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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彭慶文何孟璁陳翌欣

原告
許月珠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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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謝宗顯
即清算人
陳玉玲
被告
陳玉蘭

呂程洋 (原名:呂學澤)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本件因法官何孟璁於114年8月28日職務調動,不能簽名,由

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附記其事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審判長彭慶文法官依

法 官 陳翌欣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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