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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因強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涂光慧劉庭維郭又禎

原告
騰峰貴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涂誠文
訴訟代理人
孫至平律師
被告
王璟澄

劉馥增

林東賢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6號強盜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6號強盜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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