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芃翔企業有限公司、吳彩菱、葉開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芃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彩菱 被 告 葉開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15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黃子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