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8號
- 原告
- 莊善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維律師
- 被告
- 利興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志強
- 被告
- 邦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瑞萍
- 被告
- 馮志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10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馮志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1008號),經原告莊善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馮志強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1 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