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葉又達
- 原告
- 張茗菲
- 原告
- 葉致寬
- 原告
- 葉致宏
- 被告
- 曾滙閎
曾晴湄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審簡上字第6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7號
曾晴湄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審簡上字第6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