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江俊彥、林彥成、林勇如
- 當事人陳宏棟、戴壟國際有限公司(原名:亞洲第一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棟 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律師 舒正本律師 陳業鑫律師 參 與 人 戴壟國際有限公司(原名亞洲第一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芙美 代 理 人 劉庭伃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彭美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彭芙美」;當事人欄內應增列參與人之代理人劉庭伃律師。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彭美芙」之記載,為「彭芙美」之誤繕,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更正為「彭芙美」。 三、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均漏列參與人所選任之代理人姓名,爰依前開說明,裁定補列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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