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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

因侵占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解怡蕙李陸華楊世賢

原告
雅典那鐘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青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被告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正杰(原名謝正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7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7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諭知無罪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楊世賢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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