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黃傅偉、劉宇霖、劉俊源
- 當事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傅沛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25號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 告 傅沛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8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依同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部分,則由本院民事庭另行徵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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