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公司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張谷瑛、曾育祺、鄧鈞豪
- 法定代理人葉昱伶
- 原告順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智閔、吳碧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順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昱伶 被 告 張智閔 吳碧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安玉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鄧鈞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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