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崑海、吳長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訴訟代理人 廖凱偉律師 被 告 吳長勳 曾鴻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07年度訴字第3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長勳、曾鴻凱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蕭如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