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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74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吳承學廖晉賦趙耘寧

原告
廖俊豪
原告
賴玟妤
被告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秦啟松
被告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黃純萍
被告
蘇肇嘉

陳郁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秦啟松、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純萍、蘇肇嘉、陳郁婷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廖俊豪、賴玟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趙耘寧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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