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韋葛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999號),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就沒收部分漏未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均詳如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109年度智簡字第12號判決所載,另補充判決如後。
二、按科刑判決之主文,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結果,以確認國家對被告犯罪事實之刑罰權存在及所論處之罪名、應科之刑罰等具體刑罰權之內容,是確定科刑判決之實質確定力,僅發生於主文。若主文未記載,縱使於判決之事實、理由內已敘及,仍不生實質確定力,即不得認已判決,而屬漏未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79號判決意旨亦同。又按依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沒收新制規定,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已非刑罰(從刑),具有獨立性,而得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因之,法院就關於被告犯罪所得部分,如於主文未記載而漏未判決,應屬補行判決之問題。本院上開判決,漏未就於被告李韋葛處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諭知沒收,依前開說明,此部分即屬漏未判決,應予補充判決。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如前述,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8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侵害商標權商品 侵害之商標 數量 卷證出處 鑑定書 2.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Hello Kitty貼飾 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 2件 見偵卷第53、91至94、255至265頁 見偵卷第141至145頁 9.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佩佩豬貼飾 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 1063件 見偵卷第53、73至75、255至265頁 見偵卷第77頁 10.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佩佩豬緞帶 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 4件 見偵卷第53、73至75、255至265頁 見偵卷第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