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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王惟琪莊書雯廖棣儀

原告
葉又達
原告
張茗菲
原告
葉致寬
原告
葉致宏
被告
曾滙閎

曾晴湄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審簡上字第6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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