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2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皓恩
- 選任辯護人
- 邱俊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徐皓恩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皓恩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