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87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廖建傑王星富謝欣宓

聲請人
自訴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被告
周新根
選任辯護人
陳怡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傷害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自字第8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證人確有傳訊必要,未予傳喚即言詞辯論終結,為此依法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按本法所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必須係檢察官、自訴人、被告三者其中之一始可為之,倘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

三、經查:本院108年度自字第81號被告周新根被訴傷害等案件,自訴代理人洪條根律師於民國109年4月29日審判期日中,執上揭理由以言詞當庭聲請法官迴避等情,此有本院上開期日之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茲因自訴代理人並非刑事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依法並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謝欣宓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87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