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陳柏宇、吳明蒼、黃鈺純
- 法定代理人洪振攀
- 原告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順山、林堅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被 告 王順山 林堅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465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另對被告卓聖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卓聖堯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待該部分審理終結後,將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吳明蒼 法 官 黃鈺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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