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賴奕儒、洪隆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賴奕儒 被 告 洪隆達 青溪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軍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蘇珍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