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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96號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胡宗淦林幸怡林呈樵

原告
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又誠
被告
高正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24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林呈樵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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