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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8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王惟琪廖棣儀莊書雯

原告
莊善雄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
被告
利興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志強
被告
邦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萍
被告
馮志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10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馮志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1008號),經原告莊善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馮志強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1 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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