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8號
- 原告
- 劉○君 (年籍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嵇珮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伍涵筠律師
- 被告
- 黃照岡
蘇立民
郭上維
謝澄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照岡、蘇立民、郭上維、謝澄哲,因刑事被告黃照岡、蘇立民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劉○君(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黃照岡、蘇立民被訴之詐欺取財罪,雖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然原告係對其所主張被告等人全部之詐欺犯行請求損害賠償,且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