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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涂光慧劉庭維郭又禎

  • 當事人
    張簡美楹輻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張簡美楹 訴訟 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邱姝瑄律師 被 告 輻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錫淦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簡字第7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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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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