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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過失重傷害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邱瓊瑩李陸華楊世賢

原告
張國強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被告
福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瓊瑤
被告
宏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幸
被告
林致親
被告
廖國嵻(原名廖國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49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楊世賢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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