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鍾雅蘭、劉庭維、郭又禎
- 法定代理人賴雿基、賴榮信
- 原告洪銓均
- 被告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洪銓均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連星堯律師 被 告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雿基 賴榮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7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567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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