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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1086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呂政燁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書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568號),因被告於審理中經訊問後自白犯行,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9年度審易字第87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郭書岑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郭書岑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書岑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告訴人所受損害,以及雙方因金額認知差距致未能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7568號
  被   告 郭書岑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00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胡盈州律師(已解除委任)
             林怡均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書岑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下午5時58分許,駕駛車牌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與建國北路
    口時,因故與駕駛自用小客車亦行經該處之廖威傑發生行車
    糾紛,雙方先後駕車駛入臺北市中山區建國高架橋下嘟嘟房
    停車場D區,廖威傑見郭書岑停妥車輛後,即上前詢問為何
    鳴按口喇叭,郭書岑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
    人均得共見共聞之上址停車場內,以「叭你醜又機掰」等語
    辱罵廖威傑,足以貶損廖威傑之人格及名譽。
二、案經廖威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郭書岑之供述 被告郭書岑矢口否認有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因告訴人的行為該伊不舒服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廖威傑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錄影光碟1片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檢 察 官  鄭  東  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  玉  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08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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