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原 告 順大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鳳枝 訴訟代理人 吳騏璋律師 被 告 黃曉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金重易字第3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偲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