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呂政燁、歐陽儀、王筱寧
- 當事人嘉南小吃店即姜明萱、徐偉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244號 原 告 嘉南小吃店即姜明萱 被 告 徐偉軒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審簡字第1372號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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