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解怡蕙、李陸華、楊世賢
- 法定代理人蔡金青、謝正杰
- 原告雅典那鐘錶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雅典那鐘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青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馮基源律師 被 告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正杰(原名謝正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7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7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諭知無罪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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