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許哲耀、張揚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 告 許哲耀 被 告 張揚琳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 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上列被告等因109年度交簡字第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