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強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涂光慧、劉庭維、郭又禎
- 法定代理人涂誠文
- 原告騰峰貴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璟澄、劉馥增、林東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騰峰貴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涂誠文 訴訟 代理人 孫至平律師 被 告 王璟澄 劉馥增 林東賢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6號強盜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6號強盜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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