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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江俊彥林勇如林彥成

原告
順大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鳳枝
訴訟代理人
吳騏璋律師
被告
黃曉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金重易字第3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林彥成

                   書記官 温偲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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