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李姝俐、陳育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李姝俐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 告 陳育德 銓太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林志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鄧鈞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