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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99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朱家毅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柏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柏崴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林柏崴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施用毒品就他人權益之侵害尚非直接,且施用毒品者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亦應側重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2043號
  被   告 林柏崴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弄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林柏崴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
    第335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民國108年11月13日至1
    10年11月12日),後因未履行緩起訴命令事項,經本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撤緩字第257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林柏崴於
    上開緩起訴期間之109年5月19日上午11時23分許在本署觀護
    人室採尿送驗前2、3天某不詳時間,在臺北市信義區某不詳
    夜店,施用含有第2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菸;嗣於109年5
    月19日上午11時23分許,經本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前,而悉
    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採尿
    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立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佳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99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