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 原告
- 衣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天成
- 被告
- 田維瀚
巫志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08年度訴字第7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77號被告田維瀚、巫志良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