加油│臺東中小企銀│40 │ │ │ │ │ │ │ │ │站公司 │信義分行、台│ │ │ │ │ │ │ │ │ │ │新銀行消金 │ │ │ │ │ │ │ │ │ │ │北一區 │ │ │ │ │ │ │ │ ├───────────┼────┼──────┼─────┼─────┼──────┤ │ │ │ │ │吳正德之扣繳憑單、華南│品川公司│臺東區中小企│共345 │ │ │ │ │ │ │ │商業銀板新分行帳號1752│ │銀信義分行、│ │ │ │ │ │ │ │ │001692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華僑銀行租賃│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張志忠之薪資總表 │英資科技│台東區中小企│ 未獲核貸 │ │ │ │ │ │ │ │ │公司 │銀 │ │ │ │ │ │ │ │ │ │ │ │ │ │ │ ├──┤ ├────┼────┼───────────┼────┼──────┼─────┼─────┼──────┤ │ │ │蕭彩犁 │95年3月 │在職證明、扣繳憑單 │沅誠公司│台北富邦銀行│20 │委請臺康理│96偵3356號卷│ │ │ │ │ │ │ │ │ │財公司彭琮│內附件沈忠聖│ │ │ │ │ │ │ │ │ │凱申辦 │詐騙集團卷p.│ │ │ │ │ │ │ │ │ │ │78-81 │ ├──┤ ├────┼────┼───────────┼────┼──────┼─────┼─────┼──────┤ │ │ │呂湘婷 │95年6月 │扣繳憑單 │清德加油│臺東中小企銀│40 │委請台康理│同上p.133 │ │ │ │ │ │ │站有限公│信義分行 │ │財公司彭琮│ │ │ │ │ │ │ │司 │ │ │凱代為申辦│ │ │ │ │ │ │ │ ├──────┼─────┤貸款 │ │ │ │ │ │ │ │ │台新銀行消金│未獲核貸 │ │ │ │ │ │ │ │ │ │北一區 │ │ │ │ ├──┤ ├────┼────┼───────────┼────┼──────┼─────┼─────┼──────┤ │ │ │張景翔 │95年8月 │扣繳憑單 │永唯公司│臺東中小企銀│未獲核貸 │委請台康理│同上p.140 │ │ │ │ │ │ │ │板橋分行、荷│ │財中心周淵│ │ │ │ │ │ │ │ │蘭銀行 │ │盛、彭琮凱│ │ ├──┤ ├────┼────┼───────────┼────┼──────┼─────┤代為申辦貸├──────┤ │ │ │吳正德 │95年6月 │扣繳憑單、華南商業銀行│品川國際│臺東區中小企│300 │款 │同上p.153-15│ │ │ │ │ │板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有限公司│銀信義分行 │ │ │7、160 │ │ │ │ │ │92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 ├──────┼─────┤ │ │ │ │ │ │95年8月 │ │ │華僑銀行 │45 │ │ │ │ │ │ │ │ │ │ │ │ │ │ ├──┤ ├────┼────┼───────────┼────┼──────┼─────┼─────┼──────┤ │ │ │張志忠 │95年7月 │95年1月至6月薪資總表 │英資科技│台東區中小企│未獲核貸 │委託台康理│同上p.168-16│ │ │ │ │ │ │股份有限│銀 │ │財中心潘志│9 │ │ │ │ │ │ │公司 │ │ │洵代辦 │ │ ├──┼───┼────┼────┼───────────┼────┼──────┼─────┼─────┼──────┤ │ 4 │俞嘉瑞│俞嘉瑞 │94年間 │扣繳憑單 │集耀公司│福灣公司 │66 │以其妻李惠│96年度偵字第│ │ │詐騙集│ │ │ │ │ │ │娟為保證人│24199號p.44-│ │ │團 │ │ │ │ │ │ │ │46 │ │ │ │ │ │ │ │ │ │ │ │ ├──┤ ├────┼────┼───────────┼────┼──────┼─────┼─────┼──────┤ │ │ │李惠娟 │94年間 │扣繳憑單 │集耀公司│福灣公司 │66 │為俞嘉瑞之│同上p.44-46 │ │ │ │ │ │ │ │ │ │保證人 │ │ ├──┤ ├────┼────┼───────────┼────┼──────┼─────┼─────┼──────┤ │ │ │林銘祺 │95年月 │扣繳憑單 │集耀公司│福灣公司 │未獲核貸 │為劉敏暉之│同上p.56 │ │ │ │ │ │ │ │ │ │保證人 │ │ ├──┤ ├────┼────┼───────────┼────┼──────┼─────┼─────┼──────┤ │ │ │劉敏暉 │95年5月 │扣繳憑單 │集耀公司│福灣公司 │未獲核貸 │以林銘祺為│同上p.55-56 │ │ │ │ │ │ │ │ │ │保證人 │ │ ├──┤ ├────┼────┼───────────┼────┼──────┼─────┼─────┼──────┤ │ │ │吳瑛傑 │95年6月 │扣繳憑單 │偉鉅公司│福灣公司 │未獲核貸 │ │同上p.58 │ ├──┤ ├────┼────┼───────────┼────┼──────┼─────┼─────┼──────┤ │ │ │林營苗 │95年7月 │扣繳憑單 │和一公司│ │未獲核貸 │保證人為俞│同上p.48-51 │ │ │ │ │ │ │ │ │ │嘉瑞 │ │ ├──┤ ├────┼────┼───────────┼────┼──────┼─────┼─────┼──────┤ │ │ │江凱琴 │95年6月 │扣繳憑單 │偉鉅公司│福灣公司 │未獲核貸 │保證人為俞│同上p.52-23 │ │ │ │ │ │ │ │ │ │嘉瑞 │ │ ├──┼───┼────┼────┼───────────┼────┼──────┼─────┼─────┼──────┤ │ 5 │林宏清│林宏清 │95年6月 │扣繳憑單、玉山銀行帳號│偉鉅公司│日盛銀行板橋│1060萬 │益兆資產公│96年度偵字第│ │ │詐欺集│ │ │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 │ │分行 │ │司獨立經理│3356號詐欺案│ │ │團 │ │ │細表 │ │ │ │人 │附件林宏清詐│ │ │ │ │ │ │ │ │ │ │欺集團卷 p. │ │ │ │ │ │ │ │ │ │ │ │ ├──┤ ├────┼────┼───────────┼────┼──────┼─────┼─────┼──────┤ │ │ │袁惠祥 │95年7月 │扣繳憑單 │永唯公司│中國商銀信義│980 │為益兆資產│同上p.193-19│ │ │ │ │ │ │ │分行 │ │公司獨立業│7 │ │ │ │ │ │ │ │ │ │務員,與林│ │ │ │ │ │ │ │ │ │ │容鈺、翁仁│ │ │ │ │ │ │ │ │ │ │海共謀申貸│ │ │ │ │ │ │ │ │ │ │投資房地產│ │ │ │ │ │ │ │ │ │ │,由林容鈺│ │ │ │ │ │ │ │ │ │ │貸為申貸 │ │ ├──┤ ├────┼────┼───────────┼────┼──────┼─────┼─────┼──────┤ │ │ │林容鈺 │95年7月 │袁惠祥之永唯公司扣繳憑│永唯公司│中國商銀信義│980 │為住商不動│同上p.218-22│ │ │ │ │ │單 │ │分行 │ │產公司業務│3 │ │ │ │ │ │ │ │ │ │員 │ │ ├──┤ ├────┼────┼───────────┼────┼──────┼─────┼─────┼──────┤ │ │ │翁仁海 │95年7月 │袁惠祥之永唯公司扣繳憑│永唯公司│中國商銀信義│980 │為益兆資產│ │ │ │ │ │ │單 │ │分行 │ │公司負責人│ │ ├──┤ ├────┼────┼───────────┼────┼──────┼─────┼─────┼──────┤ │ │ │任香玉 │95年6月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無 │新竹商銀內湖│未獲核貸 │由李俊德以│同上p.154-15│ │ │ │ │ │21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 │北二區中心 │ │任香玉為人│8 │ │ │ │ │ │ │ │ │ │頭,並代為│ │ │ │ │ │ │ │ │ │ │申貸 │ │ ├──┤ ├────┼────┼───────────┼────┼──────┼─────┼─────┼──────┤ │ │ │許采葳 │95年7月 │楊凱萍開設於中和大華郵│無 │日盛銀行 │未獲核貸 │為益兆資產│同上p.247-25│ │ │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公司業務員│2、274-278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代楊凱萍│ │ │ │ │ │ │ │ │ │ │申辦房貸,│ │ │ │ │ │ │ │ │ │ │由林宏清協│ │ │ │ │ │ │ │ │ │ │助送件 │ │ │ │ │ │ ├───────────┼────┼──────┼─────┼─────┤ │ │ │ │ │ │許彩霞之扣繳憑單 │揚毅公司│新竹商銀內湖│未獲核貸 │許彩霞為被│ │ │ │ │ │ │ │ │分行 │ │告許采葳之│ │ │ │ │ │ │ │ │ │ │姐,由林宏│ │ │ │ │ │ │ │ │ │ │清或翁仁海│ │ │ │ │ │ │ │ │ │ │代為送件 │ │ │ │ ├────┼────┼───────────┼────┼──────┼─────┼─────┤ │ │ │ │楊凱萍 │95年7月 │中和大華郵局帳號031181│無 │日盛銀行 │未獲核貸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 │ │ │ │ │ ├──┤ ├────┼────┼───────────┼────┼──────┼─────┼─────┼──────┤ │ │ │林宜華 │95年7月 │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各│集耀公司│中國商銀信義│995 │前為益兆資│同上p.297-31│ │ │ │ │ │類所得清單 │ │分行 │ │產公司業務│2 │ │ │ │ │ │ │ │ │ │員,委由彭│ │ │ │ │ │ │ │ │ │ │秋珠送件並│ │ │ │ │ │ │ │ │ │ │任保人,林│ │ │ │ │ │ │ │ │ │ │宏清提供包│ │ │ │ │ │ │ │ │ │ │裝證明文件│ │ ├──┤ ├────┼────┼───────────┼────┼──────┼─────┼─────┤ │ │ │ │彭秋珠 │95年7月 │彭秋珠扣繳憑單、綜合所│揚毅公司│中國商銀信義│房貸:920 │前為益兆資│ │ │ │ │ │ │得稅各類所得清單、郵局│ │分行 │ │產公司業務│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員,由林宏│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清提供包裝│ │ │ │ │ │ ├───────────┼────┤ ├─────┤證明文件,├──────┤ │ │ │ │ │林宜華扣繳憑單、綜合所│集耀公司│ │信貸:80 │被告彭秋珠│ │ │ │ │ │ │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 │ │ │自行送件,│ │ │ │ │ │ │ │ │ │ │信貸部分由│ │ │ │ │ │ │ │ │ │ │林宜華任保│ │ │ │ │ │ │ │ │ │ │人 │ │ ├──┤ ├────┼────┼───────────┼────┼──────┼─────┼─────┼──────┤ │ │ │許峰源 │95年7月 │許耀興扣繳憑單 │揚毅公司│新竹國際商銀│未獲核貸 │委由友人鄭│同上p.346-34│ │ │ │ │ │ │ │台北個金中心│ │胤源以其弟│9 │ │ │ │ │ │ │ │ │ │許耀興名義│ │ │ │ │ │ │ │ │ │ │申辦 │ │ ├──┤ ├────┼────┼───────────┼────┼──────┼─────┼─────┤ │ │ │ │鄭胤源 │95年7月 │許耀興扣繳憑單 │揚毅公司│新竹國際商銀│未獲核貸 │以許耀興名│ │ │ │ │ │ │ │ │台北個金中心│ │義申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秉諺 │95年8月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集耀公司│新竹國際商銀│未獲核貸 │委由林宏清│同上p.387-38│ │ │ │ │ │ │ │台中個金中心│ │申辦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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