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38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莊書雯

第45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憶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理由欄關於附表編號二所載帳號「OOOOOOOOOOOOOO」,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8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