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5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鄧鈞豪吳玟儒林鈺珍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柏榮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7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柏榮係址設設臺北市○○區○○路0號7樓之鈦和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鈦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以從事葬儀相關服務為業,於不詳時、地,為求取信客戶,明知臺北市葬儀同業公會係葬儀業者之職業公會,對外具有公信力,而其本人並非該公會之會員,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偽造「臺北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識別證」1紙(持有人:楊修心、會員編號:412號,下稱本案偽造之識別證)後,以「楊修心」之假名,於民國107年10月底某日,邀被害人周福美見面並出示行使前揭本案偽造之識別證影本,佯稱:係臺北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楊修心」、自臺北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之資料中看到資料才主動邀約見面、可協助處理塔位云云,使被害人誤信被告確為「楊修心」且確為臺北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基於對該職業公會之信賴,而與被告議定以新臺幣106萬元之價格,由被告協助被害人進行墓地遷葬事宜及出售8座骨灰罐,足生損害於臺北市殯葬商業同業公會之信譽及被害人對於遞約對象身分資格之合理信賴。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蔡柏榮以「楊修心」名義與周福美接洽,告以墓地遷葬等不實名目,致周福美信以為真交付106萬元,復將其偽刻之精垣公司發票章蓋用於自行偽造之提貨券上,再將該等提貨券交付予周福美而行使等犯行,業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9571號認被告蔡柏榮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提起公訴,並於109年2月20日先繫屬於本院,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40號審判。本件追加起訴意旨所載被告蔡柏榮前揭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與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0號所審判之被告蔡柏榮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罪計劃而為之,具有部分行為局部之同一性,而屬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為該署108年度偵字第19571號起訴效力所及,故檢察官嗣後就同一事實再追加起訴,顯係就已經起訴並繫屬於本院之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本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之規定,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林鈺珍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5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