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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王秀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林阿暖
輔佐人
李治平
選任辯護人
陳宗奇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姓名欄「選任辯護人林承毅扶助律師」,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陳宗奇扶助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案被告李林阿暖之選任辯護人為「陳宗奇律師」,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見108 年度簡字第2015號卷第37頁),被告雖於108 年10月30日另行委任「林承毅律師」,惟其嗣於108 年12月30日具狀解除委任「林承毅律師」(見108 年度易字第1113號卷第51頁、第61頁),職是之故,本案選任辯護人應僅有「陳宗奇律師」,是前揭之記載錯誤純屬文字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爰逕予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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