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98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張谷瑛馮昌偉許俊彬

原告
陳思嘉
被告
宋仕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宋仕豪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60號),業經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 109年12月2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顯有未合,應予駁回。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然前揭刑事案件若經提起上訴,依前揭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倘前揭刑事案件未經提起上訴者,原告亦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許俊彬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9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