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涂光慧劉庭維郭又禎

原告
張簡美楹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姝瑄律師
被告
輻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錫淦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簡字第7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