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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178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呂政燁王筱寧倪霈棻

原告
美亞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林嘉賓
被告
陳建志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之0 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95號竊盜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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