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曾金發、許有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99號 原 告 曾金發 被 告 許有朋 宏宥生活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盧宥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2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