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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廖建傑謝欣宓賴鵬年

原告
衣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成
被告
田維瀚

巫志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08年度訴字第7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77號被告田維瀚、巫志良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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