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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林孟皇陳采葳趙書郁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裕順
選任辯護人
姜義贊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罪名與宣告刑』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罪名、宣告刑與沒收』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罪名與宣告刑』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之記載,顯係「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罪名、宣告刑與沒收』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之誤;揆之前開說明,爰依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趙書郁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9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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