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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鍾雅蘭劉庭維郭又禎

原告
洪銓均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星堯律師
被告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雿基

賴榮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7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567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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