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
- 原告
- 洪銓均
- 訴訟代理人
- 李翰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連星堯律師
- 被告
-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雿基
賴榮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7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567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